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建華 (原名 蕭慶華 )
蕭湘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
105年11月16日104年度桃簡字第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71,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4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