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鳳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聖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上訴理由
書正本,暨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⒊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⒋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⒈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⒉關於前款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及第
2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1日105年度桃簡字第
9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上表明上訴
聲明及上訴理由,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及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
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提
出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