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晉維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申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江政河 即長燁工程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玖仟元為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陸拾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二萬五千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間承攬被告申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申力公司)所發包坐落於台中市○○路「師範學院」之打除工程,並約定工程款為五十五萬及追加工程款七萬五千元共計六十二萬五千元。被告江政河並以長燁工程行名義與原告就系爭工程簽訂一簡式合約。於工程施工後,原告均按工程進度施工,業已於三月間完工並開立統一發票三紙向被告請款。詎被告卻藉故拖延因業主還未驗收,所以無法支付工程款項,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未付之報酬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否認被告申力公司所提出伊與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所簽訂工程合約書之真正,因為被告申力公司與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之事務所都設在一起。
三、證據:提出統一發票影本三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申力公司部分: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假執行。
二、陳述:
(一)位於台中市○○路之台中師範學院發包之 莊敬苑 整修工程,係被告申力公司與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簽訂工程合約書,由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承攬整修工程,工程總價六百二十五萬元,嗣後工程款已由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領取。
(二)被告申力公司與原告間既無工程承攬契約關係,被告申力公司自無同意給付工程款之義務,原告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遭被告申力公司拒收並退回乃屬當然,且被告申力公司並未使用該統一發票。
三、證據:提出工程合約書影本一件及收據影本二件等為證。
貳、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部分: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假執行。
二、陳述:
(一)系爭工程為伊向被告申力公司承攬後,再轉包給原告。
(二)確與原告簽訂一簡式合約,並尚欠原告工程款六十二五萬千元,目前工程還沒完工,等完工後再付款。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九十年二月間承攬被告申力公司所發包坐落於台中市○○路「師範學院」之打除工程,約定工程款共計六十二萬五千元。被告江政河並以長燁工程行名義與原告就系爭工程簽訂一簡式合約。系爭工程業已於三月間完工,原告開立統一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卻藉故拖延不付款,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未付之報酬及遲延利息等語。被告申力公司以:系爭工程合約係伊與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簽訂,由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承攬整修工程,工程總價六百二十五萬元,嗣後工程款已由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領取。伊與原告間並無工程承攬契約關係,自無同意給付工程款之義務等語置辯。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則以:系爭工程為伊向被告申力公司承攬後,再轉包給原告,目前工程還沒完工,等完工後再付款給原告云云置辯。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九十年二月間承攬被告申力公司所發包之工程,且已依約完工向被告請款,被告卻藉故拖延不付款等情,固據其提出統一發票影本三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份為證,惟被告申力公司辯稱:伊與原告間並無工程承攬契約關係,自無同意給付工程款之義務。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則辯稱:目前工程還沒完工,等完工後再付款給原告。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實為系爭打除工程承攬契約之當事人究為何人?以及系爭打除工程是否業已完工?經查:
(一)被告申力公司辯稱位於台中市○○路之台中師範學院發包之莊敬苑整修工程,係伊與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簽訂工程合約,由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承攬整修工程,嗣後工程款六百二十五萬元已由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領取等情,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工程合約書影本一件及收據影本二件等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原告僅以被告申力公司及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之事務所設在同一地點即否認上開工程合約書之真正,尚難據採。復查本件原告所承攬之打除工程款項總額為六十二萬五千元,而上述莊敬苑整修工程總額為六百二十五萬,是原告所主張之打除工程應屬莊敬苑整修工程之部分工程,而依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整個工程都是被告江政河與伊接洽的,被告江政河有以長燁工程行名義與伊簽訂一簡式合約(詳本院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以及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亦自承:系爭打除工程為其向被告申力公司所承攬,再由其轉包給原告等情觀之,原告與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所簽訂之簡式合約,自係系爭打除工程之承攬契約,此外原告並未舉証証明其與被告申力公司間確存有承攬關係,是被告申力公司辯稱伊與原告間並無工程承攬契約關係,自無同意給付工程款之義務等語,即屬可採,是原告請求被告申力公司給付報酬及遲延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五百零五條分別定有明文。如前所述,本件原告所承包之工程既是由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向被告申力公司轉包而來,原告所為之施作內容,即是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對被告申力公司履行義務之內容,依理自應由原告與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間先行驗收,於原告點交驗收予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後,再由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點交予被告申力公司驗收。台中師範學院之莊敬苑整修工程之工程款,已由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向被告申力公司領取,顯見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已承認原告施作之工作完成,並將之點交予被告申力公司驗收,且被告申力公司亦承認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應完成之工作,業已完成無誤,因此,自應認原告所施作完成之工作內容,符合其與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間之約定,原告應已依約完成承攬契約之給付義務無誤。是原告主張系爭打除工程業經原告依約完成之事實,應屬可採。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辯稱:系爭工程尚未完工,其無付款義務,顯不可採。原告既已依約完成本件系爭工程,揆諸前揭規定,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即有給付報酬之義務,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另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是原告得請求之遲延利息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原告逾此部分計算之利息,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江政河即長燁工程行給付六十二萬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於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均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証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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