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有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惟查,被告業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死亡登記申請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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