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7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7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一三號
原告 陳役洲 (即祭祀公業永昌嘗管理人)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代表人甲○○縣長)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彩 又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葉百修
法官黃清光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李金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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