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一號
受裁定人即原告上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茂雄 右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建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七十六萬零七百二十一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三百七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七千三百七十元,限原告依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