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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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因清算工作尚未完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審核相關資料,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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