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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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一五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甲○○兼右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等因被繼承人乙○○男、Z000000000號、生前住於九十四年一月六日死亡,聲請人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中華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宗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