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市○○路○○○巷○號)為聲請人(男、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市○○路○○○號)之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禁字第五四號裁定宣告禁治產,惟乙○○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監護人,而聲請人開親屬會議決議由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爰聲請選定聲請人為乙○○之監護人等語。
三、查乙○○為聲請人之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禁字第五四號裁定宣告禁治產之事實,有本院九十二年度禁字第五四號裁定一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另案本院九十二年度禁字第五四號宣告禁治產事件民事卷查明屬實。又乙○○並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法定監護人,業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並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而聲請人開親屬會議決議由聲請人為乙○○之監護人,有親屬會議紀錄一份為證,並經證人即乙○○之子 陳柚榮 證述明確,爰審酌上情,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選定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以護養療治禁治產人乙○○之身體。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