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丑○○
p○○天○○辛○○申○○a○○午○○宇○○e○○W○b○○B○○P○○己○○壬○○亥○○f○○辰○○玄○○A○X○○Y○○g○○Z○○上訴人即E○○承受訴訟
D○○C○○酉○○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上訴人未○○
o○○宙○○S○○丁○○庚○F○○T○○上訴人即O○○承受訴訟
N○○K○○M○○L○○J○○H○○I○○上訴人Q○○
丙○○子○○戊○○G○○d○○乙○○n○○卯○○寅○○地○黃○○甲○○c○○癸○巳○○q○○戌○○V○○上訴人即U○承受訴訟人
l○○h○○i○○j○○k○○m○○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R○○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U○本院審理期間死亡,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上訴人U○應由繼承人l○○、h○○、i○○、j○○、k○○及m○○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本件上訴人U○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死亡,有U○戶籍謄本在卷,茲據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楊雪貞律師具狀聲明l○○、h○○、i○○、j○○、k○○及m○○為U○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查明U○之繼承人為l○○、h○○、i○○、j○○、k○○及m○○六人,有戶籍謄本及該六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