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李淑卿 於民國94年8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8月15日起至134年8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李淑卿於94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自94年8月18日起至114年8月18日止,約定前二年繳息,本金及利息應自96年8月18日起,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240期平均攤還,利息目前按年息2.35%計算,如遇定儲指數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第三人李淑卿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第三人李淑卿利息僅繳至95年11月18日,本金尚欠2,400,000元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且於95年9月22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6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宜蘭市│壯一││17-179│建│││243│10分之1│││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3101│宜蘭市慈│宜蘭市壯│住家用鋼│1層│騎樓││││72.79│平台│9.64││全部│共同使││1││安路49巷│一段17-1│筋混凝土│50.41│22.38│││││││││用部份││││2弄12號│79地號│造(5層│││││││││││:壯一││││││)│││││││││││段3106│││││││││││││││││建號,│││││││││││││││││面積78│││││││││││││││││.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