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501號原 告 王錦鴻 訴訟代理人 王錦璨 被 告 黃奐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佳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