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吳廬生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王玉綿
吳東興
楊崑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