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壹肆公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一一號、第四九三六號案件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晚間二十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民生路口查獲被告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公克、包裝重0.一四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九公克,八十九年度安字第一七七七號)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首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