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52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戊○○乙○
甲○○乙○○丁○○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土地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帶系爭土地88年10月份至93年為止有關公告現值資料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