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52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戊○○乙○
甲○○乙○○丁○○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於民國96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