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2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許龍升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