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45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複代理人 許瑜容 律師被告丁○○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被告乙○○
丙○○戊○○被告臺灣心連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林雯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