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23號上訴人乙○○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民國95年度訴字第3723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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