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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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88號原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44,5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7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