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俊霖 被告 許俊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陳鈴香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