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暄雅傅劍軒 (均為 傅以中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18,420元,應繳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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