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2號原告 張春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百榮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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