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告 蔡菊棗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榮 民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