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依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依珊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刑法第53條、第54條定有明文。故關於數罪併罰之裁判確定後,須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始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反之,如已全部執行完畢,則再無定其執行刑之必要。且按定應執行刑要於受刑人所犯數罪尚未執行完畢前,如已全部執行完畢,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如何處理,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故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已執行完畢者,檢察官已無須再行指揮執行,即無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三、經查:受刑人蔡依珊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之罪已於民國100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罪已於100年4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10237號、100年度簡字737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執行完畢後之100年8月18日,始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0時│99年12月22日19時│99年12月22日19時│99年12月23日1時││)│10分許│8分許│20分許│5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74│100年度速偵字第│100年度速偵字第│100年度速偵字第││││63號│88號│88號│8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1023│100年度簡字第73│100年度簡字第73│100年度簡字第73││實││7號│7號│7號│7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28日│100年2月17日│100年2月17日│100年2月1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1023│100年度簡字第73│100年度簡字第73│100年度簡字第73││決││7號│7號│7號│7號││├────┼────────┼────────┼────────┼────────┤││確定日期│100年1月24日│100年3月20日│100年3月20日│100年3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