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2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緯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緯倫前於民國100年11月間,與張00(00年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為男女朋友;而A女與廖00、彭00、周00(均係00年生,姓名年籍詳卷)為同一學校之學生。於100年11月8日晚間,廖00、彭
00、周00在桃園縣楊梅市○○路埔心火車站內聊天嬉鬧,適A女行經該處,廖00並以吹口哨,及「妳的肚子很大,很像懷孕」等語揶揄A女,A女因而心生不滿並告知被告上情,詎被告得知後竟萌生忿恨,而於100年11月10日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廖00持用之行動電話質問上情,並要求廖00出面說明,嗣被告復於100年11月14日晚間10時10分許,撥打廖00行動電話,表示要前去廖00就讀學校門口找廖00談論該事,廖00即找彭○○一同在門口等侯,而被告旋即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振 」之男子,各騎機車1輛前往該學校門口,再由被告搭載廖00、「阿振」搭載彭00離去,嗣被告與「阿振」將廖00、少年彭00載至埔心火車站後站前之空地,被告乃質問廖00為何以「妳的肚子很大,很像懷孕」等詞揶揄A女,旋即與在場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5、6名,共同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分別徒手,或持安全帽、或持棍棒毆打廖00、彭00,且被告更持鐵鎚敲擊廖00頭部,致廖00受有頭皮之開放性傷口、手指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彭00則因此受有頭皮擦傷之傷害,又因廖00經被告質問後另表示周00當時也在場等情,被告即騎乘機車搭載A女與其他姓名不詳男子一同離去,並在埔心火車站後站附近尋得周00,被告復與其他姓名不詳男子,共同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持安全帽毆打周00後離去,致周00受有臉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廖00、彭00、周00告訴被告潘緯倫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3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3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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