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威智選任辯護人湯明亮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侵訴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威智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威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8月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審閱本案卷證資料及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又係重罪,且被告所涉加重強制性交犯行不只1次,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魏俊明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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