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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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 馬交簡 附民字第7號
附民原告   孫美玲
附民被告   洪麗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馬交簡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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