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4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49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方奕淳 (即 方同和 之繼承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官逸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