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八一號
上訴人憶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呈文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複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上訴人峰一營造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四法定代理人 陳光飛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一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葉呈文為上訴人憶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上訴人憶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簡樟輝 ,經改選後,由葉呈文出任法定代理人,葉呈文應即以上訴人憶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與上訴人峰一營造有限公司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黃騰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楊麗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