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87號上訴人 陳子涵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兼法定代理人鄭玲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再添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8萬7,411元,應徵裁判費7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