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070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在抗告狀補正抗告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查抗告人於民國102年5月20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抗告狀,固生抗告之效力,惟抗告人未在抗告狀簽名或蓋章,依首揭規定說明,其提起抗告,書狀程式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