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830號債權人周三貴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鳳蛾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請提出內容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