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 陳以儒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 羅武龍 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而進行撤銷詐害債權訴訟,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之費用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