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98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0月│├──────┼─────────┼─────────┤││自95年9月28日21時│自95年11月初某日起││犯罪日期│許起至96年2月14日│至96年4月23日晚上│││17時許前某時止│止│├──────┼─────────┼─────────┤│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案號│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317號│3378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62號│96年度易字第131號││事實審│││││├──┼─────────┼─────────┤││判決│96年6月28日│96年6月29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6年7月30日│96年7月23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同左署96年執助字第││備註│察署96年執字第7875│2371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