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攜帶凶器竊盜│攜帶凶器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3月。│3月。│├───────┼─────────────┼─────────────┼─────────────┤│犯罪日期│97年5月28日內採尿回溯96小│96年1月初│96年1月底│││時內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21號│96年度偵字第5773號│96年度偵字第577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六簡字第298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日期│97年8月19日│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7年度六簡字第298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日期│97年9月8日│97年9月4日│97年9月4日│├───┴───┼─────────────┼─────────────┼─────────────┤│附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760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36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36號│└───────┴─────────────┴─────────────┴─────────────┘┌───────┬─────────────┬─────────────┬─────────────┐│編號│4│5│6│├───────┼─────────────┼─────────────┼─────────────┤│罪名│攜帶凶器竊盜│攜帶凶器竊盜│搬運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3月。│2月。│├───────┼─────────────┼─────────────┼─────────────┤│犯罪日期│96年2月初│96年2月底│96年3月初│├───┬───┼─────────────┼─────────────┼─────────────┤│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5773號│96年度偵字第5773號│96年度偵字第577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日期│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日期│97年9月4日│97年9月4日│97年9月4日│├───┴───┼─────────────┼─────────────┼─────────────┤│附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36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36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36號│└───────┴─────────────┴─────────────┴─────────────┘┌───────┬─────────────┬─────────────┬─────────────┐│編號│7│8│9│├───────┼─────────────┼─────────────┼─────────────┤│罪名│竊盜│攜帶凶器竊盜│攜帶凶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3月。│3月。│├───────┼─────────────┼─────────────┼─────────────┤│犯罪日期│96年3月初某日│96年3月中某日│96年4月初某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5773號│96年度偵字第5773號│96年度偵字第577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日期│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日期│97年9月4日│97年9月4日│97年9月4日│├───┴───┼─────────────┼─────────────┼─────────────┤│附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36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36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36號│└───────┴─────────────┴─────────────┴─────────────┘┌───────┬─────────────┬─────────────┬─────────────┐│編號│10│11│12│├───────┼─────────────┼─────────────┼─────────────┤│罪名│攜帶凶器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年4月底│96年6月初某日│97年6月10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5773號│96年度偵字第6206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9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97年度易字第496號│97年度虎簡字第302號││├───┼─────────────┼─────────────┼─────────────┤││日期│97年8月14日│97年8月29日│97年9月5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7年度易字第279號│97年度易字第496號│97年度虎簡字第302號││├───┼─────────────┼─────────────┼─────────────┤││日期│97年9月4日│97年9月22日│97年9月22日│├───┴───┼─────────────┼─────────────┼─────────────┤│附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36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837號│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28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