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2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民國96年度交上訴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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