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五五號
原告甲○○○流行服飾有限公司代理人 許馨文 被告 許箸文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七四七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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