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刑事判決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五六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八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五六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五月三日確定在案,仍於緩刑期間即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店交簡字第七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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