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俊偉

被告 張浩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84,443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5,949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院卷第7、10頁)。嗣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27日當庭將前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84,443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院卷第35至38頁),核原告變更請求之金額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110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3萬元及57萬元(下分稱第1、2筆借款),借款期間5年,約定前1年本金寬緩後至清償日,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計並機動調整(目前為2.045%);另於110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下稱第3筆借款),借款期間3年,約定前6個月本金寬緩後至清償日,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第1年免息,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1年,第2年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並機動調整(目前為1.845%);上開借款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料,被告就第1、2、3筆借款各自112年2月12日、112年1月23日起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584,443元及附表2所示利息、違約金。

㈡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為證(本院卷第11至19、31、39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前向原告借款後未依約還款,尚欠原告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楊晟佑

附表1:

編號

原借本金

欠款本金

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3萬元

26,362元

2.045%

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57萬元

512,635元

2.045%

自11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3

10萬元

56,952元

1.845%

自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附表2:

編號

原借本金

欠款本金

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3萬元

26,362元

2.045%

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57萬元

501,129元

2.045%

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3

10萬元

56,952元

1.845%

自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息

自112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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