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9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李冊 以上上訴人與 李柏松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97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49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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