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富慶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六一一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九三五號)及移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甲○○為夫妻,共同自民國八十四年間起,以乙○○印製之「 陳茗富
、飛昇人才仲介有限公司」或「陳茗富、欽嵩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名片,在台中市○區○○○路○○○巷○號租屋處,招攬外籍勞工之仲介業務,乙○○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受 魏木村 之委託,甲○○於同年七月間受 劉姿良 委託,代辦申請外籍監護工,其等明知受監護照顧之魏木村母親魏 蔡彩鳳 及劉姿良之公公 羅樹林 ,均不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勞委會)所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亦未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不具申請外籍監護工之資格,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於不詳地點,將前述魏木村、劉姿良交付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健保卡等資料,轉交給有共同犯意聯絡、自稱 林國安 之不詳身分成年男子,再由林國安自不詳處所取得由不詳之人以不詳方法刻製之「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診斷專用章」、院長「 林正介 診斷書用章」、「醫師 呂宗達 」、「醫師 曾國峰 」等印章各一枚,分別蓋用在空白之「雇主聲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之開立院所、許可設立字號、院長、診治醫師等蓋章欄上,並填寫不實之病名及不實之醫師囑言,而偽造上開 魏蔡彩鳳 、羅樹林之診斷證明書,交給乙○○或甲○○後,再以前開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聲請資料,填載「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並以於不詳時、地刻製之「飛昇人才仲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昇公司)、「 何圭釗 」之印章各一枚,蓋於前開申請表中之「受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乙節中,而偽造飛昇公司代辦之申請表,以飛昇公司名義,連續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八月二十七日向勞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稱為勞委會職訓局)提出聲請,而行使上開偽造不實之診斷證明書及申請表,致勞委會職訓局之公務員誤以上開受監護照顧之人已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之條件,而將受監護照顧之人已符合申請外籍監護工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核發招募許可等資料之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對診斷證明書核發,及勞委會職訓局對核准外籍勞工管理業務之正確性。嗣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查證結果,發現上開診斷證明書係偽造,始發現上情。
㈡甲○○承前述同一概括之犯意,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檢具偽造之九十一年十
二月六日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開立莊林香之「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並偽造飛昇人才仲介有限公司之印文及其負責人何圭釗之署名、印文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上,而偽造該申請表,為不知情之莊永盛(已為檢察官另行不起訴處分)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外籍監護工,而行使該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申請表,足生損害於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飛昇人才仲介有限公司及勞委會職訓局對核准外籍勞工管理業務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莊深淵書記官何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附表一:
┌──┬────────────────┬───┬───────────┐│編號│應沒收之物│數量│備註│├──┼────────────────┼───┼───────────┤│一│偽造之「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一枚│未扣案│││附設醫院診斷專用章」印章│││├──┼────────────────┼───┼───────────┤│二│偽造之院長「林正介診斷書用章」印│一枚│未扣案│││章│││├──┼────────────────┼───┼───────────┤│三│偽造之「醫師呂宗達」印章│一枚│未扣案│├──┼────────────────┼───┼───────────┤│四│偽造之「醫師曾國峰」印章│一枚│未扣案│├──┼────────────────┼───┼───────────┤│五│偽造之「飛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印│一枚│未扣案│││章│││├──┼────────────────┼───┼───────────┤│六│偽造之「何圭釗」印章│一枚│未扣案│├──┼────────────────┼───┼───────────┤││偽造之「飛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各一枚│見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五三││七│「何圭釗」等印文,及「何圭釗」之││四號卷第九頁之「雇主聘│││簽名││僱外籍勞工申請表」影本│││││所示│├──┼────────────────┼───┼───────────┤││偽造之「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各一枚│見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五三││八│附設醫院診斷專用章」、偽造之院長││四號卷第十頁之「雇主申│││「林正介診斷書用章」等印文││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所示│├──┼────────────────┼───┼───────────┤│九│偽造之「醫師曾國峰」印文│共二十│同右開診斷證明書影本所││││一枚│示│├──┼────────────────┼───┼───────────┤││偽造之「飛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各一枚│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何圭釗」等印文,及「何圭釗」之││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三一││十│簽名││一號影印卷第十頁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影本所示│├──┼────────────────┼───┼───────────┤││偽造之「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學院│各一枚│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附設醫院診斷專用章」、偽造之院長││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三一││十一│「林正介診斷書用章」等印文││一號影印卷第十一頁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所示│├──┼────────────────┼───┼───────────┤│十二│偽造之「醫師呂宗達」印文│共十九│同右開診斷證明書影本所││││枚│示│└──┴────────────────┴───┴───────────┘附表二:
┌──┬────────────────┬───┬───────────┐│編號│應沒收之物│數量│備註│├──┼────────────────┼───┼───────────┤││偽造之「飛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各一枚│見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九二││一│「何圭釗」等印文,及「何圭釗」之││二號卷第十四頁之「雇主│││簽名││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影│││││本所示│├──┼────────────────┼───┼───────────┤││偽造之「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各一枚│見右開他字卷第十五頁之││二│院長「 林敬義 」、科主任「 蔡崇煌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等印文││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所示│├──┼────────────────┼───┼───────────┤│三│偽造診治醫師「 鐘敏英 」之印文│共二十│同右開他字卷第十五頁之││││三枚│診斷證明書影本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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