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彰化縣員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三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六千三百九十元、第二審裁判費九千五百八十五元,共一萬五千九百七十五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