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一庭法官吳芝瑛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馮澤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