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17號聲請人甲○○
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5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651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二紙可稽。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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