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99年 金上更 (一)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6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卓振裕指定辯護人黃紫芝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潘自立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仕女 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張右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佳瑞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李 徽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珽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倩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曜嶸 (原名 蔡銘峰
曾致
蘇易翔 (原名 蘇浩偉汪建 和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昌平
謝華霖
樓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1437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49、4777、1054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11、15136、25558、27167、28875號、96年度偵字第13795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525、32464、95年度偵緝字第2559、279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618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原名蔡銘峰)、 曾致堅 、郭仕女、林佳瑞、 李徽邑汪建和 、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原名蘇浩偉)部分撤銷。
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原名蘇浩偉)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卓振裕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潘自立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謝曜嶸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曾致堅處有期徒刑 伍年 拾月;郭仕女處有期徒刑肆年;李徽邑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汪建和處有期徒刑伍年;張昌平處有期徒刑伍年;陳倩玉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謝華霖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蘇易翔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佳瑞幫助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事實
一、張昌平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5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 易科 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確定(不構成累犯)。
二、林佳瑞明知 張簡清欽 積欠銀行款項債信不佳,無法以自己名義申請設立公司,且可預見借用名義(人頭)負責人成立公司,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竟基於縱若提供其個人名義被利用作為遂行張簡清欽違法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95年10月間某日,於不詳地點,提供其所有之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予張簡清欽申辦「聯合生技 國際 股份 有限公司 」(下稱聯合生技公司,93年11月10日核准設立)之用,而容任張簡清欽等人使用其名義申請設立公司以遂行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罪(詳後述)。
三㈠卓振裕與張簡清欽(另由原審通緝中)於93年10月間,在臺
北市松山區○○○路○段130巷9號14樓籌設「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公司,93年11月10日核准設立),委由林佳瑞擔任名義上負責人,張簡清欽為「執行董事」、卓振裕為顧問,員工並以「董事長」、「 卓董 」稱呼,並為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簡清欽、卓振裕均為公司實際負責人, 陳宏傑 (另經本院前審以幫助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1320號駁回上訴確定)為董事。另潘自立擔任總經理兼執行長,並為 新竹 分公司負責人,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擔任副總經理,並為臺中分公司負責人,均為公司之經理人,上開張簡清欽、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均為聯合生技公司行為負責人。李徽邑為該公司業務總監,郭仕女擔任財務長,均為聯合生技公司重要成員,另曾致堅、陳倩玉、 黃財賢 (另行審結)、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則自同年10月間起,陸續投資加入聯合生技公司。聯合生技公司於94年1月1日另成立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下稱產業委員會),由卓振裕擔任主任委員,張簡清欽、潘自立、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擔任常務委員,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陸續擔任監察委員,以監督公司之經營發展,黃財賢則為創會委員,關於產業投資,委員以上者均有提案權;監察委員更可監督財務。而曾致堅、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自加入後,均積極招攬會員,李徽邑、張昌平並經常上臺講解公司之獎金制度,因績效甚佳,李徽邑、曾致堅、汪建和、蘇易翔(原名蘇浩偉)因此升任常務董事,謝華霖則升任為董事,其等均為公司之重要成員。
㈡聯合生技公司之總公司負責各分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
並將各分公司收得會員之資金匯集在總公司,所有資金均由總公司統籌運用。卓振裕、張簡清欽、郭仕女、潘自立、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李徽邑、曾致堅、陳倩玉、黃財賢、汪建和、蘇易翔(原名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 本金 顯不相當之 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
㈢自93年10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的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
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聯合生技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的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為擴大吸收會員,期間並於94年3月間在臺中巿北屯區○○路○段447號31樓成立臺中分公司,於94年6月間,在新竹巿光復路2段295號23樓之1成立新竹分公司,於94年7月間在高雄巿新興區○○○路55號27樓成立高雄總管理處。
四、 渠等 以多層次傳銷吸收資金之方式如下:每投資1單位數為新臺幣(下同)20,240元至22,00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多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以上外,每投資1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1投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線各有1單位對碰時,又可領對碰推薦獎金1,000元(舉例:
若甲1次推薦2單位,除可領得推薦獎金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線各1單位,而該左、右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每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元;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董事者,聘階為「 常董 」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吸引投資大眾,以此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故能迅速擴展參與之投資人,且於北、中、南均設立分公司。其等招攬手法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fe.com.tw/;
www.body168.idv.tw/;104info.com.tw/comp/00000000000.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每月並舉辦晉升會及以遊覽車接送之方式,帶同投資者參觀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 黃耀德 所經營之 蝴蝶蘭 組織栽培場,及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 鄒年淦 所經營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向投資人鼓吹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又聯合生技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以上開高達60%以上之利率鼓勵投資人至金融機構貸款,以利於賺取其中利率之差額,致多數之投資人均透過其上線或陳倩玉等人介紹,至金融機構貸款,而陳倩玉等人即從中賺取仲介服務費1%至8%費用,且鼓勵投資人以刷卡方式,透過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刷之金流服務,刷購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單位1單位)。合計招攬會員約5,562人,吸金金額約545,606,400元(每位投資人投資時間、投資單位、投資金額、分得紅利、獎金、返還本金及總損失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又起訴書誤載投資人為5,530人、吸金金額為547,178,080元,亦分別更正說明如附表一之一)。而卓振裕於94年11月間離職,另行起意擔任「 尼克美 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另從事吸金、詐騙等犯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357、24830、24831號提起公訴)。
五、嗣於95年1月18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臺北組、基隆站、高雄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臺北巿調查處黨政組、新竹巿調查站、臺中巿調查站、臺中巿警察局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聯合生技公司高雄總管理處、臺北、臺中、新竹等分公司同步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四聯合生技公司會員申請書、會員名冊、營運日報表、會員合約書、總分類帳冊、文宣資料、營運企劃書、獎金明細表、蝴蝶蘭資料、員工手冊、貸款申請書等12箱證物(詳如附表四所載)。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一㈠被告卓振裕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否認共同被告潘自立、謝曜
嶸、曾致堅、郭仕女於警詢、調查站及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前審審理中否認證人曾致堅、蔡銘峰(謝曜嶸)潘自立、郭仕女於調查站、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並否認張簡清欽之自白書之證據能力。
㈡被告潘自立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否認共同被告 陳嘉嫻 、陳禮
監及證人 林上 筑、 蔡炳東張惠蘭童欣帆陳禮監邱順嬌邱瑞隆邱玉玲徐擁珵范鈞皓古淑梅白東龍李秋玥蔡景菘康育城 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無證據能力;於本院前審否認共同被告及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並引用在原審及本院前審之主張。
㈢被告謝曜嶸之選任辯護人於否認共同被告張昌平、謝華霖、
汪建和、蘇浩偉、陳禮監、陳嘉嫻、 林碧霞陳琦樑 、王依凡(原名 王玉青 )、 劉淑華蕭群雄 等人及證人 廖峰毅林婉菁郭世億江宗榮張荔荔 、陳 黃桔庚廖明忠廖明良鄧桂蓮許秋蟬卓怡 平、 連世罕朱純宜黃玉雪翁婉純陳中振蔡琅湖蔡蘇心榆陳宏銘黃千岸陳勇志王勇文 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之證據能力;並稱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11月之組織獎金及剩餘本金表證據能力;於本院除援引原審之主張外,並稱檢、警、調製作之組織架構表、公司負責人表、聯合生技公司投資人一覽表1、聯合生技公司被害人一覽表2-1、共同被告郭仕女提出之組織架構表、金球比例圖、電腦列印組織圖結構表、組織獎金發放數額表、會員未領回之本金數額表,無證據能力。
㈣被告郭仕女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均否認共同被告謝曜
嶸、 謝茹茵 、劉淑華、黃財賢於警詢及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
㈤被告李徽邑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對於檢警調製作之聯合生
技公司組織架構表一覽表及被告郭仕女提出之組織架構表,均非聯合生技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之文件,而為自行製作且與事實不符,無證據能力。
㈥被告汪建和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否認共同被告張簡清欽、卓
振裕、郭仕女等人於警詢或調查站之自白,及證人 卓怡伻陳黃桔庚 、鄧桂蓮、朱純宜、 古志勝 、林婉菁、郭世億、 劉香蘭賴萬里 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對於證據能力不爭執。
㈦被告張昌平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前審否認被告張昌平、謝華
霖、共同被告於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復於本院本審爭執聯合生技公司組織架構表之證據能力。
㈧被告陳倩玉之選任辯護人於主張共同被告陳嘉嫻、陳禮監、
證人 林上筑 、蔡炳東、張惠蘭、童欣帆、陳禮監、邱順嬌、邱瑞隆、邱玉玲、徐擁珵、范鈞皓、古淑梅、白東龍、李秋玥、蔡景菘、康育城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無證據能力;於本院主張共同被告陳嘉嫻、陳禮監、證人林上筑、蔡炳東、張惠蘭、童欣帆、邱順嬌、邱瑞隆、邱玉玲、徐擁珵、范鈞皓、古淑梅、白東龍、李秋玥、蔡景菘、康育城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無證據能力。
㈨被告謝華霖之指定辯護人於原審否認證人 張蕙蘋蕭幼英
鄭珮萱劉雅婷蔡宜芝曾芳怡謝沛芳 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否認被告張昌平、謝華霖、同案被告警訊筆錄之證據能力。其選任辯護人復於本院本審爭執聯合生技公司組織架構表之證據能力。
㈩被告蘇易翔(原名蘇浩偉)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否認證人廖
昭君警詢、證人 陳庭妤 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前審對證據能力不爭執。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係因被告以外其他親自見聞、體驗待證事實經過之人,就該待證事實之陳述,若非於法院審判時親自到庭以言詞或書面為之,而係於審判外所為,再由聞見該陳述之他人到庭轉述,或將之錄製成書面提出於法院以資代替,法院既無從令原供述者具結,俾擔保其真實性,復無由憑藉對其行直接及言詞審理,所獲得態度證據,判斷該陳述之信憑性;而訴訟當事人亦無法對之實施反對詰問權,以確保證言之真實性,則除有特別規定外,自不得遽以該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作為證據。查證人謝沛芳、蔡宜芝、王勇文、黃千岸、朱純宜、林婉菁、郭世億、江宗榮於警詢及調查站詢問時,固經通知而分別製作警詢或調查筆錄,惟渠等於原審審理中經傳喚均未到庭,被告潘自立、謝曜嶸、汪建和之選任辯護人 復以渠 等陳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而爭執渠等證詞之證據能力,參諸前開規定予說明,上開 謝佩芳 等證人既未於審判中到庭接受詰問,故渠等於警詢或調查站之證詞對上開各該被告自均不具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查上開各辯護人所指共同被告及證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因距離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較為清晰,且並非在其他被告同時在場的情況下而為陳述,較無顧忌或干擾的情形存在,亦因在無預警的狀況下接受司法警察詢問,無與其他被告彼此串謀的機會,而司法警察之詢問筆錄,係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犯罪事實之始末過程,為翔實完整記載,客觀上已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認為渠等(除二所述謝沛芳等證人外)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詳如理由欄有罪部分之說明)。
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獲詰問的機會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上開各辯護人所指共同被告及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若檢察官係以證人身分訊問者,亦均依法令其具結,且渠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分別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前揭選任辯護人,除已在原審或本院審理時獲得充分詰問上開證人之機會外,均未據渠等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開說明,前開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詳如理由欄有罪部分之說明)。
五、再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此乃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另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一般均有會計等人員校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共同被告郭仕女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11月組織獎金及剩餘本金表,均係聯合生技公司電腦工程師依據會計人員輸入之資料所製作,業據被告郭仕女於審理中所供明,此乃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係以電腦之作業予以記錄,均係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整理記錄,其誤差之機會極少,且記錄當時並未慮及可能會作為訴訟證物,其作假之機會甚微,被告謝曜嶸以外被告及辯護人均未否認上開文書之證據能力,而被告謝曜嶸之選任辯護人亦未指出該資料有何明顯錯誤及不可信之處,僅泛稱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顯無理由。從而上開組織獎金及剩餘本金表既係依據客觀事實所製作之結論,該文書自屬於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六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所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其性質雖屬證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四條之情形,然上開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分別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及辯護人已知上述供述證據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惟本案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按檢察事務官依法有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與詢問告訴人、被
告、證人或鑑定人之權限;司法警察(官)依法亦具有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等職權,若其等所作之筆錄毫無例外的全無證據能力,當非所宜。再者,如上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而於審判程序中發生事實上無法直接審理之原因時,若仍不承認該陳述之證據適格,即有未洽,為補救實務上採納傳聞法則可能發生之蒐證困難問題,自以使上開陳述取得證據能力,始符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本件證人張簡清欽、康育城於審判外之證述,因其等之後所在不明而傳拘無著,而無法到庭作證,本院認其等在前所為之證言,雖為審判外之陳述,然所陳述之內容,核與事實無違,自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應認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謝華霖、陳倩玉、蘇易翔(原名蘇浩偉)、林佳瑞等人之辯解:
㈠被告卓振裕部分:
本院本審審理中未到庭,惟其 前固 坦承曾經擔任聯合生技公司顧問,實際負責公司蘭花栽種培育及產業經營,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聯合生技公司贈與會員之酵素是由其所經營之長生公司生產提供,且其知悉聯合生技公司有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之情形。惟 矢口 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人係張簡清欽,張簡清欽找其負責產業部分,並並未招攬任何會員,公司之人事行政及財務均由張簡清欽做決定,其均未參與云云。
㈡被告潘自立部分:
訊據被告潘自立 固坦 承擔任聯合生技公司新竹分公司之執行長,負責行政及業務之推動。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並未參與公司之決策,因相信張簡清欽和卓振裕之言,認為公司有遠景而加入,本身及親友多人均投資大筆資金於公司,且公司實際收受投資金額扣除已發放予會員之金額,實際獲利應未逾一億元,其與張簡清欽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復辯稱:其在公司沒有決策權,是去投資公司,其自己也有投資100多萬,只是會員,在公司沒有任何的職稱,只是掛名執行長,另係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的常務委員,該委員會也沒有該公司的決策權,那聯合生技公司成立這個委員會只是要告訴會員,這個公司有投資產業;是聯合生技公司新竹分公司負責行政工作,沒有職銜,就是舉辦慶生等活動時會去幫忙,就是佈置會場,準備禮品,做行政事務工作;其在公司有支薪,就是月薪5萬2千元、4萬8千元的車馬費,其是加入進去的投資者,張簡清欽在12月底的時候出車禍,然後才掛名執行長,實質上其與其他被害人都是投資者;其只是覺得這是一個投資機會,去那邊時公司已經成立也有制度,其僅是加入,不知道為何變成總經理,其從來只是掛名執行長,只是一個機會去投資想賺錢而已云云。
㈢被告謝曜嶸(原名蔡銘峰)部分:
訊據被告謝曜嶸固坦承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並於94年7月起擔任聯合生技公司臺中分公司之副總經理,負責在臺中分公司舉辦晉升會、說明會佈置會場之工作。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並非臺中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未負責招攬會員之業務,主觀上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經營行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云云。其起初只是單純的投資人,是會員,損失了580幾萬,在94年3月臺中分公司成立,才擔任行政副總,是被告卓振裕、張簡清欽找其擔任的,因為剛好其在臺中,當時負責範圍就是慶生會,還有公司成立時的家具、裝潢的打理,還有服務會員。月薪4萬元,被告卓振裕向其表示因為張簡清欽出車禍,而被告卓振裕要跑臺北,臺中地區因為其的年紀、人脈比較好,就請其擔任臺中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因為其有做過直銷的經驗;其有行政副總的職銜,是在94年3月時擔任的,其在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沒有職務,只是一般委員,也不是常務委員,也不是監察委員,其只是員工,也有投資,但不是負責人,而且沒有決策權,連財務決策權也沒有云云。
㈣被告曾致堅部分:
訊據被告曾致堅固坦承於94年年底被推選為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並因下線有多人而成為常務董事。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產業管理委員會並非公司之決策單位,其擔任主任委員是被動被選上,且從未接觸公司事務,其亦曾介紹多位親友投資,本身亦為被害人;其只是單純的投資者而已,損失也高達709萬元,我是因為人家介紹才進去投資的;其投資的時候只是個學生,除了監察委員,其沒有實際參與決策,也沒有領公司薪水,也不是公司員工,只是一個投資受害者而已。
㈤被告郭仕女部分:
訊據被告郭仕女固坦承受雇於聯合生技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即財務長),工作項目包含公司財務營收、支出帳務管理、薪資計算及發放、銀行往來等。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非臺北公司實際負責人,僅參與純粹會計財務之工作,並非公司決策人物,更未有招攬吸收會員之行為,更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有任何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行;其剛開始擔任公司出納,月薪3萬元,在聯合生技公司上班的時候,裡面大概有3、5名財務人員,也有財務經理,但是後來人員陸續離職,其在裡面表現不錯,就升任為主任、經理,後來就稱其財務長,但實際的頭銜應該是財務經理,其是在 台北 分公司的,其負責的工作,就是帳面上的事務,就是收款及支出,就是出納的部分,負責去查核銀行的業績款項有無入帳,在公司沒有任何的決策支配權,公司有兩種存款簿,就是公司的存款簿,提領須要公司的大小章,另一個是信託共同管理戶,這個管理帳戶要有公司的大小章,還要有5個財務委員的章,但是提款時要有3個財務委員的小章,那個簿子裡面的章沒有其的印章,由此可證明其只是單純的會計人員。而金錢有部分被領走,其只有公司的本子,公司的大小章分別是被告卓振裕、張簡清欽保管,其沒有任何的權限去提領款項,其不是聯合生技公司的會員,沒有投資,只是雇員,其不懂直銷,只是負責會計的部分,在產業委員會部分,也不是委員,產業委員會裡面也有會計,那裡面的帳其也看不到,並不是公司裡面財務室的最高財務人員。金錢如何支配,都是老闆說了算,其只是寫取款條,包含公司的獎金也不是其算的,那獎金是另外有一名工程師計算,是對張簡清欽直接負責云云。
㈥被告李徽邑部分:
訊據被告 李徽邑固 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業務階級係常務董事,有招募會員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並非聯合生技公司臺北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更未擔任受雇於公司及領取薪資,伊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其與跟公司沒有關係,只是投資人,沒有任何職務,在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的委員會,是被會員選出的代表,在委員會的職稱是監察委員,是公司的業務總監,但那是會員的職稱,因為公司裡面有很多業務總監的職稱,其常務董事也是會員的職稱,那是會員職稱的類別,那兩個職銜在公司沒有負責任何的工作,會員會叫其老師,是因為其在很多的公司及社團擔任講師,包含現在有很多人都叫其「李老師」,其擔任的講師,有些是投資理財,有些是激勵的課程,其在聯合生技公司只是會員的代表,只是比較早加入,所以其他會員會請其說明加入的心得,其是投資人,也是被害人;因為其早期就加入過傳銷公司,傳銷位階叫總監、經理、協理、董事的,因為當時其有晉升的業務總監,跟公司業務總監負責決策都無任何關係,只是單純傳銷商會員,其晉升到公司的傳銷階級業務總監,就像是 安利 這樣,後來會員要成立會員委員會,因為其加入比較早所以會員推其出來當代表,又被選舉成為經理,至於上台講解,因為渠等只要有晉升就會晉升表揚,晉升表揚就會請渠等分享,因為做傳銷都習以為常做講解動作,後來因為業績的關係所以晉升到會員階級中的常董,跟安利的皇冠大使、部長、總理等等意思是一樣的,所以其只是一個加入比較早的會員,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公司成立之後,渠等是經過介紹才加入的云云。
㈦被告汪建和部分:
訊據被告汪建和固坦承有被選為產業委員會監察委員,因公司之晉升制度而升為常務董事,並有招攬 陳銘智林駿毅 投資。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並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未支領公司薪水,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更不知聯合生技公司以後期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其與共同被告張簡清欽等人並無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其損失了3、400萬元,且在公司並沒有擔任任何職務,其頭銜是晉升的階級,是常務董事,就是頭銜而已,並沒有負責公司的事務,其在94年12月的時候,交接成為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的副主委,但是還沒有上任,公司就倒了,其之前是代理監察委員,並沒有實權,當時有成立一個信託帳戶,那個帳號有5個印章,要動用要有5個人蓋章,但是監委有7人,有去開戶的監委才可以蓋章。就是5個監委須要蓋章,其不是那五個監委,其是候補的,其擔任監委沒有做什麼事情,那時候選出的監委有7人,其沒有職務,也沒有辦法參與決策。其是投資人,也是被害人云云。
㈧被告張昌平部分:
訊據被告張昌平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有招募會員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其並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故未支領公司薪資,亦未參與公司之決策,伊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營運方式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更未與被告張簡清欽等人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其只是單純的投資人,加入的時候是剛退伍的職業軍人,沒有經驗,只覺得這個工作的報酬不錯,所以拿退伍金等來投資,在場有罪的被告都是因為比較早加入,就比較倒楣,其好像有升任到董事,有點像是安麗公司的紅寶石頭銜,沒有任何的意義,沒有實權,因為董事在公司有1、200人,如果有買到那個職稱,公司有成立產業委員會,那是會員發起要來監督公司的,現在卻成為定罪的依據。委員他們覺得我是職業軍人,比較正直,可以監督公司,委員就是指會員如果出300萬,一個單位2萬元,買150單位的人,就可以擔任委員,因為投資越多錢,當然希望公司經營更透明,其在產業委員會擔任監察委員,監督公司的財物,避免公司濫用資金,或是防止他們捲款,他們動用資金說是要監察委員蓋章,但是他們還是把錢拿走了,那要5個委員要有3人到場,並蓋3個監察委員的章,加上被告卓振裕及張簡清欽的章,有關於須要哪些人核章的部分,是財務郭仕女告訴其的,但是後來錢還是被捲走了;公司的部分沒有支薪,其只是投資人,沒有決策權,只是想把其投資的金額看好;其加入的時候才25歲,是職業軍人退伍,在軍中十年之後這是第一份工作,把當兵十年的100多萬元拿來做投資,其會投資是因為有看到蘭花工廠跟醬油工廠,所以介紹其當兵的同事去投資,當監察委員是因為想要知道投資的錢流向到哪裡,所以渠等自己發起成立一個產業共同委員會,想要知道投資的錢是不是真的有到蘭花工廠跟醬油工廠,才當監察委員,因為這樣被判刑,其覺得很冤枉云云。
㈨被告謝華霖部分:
訊據被告謝華霖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因伊下線介紹很多人投資,所以被推升到董事位置。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並未支領公司薪資,亦未參與公司之決策,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後期收款充作前其會員之紅利,且未與被告張簡清欽等人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復辯稱:其自己也只是投資的會員,在公司沒有領薪水,沒有擔任職務,在產業委員會也是一般的委員,其是張昌平擔任士官長的士兵,是張昌平向其介紹的,那時候剛好退伍,所以也進去投資,那時23、24歲,用車貸借了第一筆錢,那時候加入的都幾乎可以成為委員,業務的部分其只有到總監,還沒有到董事,因為董事是總監的下一階,那時候警察有問的時候,有說講的越多,拿回來的錢可能就越多,其那時候做筆錄的時候想說講多一點可以有多一點賠償的機會,其職務只有到總監,產業委員會也只有2個月開一次會,說好聽是監督公司,但是去到那邊,開會也是跑一般的行程,也沒有讓其有參與的機會,只讓渠等接收一些資料就走了。其自己與家人都有投資,也有損失,在產業委員會也是委員,在第一屆、第二屆的一般委員而已。其也都沒有去公司,只是一兩個月去產業委員會那邊;其是94年10月加入,先加入10個單位,20240x10等於20多萬元,先放半年之後,到95年之後每個月領到錢之後,才覺得公司好像不是騙人的,那時候其剛退伍才23歲,從頭到尾介紹三個人加入而已,其他人是那三個人介紹的,全部我都不認識,也跟其無關,其只是做到總監而已,不是董事云云。
㈩被告陳倩玉部分:
訊據被告陳倩玉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有招募親友投資。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擔任之監察委員係公司委員所推選,與一般公司所謂之監察委員不同,並未為公司決策,亦未監督公司之經營,更未在公司負責辦理會員向金融機構貸款,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且公司實際收受投資金額扣除已發放予會員之金額,實際獲利應未逾一億元;復辯稱:其從來沒有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當然也沒有支領薪資,其從93年11月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就一直是會員的身分,後來是由一位 謝鼎坤 發起成立委員會,就是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後來其被委員選為監察委員,監委是一年選一次,第二次又因為其沒有去,會員又選其,選其之後有打電話告訴被告郭仕女說其不能擔任,因為時間無法配合,所以後來就將此身分交於會員陳禮監,其只是一般的會員,不管是監委,一般會員,很多人的身分也與其相同,為何只有其被起訴云云。
被告蘇易翔(原名蘇浩偉)部分:
訊據被告蘇易翔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介紹親友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而因下線甚多被晉升為常務董事。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並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更未領取任何薪資,伊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營運方式有違法,故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當初是與朋友一起去了解、加入,那時也是家人陸續投資,當時會找朋友也是因為公司獲利不錯,所以會跟家人講,請他們加入,到公司沒有營運的時候,連同家人、朋友一共損失了700多萬,聯合生技公司在第二任的時候有選任委員,其有選到常務委員,在94年12月有開會,由委員下去推選委員,被選到擔任常務委員,那是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的職稱,在公司的部分其職稱是常務董事。其介紹的人不多,他有點像是傳銷的系統,可能是其下線業績不錯,與其他投資人的差別大概就是其比較早進公司;所以其職稱就是常務董事,就只有頭銜,並沒有決策權,因為公司的資訊也是幹部才知道;其在產業委員會那邊,也是因為會員選到,還沒有擔任,公司就倒了,其擔任常務委員的職務,也不清楚要做什麼事;其只是單純投資,當時投資我有跟朋友借錢,因為之前有在傳銷公司兼差,張簡清欽有找其朋友遊說其過去,剛開始渠等幾個聽他的話去參觀醬油工廠、蘭花園,大家討論之後覺得不錯才上臺北公司,臺北公司就有一定的規模了,渠等只是拿錢再去投資,因為他說獲利不錯,渠等才投資的,渠等知道委員加入金額越多才有委員當,也怕加入的錢公司是不是正常使用,大家才會花錢買一個委員做,這些真相大家都沒有講出來,兩個頭都不見了,只剩下渠等無辜的投資者在這裡活受罪,兩個大頭都跑掉了,其覺得很不公平云云。
被告林佳瑞部分:
訊據被告 林佳瑞固 坦承因被告張簡清欽之邀而提供身分證等資料給張簡清欽,而登記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並曾在被告郭仕女陪同下以公司名義至銀行開戶,且聯合生技公司與土地銀行簽約時,以聯合生技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出席。惟矢口否認有幫助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聯合生技公司還沒成立前 曾明輝 帶其認識張簡清欽,張簡清欽介紹其去小港工業區廠房上班,擔任酵素包裝員,每個月薪水5萬5000元,其只是掛名的董事長,不知道他們招攬會員、吸金,其並無違反銀行法或公平交易法之犯意;復辯稱:其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是違法的,而且其也沒有參與,其在公司也沒有領薪水,是張簡清欽找其擔任負責人的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卓振裕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張簡清欽來
找我洽談蝴蝶蘭生產事宜,邀我於93年11月間聯合生技成立後負責技術部門以及產業規劃,但同時因張簡清欽於93年11月發生車禍後,便由我代理聯合生技所有業務,94年3月間張簡清欽車禍復原後才將業務交還給他,94年3月至臺中分公司一樣負責前述工作,94年11月間離開」、「我在93年11月至94年3月代理張簡清欽的業務期間,我負責社會大眾對聯合生技生產的蝴蝶蘭的資金募集,投資者可用現金、匯款或是刷卡來支付投資金額,其中8,800元由聯合生技的會計郭仕女結算總額後再匯到土地銀行中聯合生技的信託帳戶,用於產業發展上,其他金額則依照公司規定作為投資者的獲利獎金」、「我代理業務期間,聯合生技大約募集3至4千萬元,詳細金額公司帳冊應有紀錄」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51頁反面至53頁調查站筆錄);於偵查中供稱:「我原本薪資48,000元,後來120,000元」、「張簡清欽在聯合全面負責公司所有業務及財務;張簡清欽未發生車禍前,公司有部分授權,我負責行政方面,財務由財務長郭仕女,業務由蔡銘峰,執行長是潘自立」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63頁);其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聯合生技公司大章由其保管,小章則由張簡清欽保管(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潘自立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3年9月張簡清欽打電話給我到臺北公司介紹,當天由卓振裕介紹蝴蝶蘭產業及魯美克斯醬油就是綠益康生技公司,由他們二人介紹我投資,到10月16日聯合一些朋友 呂德順何固芳 、陳禮監大約十幾位去參觀後才決定投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證人謝曜嶸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這三種會(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原則上壹個月一次。臺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臺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 張簡執董 ,分會的負責人是李徽邑,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人是潘自立。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潘自立都會到臺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 卓總 跟執董張簡清欽會,但是林佳瑞沒看過,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都由卓振裕主持」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又證人即聯合生技公司員工及會員 張筑如 於本院前審雖證詞多有閃爍迴避,然其亦證稱:據其所知聯合生技公司老闆為張簡清欽、卓振裕、 陳董黃董 ,此2人真實姓名不清楚;卓振裕在臺中職務為卓董事長;平常各地都有跑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二第391頁、393頁反面)。共同被告郭仕女於本院本審審理陳稱:公司有兩種存款簿,就是公司的存款簿,提領須要公司的大小章,...其只有公司的本子,公司的大小章分別是被告卓振裕、張簡清欽保管,其沒有任何的權限去提領款項,所以被領走的錢只有公司的大小章,其知道公司的錢被領走,是當時有配合檢察官,把所有的資料提供給檢察官,那時候才知道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二第203頁),共同被告張昌平於本院本審審理中陳稱:委員就是指會員如果出300萬,一個單位2萬元,買150單位的人,就可以擔任委員,因為投資越多錢,當然希望公司經營更透明,其在產業委員會擔任監察委員,監督公司的財務,避免公司濫用資金,或是防止他們捲款,他們動用資金說是要監察委員蓋章,但是他們還是把錢拿走了,那要5個委員要有3人到場,並蓋3個監察委員的章,加上被告卓振裕及張簡清欽的章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二第202頁反面)。綜上證詞以觀,被告卓振裕既與被告張簡清欽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創始人,分別保管聯合生技公司之大、小章,且於公司每月舉辦之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均充當主持人,酌以被告張簡清欽車禍休息之
3、4個月期間,由其全權代理公司業務,且事發時該公司帳戶款項遭提領使用之公司大小章係由同案被告張簡清欽、被告卓振裕分別保管,堪認被告卓振裕與同案被告張簡清欽確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㈡被告潘自立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聯合生技張簡清欽、卓
振裕告訴我們公司有投資醬油廠、蝴蝶蘭細胞組織及小苗生產,獲利很高,其中蝴蝶蘭成本一株成本3元,銷售給農民一株售15元,獲利12元,有400%獲利空間,並稱公司在臺南縣烏樹林有兩百公頃的栽種面積,並不斷以此方式在說明會當中招募我們投資該公司,我從93年11月份加入該公司後,陸續介紹我前妻岳父母 陳祺芳陳張美惠 、阿姨 張秋雪 ,弟弟 潘自強 等約有10人,我僅投資5單位,其他親友每人投資金額均在100至200萬元之間,購買聯合生技前述推銷酵素產品50到100單位,總共投資500單位以上,金額約10,000,000元以上」、「我負責公司組織推動、業務輔導,‥‥當下線有疑問時,可詢問我本人」、「新竹分公司從94年6月到12月共吸收4,000口左右,每口價格均為22,000元,金額約8,800餘萬元」、「(問:聯合生技新竹分公司除吸收會員加入外,有無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純粹是吸收會員加入,並未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我有支領每月48,000元薪水,及行政事務費52,000元,用來給我們補貼油錢,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車馬費或津貼。目前我每個月由公司支領獎金10幾到30幾萬元不等的獎金」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45至49頁);於偵查中供稱:「(問:收到之會員投資金如何處理?)匯款給公司,匯入公司帳戶,陳倩玉去匯的,新竹分公司沒有設立帳號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10540號偵查卷㈠編號12第74至75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因為比較早加入公司,業績做的比較好一點,最開始情形是張簡清欽要我推動新竹業務,張簡清欽93年底出車禍,我去高雄看他,他請我協助公司所有行政業務,掛執行長,當時只有臺北一家公司,新竹是94年6月成立,我才負責推廣那邊的業務,94年3月張簡清欽受傷復原回公司,所有公司的決策都是張簡清欽做決策,我主要工作只是進行業務部分,事後一直到94年底,這段時間,除了新竹相關行政事務我參與協助外,包含總公司所辦得任何活動,我也會參與協助」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8頁);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當時你在調查局筆錄提到因為公司發放紅利高達百分之六十擔心如此發放會發不出錢,要求降低分紅筆錄,張簡清欽於95年1月初公告,將於95年3月開始實施新制,有何意見?)事實,因為自己有投資,看不到產業獲利才會擔心,要求公司實質投資到產業上去,時間忘記了,印象中有看到這個公告,95年1月初之前都沒有看到聯合生技公司產業有獲利」、「(你獎金部分是否都匯到陳倩玉帳戶中?)是。」、「(你是否有支領每月48,000元薪水及行政事務費52,000元)是」、「(當時在偵訊筆錄你提到收到會員投資是交給陳倩玉匯到公司帳戶,是否實在?)我的意思是指月結時會員錢不夠,我們先代他支付匯給公司,之後他們再還給我們」等語,證人邱瑞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5年1月初時,潘自立從大陸酒廠回來,跟我們說保證沒有問題,在黑板上面寫,說酒廠獲利很好,希望我們進來一起打拼,所以我才又貸款300萬元,潘自立拍胸脯跟我們保證」、證人李秋玥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聯合生技公司制度由何人向你講解?)在新竹是潘自立說台糖轉型成功而賺錢,說成本很低利潤很高,獲利有百分之60,外銷到國外,台糖的訂單有些會轉到聯合生技公司」等語,且證人 范鈞浩蔡景崧 於原審審理中亦均結證稱:潘自立有講解公司之制度、紅利、獎金發放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16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潘自立確擔任公司之執行長,深受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之倚重,且有多有積極推動公司之業務。㈢被告謝曜嶸(即蔡銘峰)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4年5月
間以前卓振裕是聯合生技台中分公司最高負責人,在94年5月以後則是由我擔任最高負責人;台中分公司的帳目我無法接觸,我僅負責公司的人事以及活動規劃」、「台中市○○路○段447號8摟C室之實際負責人原為卓振裕,後來卓振裕離開聯合生技後,95年1月則由我接任」、「公司業務人員按照吸收口數的多寡分為經理、協理、督導、總監、董事、常董,其中經理需吸金100口、協理則需200口、督導400口、總監800口、董事1600口、常董3200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36至39頁),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那你台中分公司每個月除了晉升會、發表會還有辦什麼會?)還有參觀工廠,因為都在台中集合辦理,都由我負責,因為全省的都集中在臺中辦理,我才被指定為行政副總」、「這三種會大概壹個月辦多少次,台北何人帶隊下來的?)原則上壹個月一次。台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台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李徽邑,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人是潘自立。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潘自立都會到台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 吳念娥 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有何人跟你講解過聯合生技公司紅利制度、獲利情形等?)第一次是曾致堅,第二次是蔡銘峰」、「是在他們二人講解之後你才投資的嗎?)是的,於第一次講解之後,曾致堅、 吳孟珊林谷翰 就有鼓勵我辦理貸款,所以於蔡銘峰跟我講解完之後,我就決定要投資」、「(他們如何提到聯合生技公司獲利之情形等?)一開始是拿空白紙跟我說分紅制度,後來才拿合約書出來給我看,且他們說他們有從事蘭花外銷,且於大陸投資酒廠等,且說他們主要的收入是蘭花的外銷」、「曾致堅跟我講完之後,我覺得不錯,我就開始委由吳孟珊來辦理貸款,之後他們介紹蔡銘峰跟我說明,蔡銘峰說他是公司的高層,由他來說明比較清楚,並且拿一些他們有跟酒廠、醬油公司簽訂的合作方案來說服我」、證人廖明忠結證稱:「(你投資前後何人跟你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產業營運狀況及分紅制度?) 徐乙涵 帶我去見蔡銘峰,由蔡銘峰講解」、「(你加入款項是你自己的?)一開始是以自己的錢,後來蔡銘峰一直鼓吹我貸款,所以我才有貸款,前後總共投資140萬元左右,第一次用自己的錢投資10萬元,後來還有貸款130萬元」、「(你的貸款手續是蔡銘峰幫你處理?)是」、「蔡銘峰跟我講解後我才加入」,證人陳中振結證稱:「(何人介紹你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林婉菁,強力跟我介紹公司願景及營運、利潤是蔡銘峰及汪建和,‥‥我才決定投資的」、「(如何說獲利情形?)蔡銘峰、汪建和分別拿電腦到卓怡伻及我的住處講解,說蘭花已經開始生產,一顆苗可以賺十幾元,已經外銷日本、歐美,古坑有投資養鴕鳥,有打算購買國內醬油廠,在大陸想要購買白酒酒廠,獲利都很好」、「(你投資聯合生技公司之後有無拿到任何產品?)沒有,也沒有拿到贈品」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可證被告謝曜嶸擔任公司之副總經理,每月定期在臺中主辦晉升會、發表會,且參觀工廠均由臺中集中辦理,並積極對投資人講解說明以招攬會員,極受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之重用。
㈣被告曾致堅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因投資聯合
生技後,覺得該公司有前景而轉任業務員,94年12月24日始擔任該公司財務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業務部常務董事乙職,依公司章程應負責監督公司產業及財務,並推廣業務」、「我在聯合生技台中分公司共吸收資金多少口我不是很清楚,但約有8,000口左右,約1億6,000萬元左右,投資人投資金額係匯入我設於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之0000000000000帳號個人帳戶或聯合生技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之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24至26頁),其於原審審理中亦坦承被推選為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且因績效不錯而被推升為常務董事(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 尹鳳鳴 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當初 卓尚杰 、曾致堅在說到聯合生技公司的獲利時,你相信他們的話?)不相信,所以我要求看曾致堅的存摺,當時曾致堅有拿給我看,他聲稱已經開始回收紅利,卓尚杰說他投資了數百萬」、「(是否看了曾致堅的存摺,才相信公司會發放這麼多的紅利才投資?)是的」、「(你投資金額如何交給公司?)我從四家銀行集合後,匯入給卓尚杰或曾致堅的帳戶,再由他們轉交給公司」、「(同上偵卷58頁到59頁有關蝴蝶蘭的資料,有無看過?)有,這是曾致堅向我介紹時給我看的資料,也有在營運計畫書內」等語(見原審卷八97年6月30日審判筆錄)。又聯合生技公司為擴大經營,於94年9月間申請獲准設立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時(下稱聯合開發公司),被告曾致堅即曾因同案被告張簡清欽之告知而同意擔任發起設立之董事等情,業據被告曾致堅於原審審理中所供承(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並有該公司設立登記之文件一份扣案可證(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162號),該發起設立除董事長為被告黃財賢外,僅有二位董事,益可徵其在公司之重要性。
㈤被告郭仕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進入聯合生
技,擔任會計人員,94年初陞任財務經理迄今,負責公司進出帳款核對、支出憑證審核等財務相關工作」、「聯合生技登記負責人為林佳瑞,實際負責人為卓振裕、張簡清欽2人,登記營業項目為花卉農產品、化妝品、清潔用品、茶葉等產品銷售,實際另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吸收會員及投資者之資金」、「聯合生技公司以吸收資金為核心業務,並與其他相關產業簽有合作契約,我所保管之合約有與農騰公司之蘭花種植合作及雲林古坑蘭花種植業者鄒年淦之合作,其他產業合作項目如南投草屯 蘭苗 裁培場等均由卓振裕負責,惟最近均轉由張簡清欽負責」、「聯合生技在各公司會不定期召開說明會,向社會大眾解說公司經營現況及遠景,鼓勵會員投資,吸收資金詳情」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49頁背面至51頁),其就此部分之供述,核與被告謝曜嶸、曾致堅同日於調查站之供述相符。被告郭仕女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其在台北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外界稱其財務長,負責日報表核對、匯款,當時是卓振裕介紹進公司,由張簡清欽面試等語(見原審卷三95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其於審理中亦坦承:其在公司會製作財務報表,於每月產業委員會開會時均會列席報告,說明台北、新竹、台中、高雄等地區各增加多少會員,各增加多少單位,如果會員增加的話,獎金會有差異,在報表上也會顯現出來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則被告郭仕女既係公司財務上之最高主管,縱認其並無自行招攬下線吸金之行為,然其對公司之經營方式、制度、升遷、紅利獎金發放、資金之進出,均知之甚詳,並於公司每月之產業委員會出席提出公司會員之人數、投資單位之多寡、獎金紅利之發放報告,其自屬公司經營上之重要成員,就本件犯行顯有犯意聯絡甚明。
㈥被告李徽邑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於93年底加入聯合生
技擔任會員時,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卓振裕、張簡清欽二人」、「依照本公司介紹新會員進來的傳銷制度介紹每單位可領取介紹獎金2,000元。目前我的下線會員共實際吸收多少單位及資金我不清楚,我於94年10月升任公司的業務常董、依照公司的制度業務常董的聘階需要3,200個單位才能晉升,故據我初略估算我下線會員的業績7,000萬元以下;我實際吸收投資口數約3,500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84頁至85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其業務上的職稱是常務董事,監察委員是被會員推選的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6頁);共同被告潘自立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你當時在調查局筆錄提到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張簡清欽、卓振裕,分公司有台北、新竹、台中和高雄,台北負責人是李徽邑,新竹是你,台中市蔡銘峰,高雄是張簡清欽,對當時回答有何意見?)沒有意見,負責人部分李徽邑、我及蔡銘峰就是比較早加入,在區域上被認定是負責人」(見原審卷七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共同被告謝曜嶸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這三種會大概壹個月辦多少次,台北何人帶隊下來的?)原則上壹個月一次。台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台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李徽邑,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人是潘自立。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潘自立都會到台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共同被告郭仕女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之前在調查局那邊做筆錄時表示張簡清欽大部份都在高雄,卓振裕多半在台中,如果有開會的話,公司幹部會去高雄,那台北分公司的行政業務是由李徽邑會員負責,你當時是不是有這樣說?)我認知李徽邑本身是會員,我認定他是北區線頭,所以會員幾乎都找他」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童欣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本案發生後你們到台北分公司時何人跟你們說不要相信傳言?)我記得是李徽邑,他有拿公司在大陸酒廠投資資料,有說報紙是因為有心人士要打擊公司所散布的假謠言,要我們相信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七97年6月16日審判筆錄)。是縱認其原係會員而並非擘畫該公司吸金手法之首謀,然被告李徽邑較早加入公司,復積極參與該公司業務,且招攬之會員甚多,隨該公司不斷吸金壯大,被推升為常務董事,亦被選為監察委員,且在說明會時經常負責對會員講解,甚至被認為是臺北分公司的負責人,而公司之財務主管更認被告係北區線頭,所有會員均找其等情,顯見被告李徽邑之積極參與吸金犯行,已居重要地位,非僅只為投資人而已。
㈦被告汪建和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在93年11月進入聯合
生技從事傳銷業務迄今,並於94年10月底升任常董職務到現在;於聯合生技主要工作內容為招攬客戶」、「產物財務共同管理委員會(即產業委員會)總共有50餘位委員,設主委一人曾致堅,副主委是我及蔡銘峰擔任,下有七個監察委員,主委是由各委員採投票制選舉產生,只要在聯合生技升到總監,就是當然的委員,主要職責為監督聯合生技的財務狀況」、「聯合生技純粹透過傳銷人員向不特定招攬客戶大眾招攬」、「我現在是常董,我及我的下線傳銷人員總計招攬超過3,200口以上,我個人部分招攬約100、200口左右,金額約220萬元至440萬元間。我都是請客戶直接拿現金至公司繳交,若金額較大則請客戶直接匯入公司前述帳戶,或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我本人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後再由我轉交予公司」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42頁至45頁)。證人 古毓婕廖柏荃 (原名廖峰毅)於原審審理中均結證稱:汪建和在私底下和公司說明會時,有說聯合生技公司制度、營運情形、獲利很高等情(見原審卷七97年6月16日、6月23日審判筆錄)。
㈧被告張昌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27日加入,我
在該公司內是直銷的上線,平日工作係帶領投資者或者有意從事直銷工作的人到公司的工廠參觀,另外我也要在講台上對這些人講解如何分得紅利及我如何領到錢。我只有在台北公司講解」、「我曾帶領投資者或有意從事直銷者到雲林縣醬油廠、雲林縣古坑的駝鳥養殖廠及南投縣草屯的蘭花養殖廠,參觀聯合生技的工廠,我不知道這三個地方的詳細地址,因為公司是租用遊覽車」等語(見警詢卷編號22第2-3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在94年3、4月間被推選為監委,委員資格是個人投資參佰萬,委員間互推監察委員,我是台中分公司的監委」等語(見原審卷三95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七個監察委員是其及曾致堅、李徽邑、陳倩玉、何固芳、 謝鼎崑 ,另外一個不確定是否為汪建和‥‥監察委員是一個安全機制,公司如果要動用到錢,不可以由張簡清欽或卓振裕一個人決定,必須由投資者選出來的監察委員同意,才能動用,‥‥其自投資起,幾乎天天都去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七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復於本院本審中陳稱:委員就是指會員如果出300萬,一個單位2萬元,買150單位的人,就可以擔任委員,因為投資越多錢,當然希望公司經營更透明,其在產業委員會擔任監察委員,監督公司的財物,避免公司濫用資金,或是防止他們捲款,他們動用資金說是要監察委員蓋章,但是他們還是把錢拿走了,那要5個委員要有3人到場,並蓋3個監察委員的章,加上被告卓振裕及張簡清欽的章,有關於須要哪些人核章的部分,是財務郭仕女告訴其的,但是後來錢還是被捲走了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二第202頁)。
㈨被告蘇浩偉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公司員工每吸收一口可
領得之紅利約2,000元,均是由土地銀行復興分行聯合生技的帳戶直接匯入我們員工的帳戶內;另外我的下線若是有吸收人員投資聯合生技,每口對碰後我還可以領取1,000元,若是直接下線還可以每口抽佣百分之十的紅利」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47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於公司擔任常務董事一職,我是先擔任過總監才又擔任常務董事,我是跟蔡銘峰、汪建和、曾致堅、張昌平等一群人一起於民國93年10月、11月間去台南烏樹林糖廠參觀回來之後加入公司的,我是加入會員,我投資20萬元,我也推薦家人加入公司,我父親投資壹佰多萬元,我嫂嫂也是投資100多萬元,我哥哥的朋友即 鄭詠澤 也是投資壹佰多萬元,另外還有一些朋友,他們投資金額較少,我的下線有不少人,但是實際人數我不清楚,因為那都是公司在計算」等語(見原審卷五96年1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證人藍 紅玉 、陳庭妤、 蘇惠一 於原審審理時均結證稱:係由蘇浩偉介紹加入,蘇浩偉有說明公司營運、紅利等情(見原審卷八97年6月30日、7月4日審判筆錄)。
㈩被告謝華霖於警詢時供稱:「聯合生技總共分為二個部分,
一部分是行政體系、可享勞健保有底薪並享有公司所訂的福利、另一部分則是沒有受約束兼差業務型態、沒有底薪及公司福利、勞健保等,是傳銷型態制度,案件計酬,傳銷型態有業績達成後、累積至一定成績公司會賦予一個職稱,共分六職等,第一級為經理、依序為協理、督導、總監、董事、常董,我是現在是該公司業務型態之董事」、「我只要有推薦新會員加入,公司才會提撥獎金給我,平常並無領公司薪水要升到我所稱之董事職務需要介紹1,600個單位,每各單位22,000元,總計金額要3,520萬元,職等會由公司行政人員告知」、「該公司每月會固定召開委員會議,我也是委員之一,委員資格之取得是以剛成立時每人介紹300單位即可獲得,公司會由草創期主任委員卓振裕、執行長潘自立介紹公司之投資標的物」等語(見警詢卷編號22第10-12頁);證人張蕙蘋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謝華霖、張昌平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主要是張昌平跟伊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紅利制度、獲利情形,有時候伊有問題我也會問謝華霖,一開始貸款,是張昌平拿貸款資料給我填寫,伊投資並未拿到任何產品或是贈品,會投資是因為謝華霖、張昌平說有給土地銀行做信託所以我比較信任,所以才投資等語;證人蕭幼英結證稱:一開始是謝華霖跟伊說他自己投資的狀況,後來他說他會請另外一個人幫其,後來他就介紹張昌平幫其講解,謝華霖、張昌平也有提到聯合生技公司目前有從事蘭花幼苗培育,且大部分從事外銷,公司營運都很正常,獲利很好,希望我可以拿錢出來投資可以獲利,也是因為謝華霖、張昌平跟其如此講解,其才從事投資,因為其沒有錢,所以謝華霖、張昌平就說可以介紹銀行幫其辦理貸款,就帶其到公司,有銀行之行員在公司碰面,之後就填寫資料,不知道謝華霖、張昌平有無收取手續費,但是他們有跟我說銀行會收帳戶管理費,其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證人鄭珮萱結證稱:其是透過蕭幼英認識謝華霖,也是由謝華霖跟其講解;謝華霖有跟其提及聯合生技公司產業獲利情形,他也說公司即將上市上櫃,其投資款項是貸款的,是由謝華霖帶其等到新竹去幫我辦理貸款手續,至於謝華霖是否有收取手續費,其不清楚,其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證人劉雅婷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是謝華霖跟其說明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及獲利情形,是謝華霖介紹後才決定投資的,是謝華霖幫其辦信用貸款,其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
被告陳倩玉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9月投資聯合生技
成為新竹最上線,亦代辦下線的信貸業務,曾任公司監委」、「我個人有交情的沒有收取手續費,但如果是他人委任的投資者我會收取1%手續費。我會幫我委任者選擇利率低之銀行辦理信貸,配合的銀行有富邦、復華、板信、華僑、大眾、新竹國際商銀、台北富邦銀行辦理信貸,我並沒有支付銀行人員業務協助費」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74-75頁);證人蔡炳東、 邱澤理 (原名邱順嬌)、邱瑞隆、范鈞皓、徐擁珵於原審審理時均結證稱:信用貸款投資係找陳倩玉幫忙辦理或陳倩玉介紹銀行辦理等語(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顯見被告陳倩玉自承其係該公司帶在新竹地區最上線,且猶為下線投資人代辦貸款投資,更曾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
同案被告黃財賢雖坦言其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被推選為產業
委員會委員,曾招攬 王份 投資,並擔任聯合生技集團之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管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一段時間。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僅係單純投資,未領公司薪水,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其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共同犯意;其只是單純的投資人,是朋友介紹加入投資的,而且在十月份的時候就沒有去公司了,其在威寶電信,沒有去公司,而且其也損失100多萬元,因為公司說要增加產業,要上市,所以張簡清欽找其,其想說如果能夠幫助公司很好,張簡清欽也找其做人頭董事長,是另一家公司的人頭,但是該公司也還沒有成立,剛開始公司有叫其擔任聯合發展共同經營發展產業委員會的委員,剛開始委員只有10人,後來委員多達100多人,其只是一般的委員,其擔任委員就是公司的營業,還有促進公司產業發展。是公司指定其擔任的,其是投資人,10月份沒有在公司了云云。復辯稱:其在94年11月7日開始就沒有在公司了,就去威寶電信那邊了,公司做什麼其都不清楚;因為當初加入沒有幾個人,公司指定幾個當委員,以後當委員要有業績才能當委員,所以選舉權、提案權其都沒有,也是公司指定的云云。惟其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底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指定我擔任委員」、「當初是聯合生技台北分公司最大『線頭』李徽邑介紹我投資的」、「我沒有主動協助張簡清欽成立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我於93年底由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指定我擔任委員的原因,是因為張簡清欽告訴我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聯合生技轉投資之子公司,必須由母公司推派法人代表參與,我本人與曾致堅、呂德順同為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之委員,故由我們3人至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股東,因為我較早進入聯合生技,大家認為我較資深,推派我為董事長,我並未實際出資,據我所知曾致堅、呂德順亦未實際出資」、「我去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及上海商銀高雄分行開戶是由張簡清欽代為辦理的,在開戶當日財務長郭仕女買好機票叫我前往高雄市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及上海商銀高雄分行簽名,我到達高雄後,由聯合生技高雄總管理處指派一位蘇姓會計陪同我前往銀行,當日我只在銀行開戶申請文件上簽名而已」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127-129頁)。其自承其因張簡清欽告知其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聯合生技轉投資之子公司,必須由母公司推派法人代表參與,即由其與共同被告曾致堅等人同為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另至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股東,猶推派為董事長,其承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人張簡清欽告知指示且未出資下擔任聯合生技公司之子公司負責人,亦有該子公司登記文件一份足資佐證(見證物第1箱編號162號);且另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另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其在公司有專屬房間,約二天去公司一次,看公司營運情形及有無會員加入等情,顯見非惟其參與該吸金公司甚早,且亦深得實際負責人張簡清欽之信賴並依從指示辦事。綜上可知,被告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陳倩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之時間甚早,對公司吸收資金之情形不僅了解,而且參與甚深,被告汪建和、蘇浩偉吸收之下線投資人累計高達3,200口,而被推升為常務董事,被告謝華霖吸收之下線投資人累計高達1,600口以上,而被推升為董事,被告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且被分別推選為產業委員會副主委、監察委員、監察委員,經常參與公司之會議、監督公司資金之運用;佐以94年1月至94年11月聯合生技公司之組織獎金統計資料,被告汪建和高達4,301,820元、被告蘇浩偉高達2,590,470元、被告張昌平高達2,554,470元、被告謝華霖高達1,722,870元,有94年1月至94年11月組織獎金表一份在卷可憑(外放證物), 益見渠 等在公司之重要性。
再參酌:
⑴經原審勘驗聯合生技公司週年慶、晉升會、或頒發全國分紅
時光碟,可見: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經常上台致詞及頒獎,三人並合切週年慶蛋糕,被告李徽邑、汪建和上台分享晉升常董經驗,同案被告張簡清欽與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汪建和、張昌平等公司重要人士在台上接受投資人拍照,有扣案之光碟片3片、翻拍相片及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八第297-336頁)。
而被告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94年1月至94年11月之組織獎金甚高,已如前述,然被告謝曜嶸同年度之組織獎金竟高達7,012,170元、被告曾致堅組織獎金則高達5,241,330元,亦有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94年11月之組織獎金表一份在卷。
⑵聯合生技公司於94年1月1日成立產業委員會時,由被告卓振
裕擔任主任委員,潘自立、謝曜嶸擔任常務委員,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陸續擔任監察委員,以監督公司之經營發展,同案被告黃財賢則為創會委員,關於產業投資,委員以上者均有提案權;曾致堅、汪建和於94年12間因改選而分別擔任主任及副主任委員等事實,業據上開被告卓振裕等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供明,且互核相符。又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除設有主任委員外,另設常務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關於產業投資依投資標的總金額之多寡,詳細規定出席人數及表決通過人數,其於第三章第一條並規定:「產業投資,認一委員以上成員,均能提案,惟需二名以上委員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始可施行。」、第二條規定:「會議:⒈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二下午三點召開產業經營研討會議,由所有委員參與。⒉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三下午五點召開產業督導執行會議,由所有常務委員以上人員參與。」,有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共同經營發展委員會章程一份在卷可憑(見警卷一第540至545頁)。足見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同案被告黃財賢等人關於產業投資,均有提案及議決之權。且被告張昌平於原審陳稱:7名監察委員係安全機制,公司如果要動用到錢,不可以由張簡清欽或卓振裕一個人決定,必須由投資者選出來的監察委員同意,才能動用等情;復於本院本審中陳稱:委員就是指會員如果出300萬,一個單位2萬元,買150單位的人,就可以擔任委員,因為投資越多錢,當然希望公司經營更透明,其在產業委員會擔任監察委員,監督公司的財物,避免公司濫用資金,或是防止他們捲款,他們動用資金說是要監察委員蓋章,但是他們還是把錢拿走了,那要5個委員要有3人到場,並蓋3個監察委員的章,加上被告卓振裕及張簡清欽的章等情,是任職監察委員者,猶有監督財務動支之權限。
⑶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於94年5月11日於臺北市松山區○○○
路○段130巷9號14樓總公司召開94年第8次會議時,由被告潘自立執行長擔任召集人、被告卓振裕為主席,被告李徽邑、張昌平均有出席,會議中被告潘自立除報告會員入會金額調整、合約書部分修改、調整領袖分紅、監委車馬費之提高外,被告卓振裕報告產業委員會章程修改、原財務委員改為監察委員(監委增加一名,由曾致堅當選)、簽定產業合約之內容,被告張昌平提案:「建議製作公司沿革、產業之VCD光碟,組培場從業人員須有專業證照,同一行政教材,開辦教育訓練班,讓業務人員可以更得心應手」等語,被告李徽邑提案:「建議派用有行銷管理經驗者擔任專業經理人,有教育訓練及公關方面之豐富經驗者最佳」等語,有該次會議紀錄一份可參(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58號)。聯合生技公司復於94年8月24日在高雄福華大飯店舉辦「聯合生技集團領袖菁英業務檢討會議」,討論94年10月份起會員投資到期之續約方案、領袖分紅之調整六項議題,除被告潘自立為主持人、被告卓振裕、張簡清欽列席指導外,出席之與會領袖有被告蔡銘峰(即謝曜嶸)、陳倩玉、李徽邑、張昌平、汪建和、曾致堅等人,有聯合生技集團領袖菁英業務檢討會議會議記錄一份足憑(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39號),益見渠等在公司具有參與、議決公司重要事項之地位。另聯合生技公司與臺灣土地銀行簽訂之金錢信託契約,其中關於支出管理部分,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者,出須公司大小章、財務委員三人外,另尚須信託監察人蓋章方得支出,而被告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則恰為五名監察人中之三位,此亦有臺灣土地銀行受託管理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錢信託契約及後附之附件可查(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43號),足認被告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於聯合生技公司確為重要人物,而非僅單純之投資者。參諸被告張昌平於本院本審中陳稱:委員就是指會員如果出300萬,一個單位2萬元,買150單位的人,就可以擔任委員,因為投資越多錢,當然希望公司經營更透明,其在產業委員會擔任監察委員,監督公司的財物,避免公司濫用資金,或是防止他們捲款,他們動用資金說是要監察委員蓋章,但是他們還是把錢拿走了,那要5個委員要有3人到場,並蓋3個監察委員的章,加上被告卓振裕及張簡清欽的章等語,顯見參與投資委員會,其目的之一無非係另設之監督機制,確保投資及吸金之成果,防止公司濫用款項及內部分人員捲款侵占,尚無從以有該委員會組織即認被告等人並無參與犯本件吸金之犯行。
綜上所述,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
、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查就本案募集高達逾億元以上之資金,顯非其中實際負責人
張簡清欽、卓振裕等少數人獨力或與被告潘自立、 謝曜榮 等人協力即可達成,尚賴其他公司成員共同協力:被告曾致堅、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同案被告黃財賢均係該公司內部組織之重要成員,具有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之重大影響力,被告郭仕女係財務主管,雖未直接參與招攬投資,然其就該吸金公司運作知之甚明,猶任職負責財務重責。
至於證人 劉素秋張竺如葉文堂黃俊哲王紹喬 (原名
王藍裕 )、 楊玉雲王江秀美 、證人即被告郭仕女、 許世明 、黃財賢、陳嘉嫻、陳禮監於本院前審所為之證言,或係為迴護被告,或係基於本身之利害關係,所為之證言,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論據,附此敘明。
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以幫助犯成立之要件,除須有幫助行為外,須行為人有幫助之故意,而其故意內涵,除須行為人對其所實施幫助行為有違法性之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外(構成要件故意或故意責任),尚須對於正犯所實施犯罪行為有具體之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性,亦即從犯對於正犯所實施之全部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事實應有所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性。查被告林佳瑞於偵查中供承:因老闆即同案被告張簡清欽對其很好,說其向銀行借款未還,無法申請成立公司,欲借用其名義(人頭)成立公司,並擔任董事長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559號偵查卷編號51第15-16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聯合生技董事長,公司還沒成立前曾明輝找我認識 張簡欽清 ,由張簡欽清找我擔任董事長他介紹我去公司上班,每個月給我25,000元」、「當包裝員,在小港工業區和 宋國賓 、陳宏傑三人包裝酵素」、「他們叫我掛名,工作不用作,公司成立,我就去當包裝員,作兩三個月後,我就沒有作,但一直掛名。我沒工作後就沒有再領錢。開戶去台北時,他們有給車馬費2,000元。
土銀(簽約)那次沒有特別給,也是兩千元。西裝是張簡欽清拿10,000元給我自己去買現成的」等語(見原審卷九97年7月25日審判筆錄第231頁)。復經證人宋國賓、張昌平、郭仕女於原審審理中結證之情節甚詳。證人宋國賓結證稱:其和林佳瑞等曾在高雄工廠做包裝酵素之工作等語;證人張昌平結證稱:和土銀簽約過程中,被告林佳瑞都坐在卓振裕旁邊,只有簽約、蓋章,一句話都沒有說,也沒有站起來等語;證人郭仕女結證稱:其跟林佳瑞見過三次面,一次是聯合生技公司要開銀行帳戶、還有一次是土地銀行簽約時兩次。兩次都是陪同林佳瑞去開戶的,因為是其財務室‥‥三次見面都是張簡清欽安排的,其未看過林佳瑞執行董事長的職務,他也沒參加聯合生技公司內部的開會,聯合生技公司的公文或簽呈不必送給被告林佳瑞簽等語(見原審卷九97年8月8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林佳瑞雖未實際執行公司董事長或董事之職務,或參與公司之決策,然其提供名義供張簡清欽申請設立聯合生技公司、且由被告郭仕女陪同至銀行開設公司帳戶,及代表公司出面與土地銀行簽約時,當可預見張簡清欽以其名義成立之公司、開設帳戶,更出面負責與銀行簽約,極易被利用為財產有關之犯罪,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名義,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可能從事某種財產上犯罪,被告林佳瑞均係成年人,有年籍資料在卷足憑,其為智慮成熟之人,應可預見將其所有之身分資料提供被告張簡清欽等人使用,將幫助被告張簡清欽等人實施財產犯罪,但仍將其所有之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交付予被告張簡清欽,並由被告郭仕女陪同辦理聯合生技公司開戶、代表公司與土地銀行出面簽約或在公司發起人會議、董事會議紀錄上簽名,供作設立公司之人頭等事宜,顯具縱使被告張簡清欽等人以其名義實施取財上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至明。況被告林佳瑞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猶出面與銀行簽約,縱認難謂與被告張簡清欽等人吸金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亦難認其該公司所為一無所悉、無所預見。是被告林佳瑞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聯合生技公司之總公司負責各分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並將各分公司收得會員之資金匯集在總公司,所有資金均由總公司統籌運用。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等人自93年10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的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聯合生技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的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為擴大吸收會員,期間並於94年3月間在臺中巿北屯區○○路○段447號31樓成立臺中分公司,於同年6月間,在新竹巿光復路2段295號23樓之1成立新竹分公司,於同年7月間在高雄巿新興區○○○路55號27樓成立高雄總管理處。其等以多層次傳銷吸收資金之方式如下:每投資1單位數為20,240元至22,00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多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以上外,每投資1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1投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線各有1單位對碰時,又可領對碰推薦獎金1,000元(舉例:若甲1次推薦2單位,除可領得推薦獎金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線各1單位,而該左、右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每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元;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吸引投資大眾,以此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故能迅速擴展參與之投資人,且於北、中、南均設立分公司;其等招攬手法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誇大之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fe.com.tw/;www.body168.idv.tw/;104info.com.tw/comp/27p/00000000000.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每月並舉辦晉升會及以遊覽車接送之方式,帶同投資者參觀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織栽培場,及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鄒年淦所經營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又聯合生技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以上開高達60%以上之利率鼓勵投資人至金融機構貸款,以利於賺取其中利率之差額,致多數之投資人均透過其上線或陳倩玉等人介紹,至金融機構貸款,而陳倩玉等人即從中賺取仲介服務費1%至8%費用,且鼓勵投資人以刷卡方式,透過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刷之金流服務,刷購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單位1單位)等情,業據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等人於警詢、調查站詢問時及偵審中供述明確,核與證人 鄭登華 (見警卷一第9-13頁)、蔡炳東(警卷一第15-19頁)、26-27頁、 陳德展 (警卷一第29-34頁)、劉香蘭(警卷一第36-45頁)、 李玉成 (警卷一第49-53頁)、 張莉苓 (警卷一第55-60頁)、 王若樺 (警卷一第66-67頁)、 戴淑慎 (警卷一第69-75頁)、 巫宇軒 (警卷一第77-82頁)、汪 何碧宜 (警卷一第84-89頁)、黃玉雪(警卷一第91-101頁)、鄧桂蓮(警卷一第103-113頁)、 莊雅惠 (警卷一第115-123頁)、 王金玉 (警卷一第125-130頁)、 蘇明輝 (警卷一第132-154頁)、卓怡伻(警卷一第156-170頁)、 范對妹 (警卷一第172-178頁)、 徐羅阿妹 (警卷一第180-184頁)、 李錦雲 (警卷一第186-198頁)、 蔡嘒陵 (警卷一第207-215頁)、 洪金珍 (警卷一第217-224頁、 劉繡潔 (警卷一第226-231頁)、 廖木思 (警卷一第233-239頁)、翁婉純(警卷一第241-263頁)、張 蘇金秀 (警卷一第265-279頁)、 陳秋月 (警卷一第281-291頁)、白東龍(警卷一第293-298頁)、 林佩亭 (警卷一第300-311頁)、 張錫輪 (警卷一第313-318頁)、 張惠珍 (警卷一第320-327頁)、 王宜祥 (警卷一第329-338頁)、 王宏銘 (警卷一第340-345頁)、 李素娥 (警卷一第347-354頁)、王份(警卷一第356-366頁)、 徐永林 (警卷一第368-396頁)、 王舒綾 (警卷一第398-407頁)、 黃炎菊 (警卷一第409-418頁)、 郭茂生 (警卷一第431-438頁)、陳黃桔庚(警卷一第440-451頁)、 羅阿粉 (警卷一第473-478頁)、 鄒談秀滿 (警卷一第480-487頁)、 呂銘倫 (警卷一第489-499)、 姜俐 (警卷一第501-506頁)、 黃興晉 (警卷一第512-518頁)、陳中振(警卷一第520-527頁)、 彭驛翔 (警卷一第550-555頁)、 溫媚娜 (警卷一第563-568頁)、 吳舜 (警卷一第570-585頁)、 劉恙 (警卷二第1-5頁)、 黃樟 (警卷二第7-14頁)、 曾文良 (警卷二第16-23頁)、 簡月薰 (警卷二第25-32頁)、 賴巧彗 (警卷二第34-46頁)、 柯麗珍 (警卷二第48-58頁)、 廖紀現 (警卷二第60-64頁)、吳念娥(警卷二第66-79頁)、 戴菁蓉 (警卷二第81-86頁)、 楊榮釗 (警卷二第88-92頁)、 賴潔筠 (警卷二第94-99頁)、 黃宥紫 (警卷二第101-105頁)、林上筑(警卷二第107-138頁)、李秋玥(警卷二第140-208頁)、 王美雲 (警卷二第210-220頁)、 卓立梅 (警卷二第223-228頁)、 曾楨皓 (警卷二第237-243頁)、 蔡如玲 (警卷二第245-250頁)、 李玉馨 (警卷二第252-257頁)、 廖江玉 (警卷二第259-265頁)、 陳惠珍 (警卷二第266-272頁)、張惠蘭(警卷二第274-279頁)、賴萬里(警卷二第281-288頁)、陳銘智(警卷二第293-298頁)、 林宴君 (警卷二第300-305頁)、 章仁郁 (警卷二第307-313頁)、 吳嘉芳 (警卷二第315-321頁)、 廖方興 (警卷二第323-330頁)、 黃淑 青(警卷二第332-337頁)、 周志祥 (警卷二第338-343頁)、吳 林秀敏 (警卷二第346-368頁)、 張麗絲 (警卷二第370-378頁)、 洪渼雯 (警卷二第380-385頁)、 王貴仁 (警卷二第384-394頁)、 黃仕榮 (警卷二第396-401頁)、 張逸豪 (警卷二第403-412頁)、 鄭福裕 (警卷二第414-423頁)、 蔡端惠 (警卷二第425-433頁)、 徐武鑽 (警卷二第435-441頁)、 林濬哲 (警卷二第443-448頁)、 郭秋華 (警卷二第450-455頁)、 段安麗 (警卷二第457-464頁)、 廖馨蓓 (警卷二第466-472頁)、陳勇志(警卷二第474-478頁)、 蘇夷 之(警卷二第480-490頁)、 王重昆 (警卷二第492-503頁)、 蘇文英 (警卷二第505-515頁)、 賴素玲 (警卷二第517-526頁)、 胡美銘 (警卷二第528-533頁)、 周成龍 (警卷三第2-6頁)、 黃億萍 (警卷三第8-13頁)、 鄭秀卿 (警卷三第17-22頁)、 羅婉毓 (警卷三第24-30頁)、 杜伊雯 (警卷三第33-38頁)、 張有玲 (警卷三第42-47頁)、 許碧月 (警卷三第49-55頁)、 黃心蘭 (警卷三第57-71頁)、廖明忠(警卷三第74-80頁)、蔡琅湖(警卷三第82-89頁)、 徐文吉 (警卷三第91-96頁)、 鄭志貞 (警卷三第98-104頁)、 陳家慶 (警卷三第106-112頁)、 李淵廣 (警卷三第114-120頁)、 嚴翰傑 (警卷三第122-127頁)、 葉林釵 (警卷三第129-133頁)、 謝碧霞 (警卷三第135-141頁)、 吳益堂 (警卷三第143-149頁)、 楊建和 (警卷三第151-156頁)、 李碧華 (警卷三第158-163頁)、 陳誌忠 (警卷三第165-171頁)、 郭瑞達 (警卷三第173-179頁)、廖峰毅(警卷三第181-198頁)、古淑梅(警卷三第200-208頁)、 姚小萍 (警卷三第210-218頁)、 張江裕美 (警卷三第220-227頁)、 陳永勝 (警卷三第229-235頁)、 張來好 (警卷三第237-248頁)、 何彥儒 (警卷三第250-257頁)、 吳春珠 (警卷三第259-279頁)、 陳素娥 (警卷三第281-286頁)、 廖顯臣 (警卷三第288-293頁)、 陳傅菊美 (警卷三第295-304頁)、 吳素圓 (警卷三第306-314頁)、陳 劉菊春 (警卷三第335-341頁)、 吳麗雪 (警卷三第316-324頁)、 蔡忠宸 (警卷三第326-333頁)、 楊甘妹 (警卷三第343-353頁)、 溫兆瑜 (警卷三第355-360頁)、 鄭貴珠 (警卷三第362-367頁)、 賴萬枝 (警卷三第370-374頁)、 鄭寶宮 警卷三第377-383頁)、連世罕(警卷三第385-396頁)、 黃美園 (警卷三第398-412頁)、 朱玉鈴 (警卷三第414-419頁)、 彭美珠 (警卷三第421-426頁)、 官菊英 (警卷三第428-433頁)、廖昭君(警卷三第435-441頁)、 胡慧儀 (警卷三第443-452頁)、 蕭一旅 (警卷三第454-459頁)、 楊文綺 (警卷三第461-469頁)、 楊韻珊 (警卷三第471-479頁)、 洪銘遠 (警卷三第481-485頁)、 廖秀惠 (警卷三第487-493頁)、 鍾曾義 (警卷三第495-500頁)、 黃鈺勛 (警卷三第502-508頁)、 陳慧進 (警卷三0第510-515頁)、蔡蘇心榆(警卷三第517-524頁)、 游美里 (警卷三第526-533頁)、 蔡易珍 (警卷三第535-542頁)、 陳瑋瑜 (警卷三第544-549頁)、 王茉蓁 (警卷三第551-556頁)、 李韻琴 (警卷三第558-566頁)、 楊英 (警卷三第568-573頁)、 陳向杰 警卷三第575-580頁)、 彭明慧 (警卷三第582-588頁)、 黃琦媜 (警卷三第593-599頁)、 黃秋 燕(警卷三第601-607頁)、 林水同 (警卷三第609-615頁)、 吳晉州 (警卷三第617-622頁)、蔡景菘(警卷四第1-6頁)、 王淑婉 (警卷四第8-13頁)、 鐘文智 (警卷四第15-20頁)、 楊琼 (警卷四第22-27頁)、潘 林秀玉 (警卷四第29-34頁)、陳宏銘(警卷四第36-43頁)、 紀宏儒 (警卷四第45-49頁)、 郭秀霞 (警卷四第51-57頁)、 王啟禎 (警卷四第59-67頁)、 羅烽樑 (警卷四第69-76頁)、 樓海渼 (警卷四第78-83頁)、 廉千慧 (警卷四第85-89頁)、 黃進澂 (警卷四第91-96頁)、 曾水發 (警卷四第98-104頁)、 陳惠琪 (警卷四第106-109頁)、 陳永輝 (警卷四第111-116頁)、 吳輝煌 (警卷四第118-123頁)、 蘇惠枝 (警卷四第125-130頁)、 陳郁雯 (警卷四第132-138頁)、 許宗傑 (警卷四第140-146頁)、 郭麗敏 (警卷四第148-162頁)、 謝古權 (警卷四第164-172頁)、 鄒彩潤 (警卷四第174-179頁)、 蔡金換 (警卷四第181-189頁)、 蔡文萍 (警卷四第191-196頁)、杜 郭錦秀 (警卷四第198-205頁)、 顏良 有(警卷四第207-291頁)、 楊靜怡 (警卷四第293-297頁)、 羅魏良璧 (警卷四第299-309頁)、 林文祥 (警卷四第311-315頁)、 林棋安 (警卷四第317-322頁)、 林岳民 (警卷四第324-329頁)、 陳光隆 (警卷四第331-335頁)、 陳素月 (警卷四第337-342頁)、 廖梅椿 (警卷四第344-349頁)、 洪銓陽 (警卷四第351-356頁)、 江其賢 (警卷四第358-370頁)、 林美香 (警卷四第372-378頁)、 張江敦美 (警卷四第380-385頁)、 羅宇恩 (警卷四第387-392頁)、 胡存智 (警卷四第394-399頁)、 李淑惠 (警卷四第401-407頁)、 黃麗珠 (警卷四第409-427頁)、 施品秀 (警卷四第429-436頁)、 黃憶萍 (警卷四第438-443頁)、 單大民 (警卷四第445-449頁)、 林瓊蓮 (警卷四第451-456頁)、 劉碧玲 (警卷四第458-462頁)、 鍾幸宜 (警卷四第464-469頁)、 張金素 (警卷四第471-476頁)、 許昭德 (警卷四第478-485頁)、 鄭桂杏 (警卷四第487-492頁)、 陳筱婷 (警卷四第494-499頁)、 林峻毅 (警卷四第501-507頁)、 陳敏青 (警卷五第2-5頁)、 吳浚瑋 (警卷五第6-9頁)、 蔡淑苓 (警卷五第10-13頁)、 郭秀鳳 (警卷五第14-18頁)、 賴叔珍 (警卷五第21-25頁)、 陳力心 (警卷五第32-36頁)、 林育鴻 (警卷五第39-42頁)、 陳子涵 (警卷五第43-46頁)、 王忻絨 (警卷五第48-51頁)、 王永村 (警卷五第55-57頁)、 黃怡萍 (警卷五第59-61頁)、 林建均 (警卷五第62-65頁)、 賴錦治 (警卷五第66-68頁)、 譚兆筑 (警卷五第72-75頁)、 蔡智賢 (警卷五第76-79頁)、 徐敏娟 (警卷五第83-85頁)、 彭明暉 (警卷五第99-101頁)、 陳杏梅 (警卷五第103-105頁)、 曾泓凱 (警卷五第106-109頁)、 徐沛蓁 (警卷五第115-117頁)、 蔡任淑貞 (警卷五第121-123頁)、 朱正彬 (警卷五第125-128頁)、李 秋芳 (警卷五第130-132頁)、 李美珠 (警卷五第135-137頁)、 陳建智 (警卷五第139-142頁)、 李秀芬 (警卷五第144-146頁)、 楊仲康 (警卷五第148-151頁)、 宋文陽 (警卷五第152-154頁)、 劉騰荃 (警卷五第155-158頁)、 陳淑貞 (警卷五第160-163頁)、 關麗娟 (警卷五第165-167頁)、 黃文彬 (警卷五第169-171頁)、 陳心華 (警卷五第173-176頁)、 葛行玫 (警卷五第179-182頁)、 林永森 (警卷五第184-187頁)、 陳建志 (警卷五第188-189頁)、 洪寶環 (警卷五第192-196頁)、 林愛媛 (警卷五第197-199頁)、蕭幼英(警卷五第201-203頁)、鄭珮萱(警卷五第213-215頁)、劉雅婷(警卷五第223-225頁)、宋 劉受珠 (警卷五第226-230頁)、 林淑娟 (警卷五第237-239頁)、 張美貞 (警卷五第241-242頁及警卷六第11-13頁)、 張宸華 (警卷五第248-250頁)、邱順嬌(警卷二十二第200-202頁)、王藍裕(警卷二十二第110-112頁)、劉素秋(警卷二十二第119-121頁)、 范湘怡 (警卷二十二第123-125頁)、 謝雅玲 (警卷二十二第135-137頁)、 黃麗雲 (警卷二十二第151-153頁)、 洪桂卿 (警卷二十二第157-159頁)、 盧泀妡 (警卷二十二第170-173頁)、 梁志強 (警卷二十二第190-192頁)、邱瑞隆(警卷二十二第204-205頁)、邱玉玲(警卷二十二第208-210頁)、葉文堂(警卷二十二第214-216頁)、黃俊哲(警卷二十二第219-221頁)、范鈞皓(警卷二十二第234-236頁)、古志勝(警卷二十二第239-241頁)、 呂蘭若 (警卷二十二第250-251頁)、 潘啟豐 (警卷二十二第254-255頁)、 古金松 (警卷二十二第259-261頁)、 古春蘭 (警卷二十二第265-266頁)、 廖信 (警卷二十二第350-352頁)、 周佳霖 (警卷二十二第371-373頁)、 李怡慧 (警卷二十二第332-334頁)、 陳弘國 (警卷二十二第335-337頁)、 趙秀卿 (警卷二十二第444-446頁)、 李泰毅 (警卷二十二第388-390頁)、 周仕堂 (警卷二十二第393-395頁)、 賴育延 (警卷二十二第412-414頁)、 黃雅羚 (警卷二十二第414-417頁)、 何志元 (警卷二十二第418-420頁)、 王建登 (警卷二十二第421-423頁)、 范文齊 (警卷二十二第424-426頁)、 廖莉榛 (警卷二十二第427-428頁)、 張珮甄 (警卷二十二第430-432頁)、 鄭婷尹 (警卷二十二第434-436頁)、 羅玉旻 (警卷二十二第463-466頁)、 賴玟銨 (警卷二十二第470-472)、 邱菊廷 (警卷六第2-5頁)、楊 陳仲仙 (警卷六第7-9頁)、 尤碧鑾 (警卷六第17-21頁)、王 賴妙美 (警卷六第46-50頁)、 羅麗技 (警卷六第56-58頁)、 梁來玉 (警卷六第61-63頁)、 徐國 螢(警卷六第65-67頁)、 賴來足 (警卷六第70-72頁)、 劉懿瑩 (警卷六第100-102頁)、 葉欽炎 (警卷六第107-110頁)、曾芳怡(警卷六第116-119頁)、 陳致浩 (警卷六第125-127頁)、 陳淑鳳 (警卷六第474-477頁)、 徐禎鴻 (警卷六第489-491頁)、張荔荔(警卷六第499-502頁)、 劉峰佳 (警卷六第503-506頁)、 陳偉民 (警卷六第508-510頁)、廖明良(警卷六第527-530頁)、 林寶春 (警卷六第616-619頁)、 朱文一 (警卷六第646-648頁)、 粘雅涵 (警卷六第682-687頁)、 林慧菊 (警卷六第688-691頁)、 吳佩珊 (警卷六第695-698頁)、 許秀怡 (警卷六第701-704頁)、 張高誌 (警卷六第706-709頁)、許秋蟬(警卷六第572-574頁)、 施文潔 (警卷六第711-714頁)、 蕭予宸 (警卷六第715-718頁)、 曾淑惠 (警卷六第732-735頁)、 梁素娟 (警卷六第153-156頁)、 李惠蘭 (警卷六第188-190頁)、 梁葉妹 (警卷六第197-199頁)、劉 黃月春 (警卷六第216-220頁)、 莊瑪麗 (警卷六第246-248頁)、 陳金華 (警卷六第250-253頁)、 陳怡靜 (警卷六第257-264頁)、 詹昌玶 (警卷六第368-372頁)、 邱意純 (警卷六第416-419頁)、 刁瑞銘 (警卷六第423-426頁)、 蔣彩萍 (警卷六第432-435頁)、 潘靜怡 (警卷六第437-441頁)、張蕙蘋(警卷六第442-445頁)、 李清福 (偵卷十七第26頁背面-27頁面)、 林哲玄 (偵卷十七第25-26頁)、王啟禎(偵卷十七第93-94頁背面)、徐擁珵(偵卷十七第31-32頁)、 陳岱偉 (偵卷十七第18-19頁)、 王酋錦 (偵卷十七第48頁背面-49頁)、 吳美娟 (偵卷十七第102-104頁)、 鄧美玲 (警卷六第296-299頁)、 王重崑 (警卷六第722-726頁)、廖紀現(警卷二十二第329-331頁)、 徐勝彥 (警卷二十二第467-469頁)、 方淑珍 (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08至110頁)、 鍾晟岳 (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12至115頁)、 許豐揚 (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16至118頁)、 黃旭生 (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20至121頁)、 楊玉惠 (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21頁背面至122頁背面)、 林東建 (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31至135頁)、陳庭妤(95年度偵字第15136號偵查卷一第24至25頁、第34頁)、楊 瑞祥 (95年度偵字第15136號偵查卷一第24至25頁)、 朱惠民 (95年度交查字第131號偵查卷第9頁背面至10頁)於警偵訊,證人林上筑(見原審卷七第125-129頁)、蔡炳東(原審卷七第129-131頁)、張惠蘭(原審卷七第131-132頁)、童欣帆(原審卷七第132-135頁)、邱順嬌即邱澤理(原審卷七第135-137頁)、邱瑞隆(原審卷七第137-139頁)、邱玉玲(原審卷七第139-141頁)、范鈞浩(原審卷七第141-144頁)、古淑梅即古毓婕(原審卷七第144-145頁)、白東龍(原審卷七第145-146頁)、李秋玥(原審卷七第146-147頁)、蔡景崧(原審卷七第153-156頁)、 曾明發 (原審卷七第192-194頁)、 陳翊華 (原審卷七第194-196頁)、羅玉旻(原審卷七第196-200頁)、廖柏荃即廖峰毅(原審卷七第200-205頁)、張荔荔(原審卷七第205-208頁)、陳黃桔庚(原審卷七第209-210頁)、廖明忠(原審卷七第211-213頁)、廖明良(原審卷七第213-215頁)、鄧桂蓮(原審卷七第215-216頁)、 許筠璟 即許秋蟬(原審卷七第216-217頁)、 卓苗芳 (原審卷七第218-219頁)、黃玉雪(原審卷七第219-220頁)、陳中振(原審卷七第220-222頁)、 曾俞蜜 (原審卷七第223-224頁)、 曾靖仁 (原審卷七第224-225頁)、徐擁珵(原審卷七第225-229頁)、連世罕(原審卷七第230-232頁)、蔡琅湖(原審卷七第232-233頁)、蔡蘇心榆(原審卷七第233-235頁)、鄭寶宮(原審卷七第235-236頁)、陳宏銘(原審卷七第236-237頁)、陳勇志(原審卷七第237-240頁)、吳念娥(原審卷七第240-242頁)、黃麗雲(原審卷七第243-245頁)、章仁郁(原審卷七第245-247頁)、廖昭君(原審卷七第247-249頁)、張蕙蘋(原審卷七第249-251頁)、蕭幼英(原審卷七第251-253頁)、鄭珮萱(原審卷七第253-255頁)、劉雅婷(原審卷七第255-256頁)、曾芳怡(原審卷七第256-257頁)、 蘇芳德 (原審卷八第26-30頁)、曾明輝(原審卷八第30-33頁)、 藍紅玉 (原審卷八第33-34頁)、陳庭妤(原審卷八第34-37頁)、 楊瑞祥 (原審卷八第37-39頁)、尹鳳鳴(原審卷八第40-45頁)、 賴俊良 (原審卷八第45-48頁)、 尹鳳慈 (原審卷八第48-50頁)、朱惠民(原審卷八第50-55頁)、 蔡田龍 (原審卷八第55-58頁)、 陳傳旺 (原審卷八第58-59頁)、蘇惠一(原審卷八第97-99頁)於原審審理中結證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聯合生技公司會員申請書、會員名冊、營運日報表、會員合約書、總分類帳冊、文宣資料、營運企劃書、獎金明細表、蝴蝶蘭資料、員工手冊、貸款申請書等物(詳如附表四所載)足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復按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2項規定:「(第1項)本法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第2項)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另同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是以,實務上判斷涉案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若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情形。經查:
㈠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者每投資1單位數為新臺幣20,240元至22,
00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多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以上外,每投資1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1投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線各有1單位對碰時,又可領對碰推薦獎金1,000元(舉例:若甲1次推薦2單位,除可領得推薦獎金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線各1單位,而該左、右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每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元,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吸引投資大眾,以此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等情,已詳述如前。
㈡被告潘自立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問:聯合生技新竹分
公司除吸收會員加入外,有無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純粹是吸收會員加入,並未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47頁);雖被告卓振裕等人供稱:投資者可以領取醬油、酵素云云;或部分證人即投資者確有領取上開產品,然其等領取之產品價值與所投資之數萬、數十萬,甚至數百萬金額顯不相當,況證人蔡景崧(原審卷七第153-156頁)、陳翊華(原審卷七第194-196頁)、曾俞蜜(原審卷七第223-224頁)、吳念娥(原審卷七第240-242頁)、黃麗雲(原審卷七第243-245頁)、章仁郁(原審卷七第245-247頁)、廖昭君(原審卷七第247-249頁)、張蕙蘋(原審卷七第249-251頁)、蕭幼英(原審卷七第251-253頁)、鄭珮萱(原審卷七第253-255頁)、劉雅婷(原審卷七第255-256頁)、曾芳怡(原審卷七第256-257頁)、藍紅玉(原審卷八第33-34頁)、陳庭妤(原審卷八第34-37頁)、蘇惠一(原審卷八第97-99頁)於原審審理中均明確結證稱:其等投資聯合生技均未拿到任何產品等語。被告潘自立上開供述與證人所證互核相符,且有扣案如事實欄所示之證物足資佐證,其等就此部分之供述及證述均堪採信。是依上開被告潘自立之供述與證人之證詞可知,聯合生技公司每單位之投資金額是20,240元至22,000元,且會員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而聯合生技公司藉由回饋金、會員組織獎金、推薦獎金、對等獎金及分紅等制度之發放方式為主,聯合生技公司之會員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後之搭贈兌換之物品,係聯合生技公司為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之促銷方式,而非為聯合生技公司獲利之主要來源。
㈢綜上觀之,聯合生技公司投資者加入之目的,主要目的係為
領取高額優渥之獎金、紅利,並非基於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且聯合生技公司之傳銷方式,亦係藉由所謂各種獎金、紅利之發放方式經營,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故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堪以認定。
五、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5條之1係明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認定標準。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參以該次修正同時增訂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將存款之定義,於立法上為明確之規定。查聯合生技公司自93年10月間起,與投資會員約定:每投資1單位數為20,240元至22,000元,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以上外,甚至可領取推薦獎金、組織獎金、對碰獎金、分紅等,已如前述。足徵該公司所約定紅利、利息,顯與本金不相當,而會員參與該公司,其目的亦在於領取該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且其招攬會員多達5562人,吸金金額約545,606,400元(每位投資人投資時間、投資單位、投資金額、分得紅利、獎金、返還本金及總損失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又起訴書誤載投資人為5530人、吸金金額為547,178,080元,亦分別更正說明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二金額合計545,606,400元),顯屬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又按關於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罪所得之加重條件,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其計算標準,須以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券(股票、債券)之市值…等,作參考;其數額,指因違反銀行法所違法吸金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之必要。核不違背立法意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就未經允許之收受資金行為以刑罰制裁,蓋違法吸金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是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則銀行法第125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詳銀行法第125條修正說明二),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如原吸金金額在1億元以上,即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加重刑責規定之適用,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否則原吸金金額超逾一億元,事後謹慎經營守成者,仍須科處重刑;任意揮霍胡亂花用投資,致資金花費完盡者,反可諉稱所得未達1億元而獲邀寬典,當非立法意旨,自不得以經營或須支出營業成本及人事開銷,即謂其吸金額未達1億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39號判決參照)。又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吸收之資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責,而共同正犯之投資金額為成本之一部:共同正犯之投資金額不失為成本費用,若連被告都不肯投入資金或購買其投資產品,如何說服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購買,共同正犯之投資行為具有成本報酬效應,足以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卸下戒心,故其投資金額亦應為犯罪所得之一部,無須扣除,如販毒者所購入毒品,其成本亦未從犯罪所得中扣除,共同正犯雖亦為受害人,法官仍就法定刑度內具有裁量空間,共同正犯所投資之資金無須扣除;另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依約定返還之部分固係民法上有效約定,若返還投資人本金部分應自犯罪所得中扣除,豈非實際上相當無犯罪所得,此將形成只要返還本金全部,實際上,不論違反銀行法不法吸金的行為時間長短及金額多寡,則犯罪所得即愈少,甚至完全無犯罪所得的不合理現象。則銀行法第125條規定必將形同具文,毫無規範可言。故返還本金部分,自屬被告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應計入犯罪所得;且投資人並無義務無償將資金貸予被告使用,並且無息償還;且耗費司法資源、爭訟時間成本及資金無法返還之風險,若認定為「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一部分之行為可自犯罪所得中扣除,對投資人不甚公允,是約定返還本金,係由當事人約定,與計算犯罪所得無涉,自無庸扣除;再者,該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其計算標準,須以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券(股票、債券)之市值…等」(銀行法第125條修正說明二參照),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且觀銀行法與此有關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要扣除成本,違法吸收資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而未經允許之收受資金行為以刑罰制裁,蓋違法吸金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是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銀行法第125條後段以其「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加重法定本刑,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社會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吸金金額超逾1億元,事後謹慎經營守成者,仍須科處重刑;任意揮霍胡亂花用投資,致資金花費完盡者,反可諉稱所得未達1億元而獲邀寬典,此豈符事理,當非立法意旨不符人民法感情,有罪刑失衡之虞;且以犯罪行為既遂之時點觀之,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犯罪行為即已既遂,自應以所收受之存款數量計算犯罪所得,不應扣除嗣後所發之車馬費、紅利或辦理退股支出(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號法律座談會刑事提案第14號討論結果)。是依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計算本件聯合生技公司吸金犯罪所得,自仍應以該公司向會員所收入之款項總額予以核算,因之上開之犯罪所得確已達1億元以上甚明(另參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37號、100年台字第543號亦同此見解)。被告卓振裕之辯護人辯護稱:投資單位會有定期部分紅利跟利息,原審判決認定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計算有所違誤云云,另被告謝曜嶸、曾致堅、蘇易翔、汪建和之選任辯護人辯護稱:被告4人都因為聯合生技公司投資,而遭受重大損失,本金尚未回收,無所謂犯罪所得,如果依照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依照合約須要返還給投資人的金額扣除,恐怕是沒有犯罪所得云云;被告潘自立、陳倩玉之選任辯護人稱:計算犯罪所得,應扣除已回收之紅利、獎金云云,此見解尚非本院所採。又被告卓振裕參雖於94年11月間離開聯合生技公司,則認定扣除編號附表一編號16、19、27、28、44、46、47、49、68、69、84、86、100、101、133、139、150、168、
171、178、188、189、197、201、214、215、220、221、
226、236、238、245、246、247、250、252、253、275、
276、281、293、327、328、337、339、347、358號被害人蘇明輝等人分別於94年12月至95年1月間所為投資款項1,210,000元、440,000元、196,240元、440,000元、1,100,000元、1,208,240元、1,936,000元、3,700,000元、880,000元、22,000元、110,000元、66,000元、22,000元、88,000元、110,000元、1,000,000元、44,000元、66,000元、0000000元、88000元、110,000元、809,600元、20,724,000元、110,000元、22,000元、1,760,000元、330,000元、60,720元、22,000元、22,000元、22,000元、22,000元、220,000元、22,000元、440,000元、1,320,000元、22,000元、902,000元、23,332,000元、4,730,000元、3225,200元、1,430,000元、1,558,480元、748,000元、220,000元、4,298,000元、1,958,000元共計約60,122,480元,金額仍達485,483,920元(545,606,400-60,122,480=485,483,920元),其金額仍屬逾1億元,併此敘明。
六、又被告謝曜嶸、曾致堅、蘇易翔、汪建和、張昌平、謝華霖之辯護人另以被告至多僅為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云云,並舉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為據。惟本院調借該案卷核結果,該案係認定參與者與參與公司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並無犯意聯絡,而認該案參加者與法人董事長或董事違反銀行法非共同正犯,僅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罪責,此係共同正犯範圍認定問題,尚未足以該案就共犯範之認定拘牽本案。另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事前有明確之表示、謀議為限,即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相互間之默示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80號判例、73年台上字第1886號、第2364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參照)。被告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謝華霖、陳倩玉、蘇易翔分別為求投資得利而加入該公司,縱非係擘劃聯合生技公司吸金之首謀,且本身及親友之投資亦蒙損失,惟均已參與本件吸金之犯行,另被告郭仕女雖無實際從事招攬下線吸金之舉措,然其知情並參與任職該公司擔任重要財務人員,俱如前述,縱認渠等分工有別,犯案參與程度輕重各異,惟仍無從解免渠等本共犯本案之罪責。再按國家之法律,一經公布施行,國民即有應知及遵守之義務,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否則無知者即可隨心妄為,而知法者反處於不利之地位,豈為情法之平,苟許不知法律者免除其刑事責任,則現代法治國家之法律秩序將因之崩解而蕩然無存,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是被告等人辯稱不知其等所為違反銀行法及證卷交易法云云,仍無法解免其等刑事責任。綜上所述,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林佳瑞上開辯解,均難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卓振裕等12人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均堪以認定。
七、比較新舊法:㈠被告卓振裕等人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月日
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卓振裕等13人行為後:
⑴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
,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新法並無對被告較為有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論罪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⑵再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同條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將「實施」修正為「實行」,而所謂「實施」,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範圍較廣;而所謂「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照是新舊法對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惟本件經比較新舊法對被告而言應無有利、不利問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
⑶刑法第31條第1項身分共犯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因身分
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以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其可罰性通常應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輕,惟又鑑於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有時其惡性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重,故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以利實務之靈活運用。本件被告卓振裕、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陳倩玉、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非屬公司法第8條第1、2項所規範之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成立身分共犯,且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陳倩玉、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行為後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
⑷關於罰金刑加重及減輕部分: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修正前刑
法第68條規定「僅加重其最高度」,而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而罰金刑之減輕,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僅減輕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輕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依據上述修正前後刑法第33條第5款、第28條、第68條適用情形綜合比較結果,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榮、林佳瑞部分,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參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榮、林佳瑞以適用修正前舊法;另依據上述修正前後刑法第33條第5款、第31條、第68條、第31條第1項適用情形綜合比較結果,被告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陳倩玉、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以適用修正後新法有利,應用修正後刑法為適用之依據。
㈡至修正後刑法第30條為文字修正,第55條但書為實務見解之
明文化,修正前後並無有利、不利情形,非所指之法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參照)。
八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應論以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其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者,均成立共同正犯。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職員,茍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正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006號判決可資參照)。又關於負責人之定義,依銀行法第18條規定,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而公司法第8條則規定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且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準此,法人違反者,應處罰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或參與實行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負責人,申言之,該條之罪受處罰之對象,除須具備法人負責人之身分外,並須有實際從事該項犯罪之行為。
㈡聯合生技公司登記負責人固為被告林佳瑞,惟其僅係人頭負
責人,並未負責實際業務,而同案被告張簡清欽為「執行董事」、卓振裕為顧問,且員工猶稱之「卓董」、「董事長」,並為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與同案被告張簡清欽共同分擔公司重要業務,且居於主導地位,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聯合生技公司固未登記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之職銜,惟公司登記僅具有對抗效力,此觀公司法第12條自明,仍應依鴻內部實際職務為準,尚不足影響同案被告張簡清欽被告卓振裕為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又被告潘自立擔任總經理兼執行長,被告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擔任副總經理,均為公司之經理人,屬公司法第8條第2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依上開說明,渠等均屬該公司之負責人。而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浩偉參與之聯合生技公司吸金約為545,606,400元(詳如附表一、二所載),是核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規定處罰。被告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陳倩玉、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雖均非該公司之負責人,惟渠等均係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相關人員,與上開被告等人均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均應論渠等共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渠等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刑責論處。又渠等11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依同法35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
㈢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及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有共同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陳倩玉、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及同案被告黃財賢雖非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惟與有身份之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同案被告張簡清欽共同實施上開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罪行為,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成立共同正犯。又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漏引同條第3項之規定,容有未洽,惟因罪名同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毋庸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附此敘明。
㈣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3年度臺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卓振裕等12人自93年10月間起至95年1月間止先後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附此敘明。
㈤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
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浩偉上開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及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應分別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處斷,其等以一個招募行為同時招募會員加入,均係以一個招募意思決定,實施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獨立之法益,觸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及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乃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以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罪加以處斷。公訴人認係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容有未洽。
㈥另本院審酌被告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陳倩玉、汪建和
、蘇易翔、張昌平、謝華霖並非本案之首謀,且渠等本人及親友均有投資資金至該公司,被告郭仕女雖位居財務重職位,惟並非直接從事招攬吸金等業務,且事後多有配合檢警偵辦,就渠等犯行之惡性與法定刑權衡結果,爰均依上揭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易翔、謝華霖等人既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自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可言,本院認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此敘明。
㈦而被告林佳瑞提供其名義,並將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交
付被告張簡清欽成為聯合生技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且由被告郭仕女陪同至銀行辦理公司開戶,猶代表聯合生技公司與台灣土地銀行簽約,以利被告卓振裕等人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吸收資金、乃係基於幫助被告卓振裕等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被告林佳瑞僅係包裝酵素之員工,薪水25,000元,並未參與公司決策、或為招攬會員,已如前述。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參照。是以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而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是被告林佳瑞上開行為,要屬違反銀行法與違反公平交易法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林佳瑞應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違反銀行法與違反公平交易法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規定減輕其刑。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林佳瑞係犯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罪起訴,經審理結果認為係幫助犯,其罪名相同,僅行為態樣有正、從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
㈧撤銷改判部分:原審以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
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林佳瑞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⑴有罪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
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以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倘理由內已為說明,而事實欄無此記載,則理由失其依據,其判決當然違法;又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或理由欄內之記載,前後齟齬,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
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被告林佳瑞係基於幫助犯意(見原審判決第7頁第1行),復認定被告林佳瑞與被告卓振裕等人係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見原審判決第8頁第1行以下),事實認定前後矛盾,尚屬未合。
⑵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
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等人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以年利率百分之60之高報酬,及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印製海報宣傳、架設網站等方式為誇大不實之說明與介紹,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等情(見原審判決第9頁),復於理由欄說明:投資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多係因希望獲取高額紅利、獎金而加入,部分證人於警詢中指稱遭被告謝曜嶸、汪建和或潘自立、陳倩玉等人詐騙,或係因曾單純聽到被告謝曜嶸等介紹公司營運、投資制度,即謂遭其詐騙,或係因其直接上線(通常為親朋好友)轉述而指稱遭被告等詐騙,是其等於警詢之上揭遭被告等人詐騙之指述,或係憶測、或係傳聞,均不足以採為被告等人施以詐術誘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資之證據。且被告卓振裕確實有代表聯合生技公司出面和龍騰公司總經理蔡田龍洽談改建古坑蝴蝶蘭組織栽培場,除已給付200萬元外,並購買90幾萬元之蘭花母瓶;嗣後被告張簡清欽亦有和蔡田龍商談購買農騰公司所有之草屯蝴蝶蘭組織栽培工廠,並已支付250萬元定金;被告卓振裕亦曾與鮮葉公司簽訂商品供應合約書,並曾與綠益康公司商談購買醬油工廠,且有付出定金200萬元等情,而聯合生技公司計畫投資大陸劍南春酒廠,由公司出資3000萬元,其餘7000萬元由被告張簡清欽另尋投資管道一事,係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於94年8月間在高雄召開領袖會議時所提出並獲得通過,有該次領袖會議紀錄一份在卷,被告郭仕女依指示陸續匯款,且其中部分款項係透過在大陸經商之同案被告 黃文杰 在台灣取得郭仕女匯款後,直接從大陸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並有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四川省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之「中外合資經營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則被告卓振裕等人曾以聯合生技公司名義與農騰公司、鮮葉公司、綠益康公司簽訂契約,並曾付出部分款項,至堪認定;而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之契約,既有如前述之證據證明,則在公訴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係屬虛假前,實難推測該契約係屬虛偽,而為不利於被告卓振裕等人不利之認定。聯合生技公司確實有從事蘭花、醬油工廠之投資,雖嗣後草屯蘭花組織栽培場、綠益康醬油工廠於給付數百萬定金之後,因故契約未能繼續履行;而大陸酒廠之投資,亦經聯合生技公司領袖會議通過,之後亦確有3000多萬之資金匯出。則被告卓振裕等人既確實有投資之情形,並有給付如前述之紅利、獎金,其等依約收受會員繳納之投資款,主觀上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又既無證據足以證明前述之契約書為虛偽,且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卓振裕等人係假藉與農騰公司、綠益康公司、大陸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上開契約,進而施以詐術欺騙投資者。則前開契約未能履行,雖可能係被告卓振裕等人精心策劃之騙局,然亦有可能係單純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況依前述,多數投資者之主要投資目的,係因希望藉者投資獲得高額之紅利、獎金,是否會因嗣後聯合生技公司與前開公司簽訂之契約能否順利履行,而影響其投資之意願,更屬可疑。則投資者究竟有無陷於錯誤?或如何陷於錯誤,均未見公訴人詳加舉證,渠等被訴常業詐欺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等情(見原審判決第63頁至64頁)。就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記載似認定其等有施展詐術行為,而不另為無罪之理由說明復認定並無詐欺之情事,事實之記載與理由之說明不相適合,亦屬判決理由矛盾。
⑶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上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未詳為說明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汪建和、蘇易翔、謝華霖、陳倩玉、張昌平等人為聯合生技公司何人為該公司行為之負責人;且對於本件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究係聯合生技公司抑或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汪建和、蘇易翔、謝華霖、陳倩玉、張昌平等人為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及重要參加人,是否即為本件之行為負責人;且原審判決理由認被告林佳瑞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公平交易法第35條之規定(見原審判決第56頁第1、2行),另認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係犯銀行法第29條之1、公平交易法第23條,應分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處斷,並二者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處斷(見原審判決第56頁第3至11行),似認犯罪行為人為卓振裕等人之自然人,復認被告卓振裕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潘自立為總經理兼執行長、被告謝曜嶸為副總經理,其等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與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張簡清欽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擔任產業委員會監察委員,經常參與公司之各項會議,並均有提案、議決之權;被告郭仕女雖為公司職員,惟擔任公司財務長,經手公司各項資金之進出,參與公司業務甚深,被告蘇易翔、謝華霖甚早加入公司,因積極參與吸金,分別升任常務董事、董事,分屬知情承辦或重要之吸金業務人員,其等雖非聯合生技公司行為負責人,然與具有負責人身份之被告卓振裕等人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又於據上論斷欄內引用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似認犯罪行為主體為法人聯合生技公司,亦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誤。
⑷又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
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其中關於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係在「從舊從輕」之比較範圍內。而刑法第31條第1項已從「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自以修正後之「得減輕其刑」較有利於行為人。原審判決關於被告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郭仕女、蘇浩偉、謝華霖係就刑法第31條第1項未為新舊法比較,而未適用有利之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有利行為人得減其刑之規定,逕引用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並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亦有未合。另原審判決就共同正犯予以比較新舊法後,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見原審判決第54頁第12行),對於刑法第55條認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逕適用裁判時法(見原審判決54第13至18行),惟據上論斷欄引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及修正前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認應適用裁判時法理由亦屬矛盾。
⑸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
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共同犯罪行為,始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被告林佳瑞幫助行為,既無各負全部責任可言,是就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併於助犯之主文併諭知沒收。原審判決既認定林佳瑞所為,係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等罪,理由欄併謂扣案如原判決附表四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卓振裕等人所有,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惟竟就屬正犯即被告卓振裕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於被告林佳瑞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亦有違誤。
被告卓振裕等人否認犯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另檢察官認被告卓振裕等人不另為無罪之常業詐欺部分及退併辦違反銀行法部分顯有不當,固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林佳瑞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㈨爰審酌被告卓振裕為聯合生技公司之首創者,為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被告潘自立為總經理兼執行長,被告謝曜嶸則為行政副總經理,均為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之人,為行為負責人。,及被告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易翔、謝華霖等人如前述參與公司業務或招攬會員程度之深淺,暨其等未經主管機關准許,以優渥紅利及利息為號召,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及收受款項,誘使投資人匯款出資,並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作為手段違法吸金,吸收之投資款項甚鉅(總計達約545,606,400元),受害之投資人多達5,562人,造成多人數財產上之重大損失,對國家金融秩序管理造成危害,影響廣大投資人之權益,被告卓振裕為公司最主要之決策者,被告潘自立、謝曜嶸均為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參與之程度最深,而被告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易翔、謝華霖等人本身或其親友亦多有投資亦蒙損失,被告郭仕女身為公司財務長,職位重要,復矢口否認犯行,然其案發後積極配合檢警人員查案,並提供資料,使案件能整理出較完整輪廓,犯後態度尚佳,及被告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易翔、謝華霖等人,參與程度不同,且部分被告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暨被告林佳瑞係幫助犯,推稱一無所悉,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㈩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卓振裕等正犯所有,且
係供渠等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經查證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五之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48頁,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另被告林佳瑞為幫助犯,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有關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併於幫助犯之主文併諭知沒收。復按「犯本法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乃屬於沒收之特別規定。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93年度臺上字第31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之7594萬元乃被告卓振裕等人所吸收之資金,均為被告卓振裕等人違反銀行法,因犯罪所得財物,然既應發還被害人,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卓振裕等人除為上開事實欄之行為外
,其等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與事實不符之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fe.com.tw/;www.body168.idv.tw/;104info.com.tw/comp/00000000000.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交付金錢予被告卓振裕等人共同收受,其等並以此為常業。其間,其等並以業務說明會之機會,向會員圖示解說或分發宣傳資料之方式,使投資者誤認該公司具合法性、安全性、前瞻性前景假象,並以參觀位在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織栽培場,及參觀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鄒年淦所經營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而投資,因認被告卓振裕等人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違反第29條第1項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條之1所規定,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或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言。從而行為人必須以前揭和平之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僅因其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倘行為人係以詐欺之方法取得款項,該款項即屬於贓物,因其並無「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意思,縱佯為給付之約定,亦僅為施用詐術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屬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範圍,要非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兩者規範之行為不同,應予分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4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
、林佳瑞、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浩偉等共同涉犯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人於警偵訊之供述、告訴人等於警偵訊中之指訴,及投資聯合生技公司總公司及各分公司登記資料表、聯合生技公司組織架構圖、聯合生技公司會議紀錄、聯合生技公司之會員申請書、與會員合約書、蝴蝶蘭宣傳單、日營業明細表、月報表、輔導組織圖、獎金明細表、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營運企劃書、文宣資料、栽種蘭花宣傳資料、蘭花現場照片、台灣土地銀行受託管理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錢信託契約及財產專戶明細表、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四川省太平盛世酒廠訂立之「中外合資經營契約書」、產業共同經營發展委會會議紀錄、聯合生技公司與農騰生物科技公司(負責人黃耀德)訂立之買賣蝴蝶蘭細胞組織栽培場之買賣契約書、聯合生技公司與台灣駝鳥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之協議書、約定股權移轉事宜、聯合生技公司獎金計算方式及領袖聘階晉升資格表乙份、階級點數與分紅積點影本乙份、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名單與薪表影本乙份、會員名冊3份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卓振裕等人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均辯稱:其等並無詐欺之犯意與行為等語。經查:
⑴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
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52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934號、98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98年度台上第7221號、98年度台上字第7466號、99年台上字第6768號判決)。可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與刑法詐欺罪,尚無法併存。本件公訴人一方面認被告卓振裕等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一方面又認被告卓振裕等人涉犯刑法常業詐欺取財罪,立論已非一致。是以起訴書記載被告等人既觸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又觸犯刑法之常業詐欺罪,容有誤會。
⑵又部分被害人指稱遭被告詐騙而加入投資,其中被害人黃玉
雪、鄧桂蓮、陳黃桔庚、許筠璟(原名許秋蟬)於警詢時固以被告汪建和、蔡銘峰向其詐騙云云;被害人張惠蘭、白東龍於警詢時亦以被告潘自立、陳倩玉向其詐騙云云。然證人即被害人黃玉雪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是卓苗芳、林婉菁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林婉菁跟伊介紹聯合生技公司分紅制度及營運,伊不認識蔡銘峰、汪建和,是參觀蘭花種苗時看到的,他們有說公司獲利多好」、「(你在警詢筆錄說是被蔡銘峰、汪建和二人騙,為何不是說林婉菁、卓振裕騙你?)因為他們二人說聯合生技公司獲利很好,因為蔡銘峰、汪建和是林婉菁的上線,卓振裕是在說明會講的公司獲利情形很好,公司內部情形我不知道」等語;證人鄧桂蓮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卓怡伻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林琬菁跟伊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營運狀況及紅利制度」、「(除了林婉菁外,還有何人介紹聯合生技公司獲利及營運?)蔡銘峰,講解紅利制度,表示聯合生技公司產業是蘭花,獲利很好」「(在調查局筆錄你說是被汪建和、蔡銘峰所騙,為何如此說?)林婉菁也是被騙,汪建和、蔡銘峰、卓振裕都是公司負責人,因為每次去公司都看到他們,林婉菁說他們是公司的負責人」、「(汪建和有無介紹公司制度?)沒有」;證人陳黃桔庚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卓怡伻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是否認識汪建和、蔡銘峰?)看過,他們到埔里卓怡伻那邊說明公司很好,也有介紹公司的制度,他們說種植蘭花很好賺,詳細內容忘記了」、「(你在警詢筆錄說是汪建和、蔡銘峰二人騙你,是否記得?)忘記了」、「(你認為被何人騙?)他們二人說的很好聽,說很好賺,就是騙人」等語;證人許筠璟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卓怡伻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汪建和、林婉菁有跟伊說蘭花銷售國外,獲利很好,伊上線是卓怡伻」、「(認識曾致堅、蔡銘峰、卓振裕?)不認識」、「(既然不知道曾致堅、汪建和、蔡銘峰、卓振裕、林文祥、 梁雅茹 ,為何會在警訊筆錄說被他們六人所騙?)那時大家都很緊張,我有拿林文祥、梁雅茹名片,曾致堅、蔡銘峰、卓振裕是卓怡伻跟我說的,因為他是我們上線的上線」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證人張惠蘭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4年底加入,由賴巧彗介紹,推薦獎金賴巧彗說會從投資款扣掉」、「(是否認識潘自立、陳倩玉二人?)不認識,我只認識賴巧彗」、「(為何你在警詢表示被潘自立、陳倩玉所騙?)也不知道」等語;證人白東龍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4年6月30日加入聯合生技公司,由張錫輪介紹」、「(是否認識潘自立、陳倩玉?有無跟你接觸過?)不認識,沒有接觸」、「(為何在警局說潘自立、陳倩玉騙你?)是張錫輪找我加入的,並不是潘自立、陳倩玉」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16日審判筆錄)。佐以絕大多數之被害人警詢時均未陳述係遭被告等人詐騙,且於警詢或調查員詢問時亦有多達315人投資人陳稱投資後有領取聯合生技公司發給之紅利、本金或獎金(詳如附表三所載)等語。綜上證詞以觀,投資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多係因希望獲取高額紅利、獎金而加入,部分證人於警詢中指稱遭被告謝曜嶸、汪建和或潘自立、陳倩玉等人詐騙,或係因曾單純聽到被告謝曜嶸等介紹公司營運、投資制度,即謂遭其詐騙,或係因其直接上線(通常為親朋好友)轉述而指稱遭被告等詐騙,是其等於警詢之上揭遭被告等人詐騙之指述,或係憶測、或係傳聞,均不足以採為被告等人施以詐術誘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資之證據。再者,被告潘自立等人亦均有投資,苟有渠等有詐欺取財之意,當無投入自己及親友資金之理。
⑶被告卓振裕確實有代表聯合生計公司出面和農騰生物科技公
司總經理蔡田龍洽談改建古坑蝴蝶蘭組織栽培場,除已給付200萬元外,並購買90幾萬元之蘭花母瓶;嗣後被告張簡清欽亦有和蔡田龍商談購買農騰公司所有之草屯蝴蝶蘭組織栽培工廠,並已支付250萬元定金;被告卓振裕亦曾與鮮葉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商品供應合約書,並曾與綠益康公司商談購買醬油工廠,且有付出定金200萬元等情,業據農騰公司總經理蔡田龍及鮮葉公司董事長陳傳旺於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見原審卷八97年6月30日審判筆錄第55-59頁)。核與被告郭仕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之情節相符(見94年度他字地1804號偵查卷第49-51頁),並有委託代工合約書、買賣契約書、產品供應合約書等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而聯合生技公司計畫投資大陸劍南春酒廠,由公司出資3,000萬元,其餘7,000萬元由被告張簡清欽另尋投資管道乙事,係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於94年8月間在高雄召開領袖會議時所提出並獲得通過,有該次領袖會議紀錄一份在卷,被告郭仕女依指示陸續匯款,並經被告郭仕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甚詳,且其中部分款項係透過在大陸經商之同案被告黃文杰在台灣取得郭仕女匯款後,直接從大陸匯款至指定之帳戶,業據同案被告黃文杰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明,核與被告郭仕女以證人身份於原審結證之情節相符(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並有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四川省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之「中外合資經營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則被告卓振裕等人曾以聯合生技公司名義與農騰公司、鮮葉公司、綠益康公司簽訂契約,並曾付出部分款項,至堪認定;而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之契約,既有如前述之證據證明,則在公訴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係屬虛假前,實難推測該契約係屬虛偽,而為不利於被告卓振裕等人不利之認定。
⑷綜上觀之,聯合生技公司確實有從事蘭花、醬油工廠之投資
,雖嗣後草屯蘭花組織栽培場、綠益康醬油工廠於給付數百萬定金之後,因故契約未能繼續履行;而大陸酒廠之投資,亦經聯合生計公司領袖會議通過,之後亦確有3000多萬之資金匯出。則被告卓振裕等人既有投資之情形,並有給付如前述之紅利、獎金,其等依約收受會員繳納之投資款,主觀上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又既無證據足以證明前述之契約書為虛偽,且無任何證據證明足以證明被告卓振裕、同案被告張簡清欽等人係假藉與農騰公司、綠益康公司、大陸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上開契約,進而施以詐術欺騙投資者。則前開契約未能履行,雖可能係被告卓振裕等人精心策劃之騙局,然亦有可能係單純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況依前述,多數投資者之主要投資目的,係因希望藉者投資獲得高額之紅利、獎金,是否會因嗣後聯合生計公司與前開公司簽訂之契約能否順利履行,而影響其投資之意願,更屬可疑。則投資者究竟有無陷於錯誤?或如何陷於錯誤,均未見公訴人詳加舉證。從而,本案缺乏足以證明被告卓振裕等人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卓振裕等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應認不能證明被告卓振裕等人此部分犯罪。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其等前開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九、移送併辦部分: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11號(關於被告
林佳瑞、張昌平、李徽邑、郭仕女部分)、同署95年度偵字第27167號(關於被告卓振裕、郭仕女、林佳瑞部分)、同署95年度偵字第28875號(關於被告卓振裕、郭仕女、林佳瑞、曾致堅、謝曜嶸、蘇浩偉部分)、同署96年度偵字第13795號(被告謝華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618號(被告林佳瑞)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成立犯罪部分之事實,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136號(被告蘇易
翔即蘇浩偉)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蘇浩偉與陳庭妤原係男女朋友,於95年1月間因蘇浩偉投資聯合生技公司後認有利可圖,遂鼓勵陳庭妤貸款投資以賺取差額,陳庭妤亦同意,遂前往 趙凱 (另不起訴)任職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辦理貸款60萬元,嗣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後,趙凱同意委由楊瑞祥(另不起訴)代理領出款項,並將款項依約交予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惟於同年1月18日聯合生技公司因涉嫌違法吸金,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後,上開投資即不成,然因上開款項已在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處,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遂徵得陳庭妤同意改為出借款項,然嗣蘇易翔即蘇浩偉遲遲未還,陳庭妤始知受騙。因認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上開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且此部分與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字第2049號、第4777號、第10540號起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審理之常業詐欺及違反銀行法罪嫌依刑法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之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云云,惟依併辦意旨所示,係認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遊說被害人陳庭妤投資未成,遂改徵其同意改為出借款項,然嗣蘇易翔即蘇浩偉遲遲未還而認其有詐騙犯行,由此觀之,則被害人陳庭妤同意已交付之投資款更易借款,苟認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有何施以詐術而使被害人陳庭妤陷於錯誤,亦與本件經本院認定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行無涉,況縱認本件常業詐欺部分成罪(惟此起訴常業詐欺犯行業經迭經原審及本院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係聯合生技公司經檢調搜索後而投資不成未果,另行起意改向被害人陳庭妤以借貸為由同意使用項,顯係事後另行起意所為,難認有何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於本案併予審究。
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525、32464號,95
年度偵緝字第2559、2791號(關於被告郭仕女、林佳瑞、潘自立、謝曜榮部分)併辦意旨略以:同案被告張簡清欽與卓振裕於同年10月27日,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30巷9號14樓創立聯合生技公司,由被告林佳瑞任董事長,被告郭仕女任財務長,總公司負責各分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並將各分公司收得會員之資金匯集在總公司,所有資金由總公司統籌運用。渠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犯意聯絡,自93年10月間起,夥同具詐欺犯意聯絡之⑴新竹分公司(址新竹巿光復路2段295號23樓之1)之潘自立⑵台中分公司(址台中巿北屯區○○路○段447號31樓)之蔡銘峰⑶高雄總管理處(高雄巿新興區○○○路55號27樓)由卓振裕、張簡清欽負責。以多層次傳銷之手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繳費加入會員後,經由其下線投資人再招攬次下線之投資人繳費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渠等為求快速詐得高額財物,並利用不特定人投資後即能獲得現金利息回饋之心理,於94年3月底,由已加入會員之 何固方 ,向 謝宜芳曾玉珊 聲稱聯合公司要投資蘭花,但需資金建立蘭花場,招攬謝宜芳、曾玉珊投資,向謝宜芳、曾玉珊聲稱:每投資1單位數為新台幣(下同)20240元,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一個月(即第一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使謝宜芳、曾玉珊因而陷於錯誤,分別同意投資100、116單位,並分別於同年4月11至28日,分別匯款共計202萬4000元及234萬元入何固方合作金庫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何固方取得前開金額後,再轉交予被告等人共同收受,詎聯合公司僅交付94年4月至12月之9期紅利,嗣後即拒不付款,另郭仕女利用保管聯合公司大、小章及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通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庫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明知該帳戶內之金額為聯合公司所有,且明知動用公司資金,須經公司遴選之7名監察委員與財務長召開財務會議,經財務會議同意後才可動用,竟與張簡清欽、被告蔡銘峰、潘自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張簡清欽由前揭帳戶盜領公司4700萬元,被告蔡銘峰由前揭帳戶盜領公司3000萬元,被告潘自立由前揭帳戶盜領公司3000萬元後,將之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林佳瑞、郭仕女、潘自立、蔡銘峰、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所為,係共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之連續犯,另被告郭仕女、潘自立、蔡銘峰、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所為,係共犯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被告郭仕女、潘自立、蔡銘峰、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所犯前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並認詐欺部分與本件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另被告郭仕女、潘自立、蔡銘峰、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所涉業務侵占之罪嫌,核與該案件具有牽連犯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云云。然有關聯合生技公司吸金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情就有關起訴上開各該被告經起訴常業詐欺犯嫌部分,業經本院認定不另為無罪諭知,業如前述,且有關被告郭仕女、潘自立、蔡銘峰、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所涉業務侵占之罪嫌,更係長期吸金後所為,難認與有關上開涉犯業務侵占罪嫌,難認與本件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應檢還檢察官另行處理。
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35、21425號(被
告卓振裕與另案被告 張善鈞林俊宏 等多人共組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另涉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部分):
⑴移送原審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卓振裕(擔任人本科學集團
行長)與另行偵辦中之張善鈞、 馮炳輝陳柏杉 、林俊宏、 施宏儒沈勝湧張嘉佑鄭志賢李寶林 、陳致浩、黃財賢、 張蘇金秀 等13人,共同自94年12月16日起,至95年8月9日在臺中市○○○路○段237號15樓之2,開設、經營尼克美藥品公司(後更名雅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12月29日起,至95年8月9日止,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號6樓開設、經營尼克美生醫公司(後更名尼士美生醫公司),及自95年3月24日起,至同年8月9日止,在臺中市○○○路○段237號9樓之3開設、經營總公司人本科學股份集團(以下簡稱人本科學集團),負責雅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尼士美生醫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所有資金由總公司統籌運用,渠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及違反銀行法犯意之聯絡,以多層次傳銷手法,對外招攬 鄭筠潔 等不特定人繳費加入會員後,經由其下線投資人再招攬次下線投資人繳費加入人本科學集團,渠等為求快速詐得高額財物,並利用不特定人投資後即能獲得現金利息回饋之心理,明知人本科學集團係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本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股東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渠等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印製海報、撥放影片、架設網站(網址:http://www.nexmed.c0m.tw)等宣傳手法,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人本科學集團與美國尼克美製藥公司有合作關係,並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合作生產抗禽流感產品,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鄭筠潔等300餘人(依公司會員名單人數)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共計約1436萬700元,與卓振裕等人共同收受,因認被告卓振裕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⑵被告卓振裕固坦承其於94年12月至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尼克美公司)擔任執行長,惟堅決否認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犯行,辯稱:張善鈞於92年間即開始經營尼克美公司,其於94年11月份離開聯合生技公司,當時認為尼克美公司經營的案子不錯,在同年12月即到尼克美公司,上開二家公司經營方式是不同,尼克美公司確實有將產品大量販賣給會員,故與本案並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等語。經查:聯合生技公司於95年1月18日由檢察官率同警調人員查獲前,被告卓振裕已於94年11月間自聯合生技公司離職等情,迭據被告卓振裕供述甚明,核與證人即被告郭仕女所證相符。另案被告張善鈞於92年間擔任香港NexMedAsiaInc.(尼克美(亞洲)有限公司,與本案無關之合法公司)之有給職顧問時,因該公司之母公司NexMedInc.(尼克美製藥公司,為與本案無關之合法公司)為美國NASDAQ上市公司,張善鈞乃於93年間,游說該尼克美製藥公司到臺灣發展,並由張善鈞協助尼克美製藥公司在臺募資。於94年間,尼克美製藥(亞洲)有限公司總經理 吳祖黃 同意在臺設立「臺灣尼克美公司」(尚與本案無關)後,於94年7月22日,即由 林大鈞 擔任董事長,成立「利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尚與本案無關之公司)。該公司並於94年7月22日「臺灣生技月」開幕時,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簽約(尚與詐術無關之公司)。嗣「利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週轉不順,林大鈞擬於94年10月間停止公司運作,並欲終止與工研院之合約,且不願給付工研院前述簽約金210萬元,乃由張善鈞另覓資金奧援,維持該公司之運作。嗣於同年10月間,張善鈞結識卓振裕(另案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併辦),卓振裕(時為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承諾投資1億7000萬元,張善鈞信之,乃同意與卓振裕合作。張善鈞於94年12月間,引薦卓振裕、陳柏杉2人與尼克美製藥集團之負責人、雅臣藥業集團(與本案無關之合法公司)之負責人認識後,幾經討論,乃於94年12月間,在臺中市○○○路○段237號15樓之2成立「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由張善鈞擔任董事長、卓振裕任執行長,張善鈞則負責自香港雅臣製藥公司進口號稱抗禽流感之IGY產品。「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張善鈞等隨即以該公司之名義,與工研院簽訂「授權契約書」,即由工研院將自己所開發之技術,授權給「利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產品,依該授權契約內容,僅為「中草藥品管技術」、「原料藥GMP品管技術造」2者。其間,陳柏杉欲取得董事長頭銜,乃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號6樓,又設立「尼克美生醫」(因上開合法之「尼克美亞洲公司」反對,而於95年4月間,更名為「尼士美生醫」)。卓振裕等復將「尼克美生醫公司」、「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3月間起,改名為「雅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由張善鈞任負責人)2公司,合稱「尼克美集團」(又自95年3月間起,因假以「合會」之名吸收資金,而改稱為「人本科學集團」,由卓振裕任執行長)等事實,已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1035、21425號追加起訴書起訴在案,並有該案起訴書1件在卷足憑。依前開追加起訴事實所載,被告卓振裕於94年12月間受尼克美公司董事長張善鈞之邀擔任擔任公司執行長,自95年3月間起,因假以「合會」之名吸收資金,而改稱為「人本科學集團」,由卓振裕任執行長。被告卓振裕於94年11月離開聯合生技公司,獨自一人受邀前往尼克美公司任執行長,邀其任職之董事長張善鈞博士,前曾擔任香港尼克美(亞洲)有限公司有給職顧問,該公司之母公司尼克美製藥公司為在美國之上市公司,而尼克美公司成立時,被告張善鈞且與工研院簽訂「授權契約書」,即由工研院將自己所開發之技術,授權給公司生產產品,則在此一背景下,被告卓振裕受張善鈞之邀擔任新成立之子公司執行長,實難認其加入之始,即已具有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況聯合生技公司於95年1月18日違法吸金行為被檢警全省同步搜索,該案被告卓振裕已被列為重要被告遭受調查,則其是否仍延續聯合生技公司違法吸金之概括犯意,繼續在尼克美公司違法吸金,已有可疑;縱如追加起訴書所載,自95年3月間起,因假以「合會」之名吸收資金,而改稱為「人本科學集團」,由卓振裕任執行長,則該違法吸金之行為,距離被告卓振裕94年11月未在聯合生技公司任職亦有3至4個月之久,是否可認為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所為,亦有疑問。且該案被追加起訴之共同被告為張善鈞、林俊宏、陳柏杉、馮炳輝、沈勝湧、施宏儒,與聯合生技公司之共同被告均不相同;另該案之共同被告張善鈞等人與被害人均陳稱:被告卓振裕後來成立之尼克美三家公司係從事販賣IGY安全牙膏、IGY第一劑禽流口腔噴劑、IGY潔友禽流清洗手乳、IGY潔友禽流清天然噴霧劑等產品給會員,再由卓振裕以為會員尋找經銷商幫會員產品賣掉之方式經銷等語,益見被告卓振裕於併案部分之犯罪方式與本案部分(投資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有所差異。綜上所述,難認被告卓振裕於尼克美等公司所為併案部分之事實,與本案聯合生技公司部分有何連續犯、常業犯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認不得併予審理,原審業已退回檢察官請另為適法之處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357、24830、24831號提起公訴,附此敘明。
十、被告卓振裕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修正後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1條第1項但書、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附錄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元)┌──┬────┬────┬─────────┬─────┬────┬──────┐│編號│被害人│投資時間│投資金額(單位,或│分得紅利、│介紹人│總損失金額│││││每單位金額*單位)│還本本金、││││││││獎金等│││├──┼────┼────┼─────────┼─────┼────┼──────┤│1│陳嘉嫻│94.11.30│1,474,000元(起訴│紅利│陳倩玉│不詳│││││書誤為1,477,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2│鄭登華│94.9-95.│748,000元│紅利│李秋玥│712,000元││││1.初某日││36,000元│││├──┼────┼────┼─────────┼─────┼────┼──────┤│3│蔡炳東│94.7.│4,488,000元│979,200元│潘自立│3,508,800元│├──┼────┼────┼─────────┼─────┼────┼──────┤│4│陳德展│94.5.│1,012,000元│430,000元│ 陳珊珊 │582,000元│├──┼────┼────┼─────────┼─────┼────┼──────┤│5│劉香蘭│94.3.31.│1,690,000元│1,520,000│汪建和│170,000元││││││元│陳珊珊││├──┼────┼────┼─────────┼─────┼────┼──────┤│6│李玉成│94.1.│121,440元│132,000元│鄒彩潤│0│├──┼────┼────┼─────────┼─────┼────┼──────┤│7│張莉苓│94.10.│110,000元│5,000元│巫宇軒│105,000元│├──┼────┼────┼─────────┼─────┼────┼──────┤│8│王若樺│94.10.│374,000元│紅利│ 黃宗誼 │不詳│├──┼────┼────┼─────────┼─────┼────┼──────┤│9│戴淑慎│94.5.│44,000元│約9,000元│不詳│約35,000元│├──┼────┼────┼─────────┼─────┼────┼──────┤│10│巫宇軒│94.6.30.│350,000元│約100,000│黃宗誼│約250,000元││││││元│││├──┼────┼────┼─────────┼─────┼────┼──────┤│11│ 汪何碧宜 │94.5.│42,000元│17,000元│林文祥│約25,000元│├──┼────┼────┼─────────┼─────┼────┼──────┤│12│黃玉雪│94.7.26.│2,882,000元│500,000元│蔡銘峰│約2,382,000│││││││汪建和│元│││││││ 周怡平 ││├──┼────┼────┼─────────┼─────┼────┼──────┤│13│鄧桂蓮│94.6.30-│770,000元│200,000元│汪建和│約570,000元││││94.10.31│││蔡銘峰││││││││周怡平││├──┼────┼────┼─────────┼─────┼────┼──────┤│14│莊雅惠│94.6.│440,000元│67,000元│鄧桂蓮│373,000元│├──┼────┼────┼─────────┼─────┼────┼──────┤│15│王金玉│94.9.26.│154,000元│18,400元│ 卓怡平 │約135,600元│├──┼────┼────┼─────────┼─────┼────┼──────┤│16│蘇明輝│95.1.2.│1,210,000元│無│郭秀霞│1,210,000元│├──┼────┼────┼─────────┼─────┼────┼──────┤│17│卓怡伻│94.5.31.│1,100,000元│紅利及本金│ 賴巧慧 │約1,100,000││││││││元│├──┼────┼────┼─────────┼─────┼────┼──────┤│18│范對妹│94.11│462,000元│18,000元│林婉菁│444,000元│├──┼────┼────┼─────────┼─────┼────┼──────┤│19│徐羅阿妹│95.11.│440,000元│無│范對妹│440,000元│├──┼────┼────┼─────────┼─────┼────┼──────┤│20│李錦雲│94.11.│418,000元│19,000元│ 白美麗 │399,000元│├──┼────┼────┼─────────┼─────┼────┼──────┤│21│蔡嘒陵│93.11.29│971,520元│389,000元│不詳│約582,520元│├──┼────┼────┼─────────┼─────┼────┼──────┤│22│洪金珍│94.11│110,000元│3,000元│李美珠│約I07,000元│├──┼────┼────┼─────────┼─────┼────┼──────┤│23│劉繡潔│94.11.29│704,000元│1,000元│洪金珍│703,000元│├──┼────┼────┼─────────┼─────┼────┼──────┤│24│廖木思│94.11.│22,000元│1,000元│洪金珍│21,000元│├──┼────┼────┼─────────┼─────┼────┼──────┤│25│翁婉純│94.3.│1,826,000元│1,128,800│蔡銘峰│697,200元││││││元│││├──┼────┼────┼─────────┼─────┼────┼──────┤│26│張蘇金秀│94.7.-│154,000元│紅利│ 林文貴 │約154,000元││││94.10.│││││├──┼────┼────┼─────────┼─────┼────┼──────┤│27│陳秋月│93.10.28│196,240元(20,240│38,080元│ 李瓊琬 │158,160元││││-94.12.1│元*1,22,000元*8)│││││││6.│││││├──┼────┼────┼─────────┼─────┼────┼──────┤│28│白東龍│94.12.30│44,000元(2)│2,000元│張錫輪│4,2000元│├──┼────┼────┼─────────┼─────┼────┼──────┤│29│林佩亭│94.8.31.│1,364,000元(62,│260,000元│林峻毅│1,104,000元│││││起訴書誤為1,370,00││(原名林││││││0元)詳如附表一之││ 盈村 )││││││一││││├──┼────┼────┼─────────┼─────┼────┼──────┤│30│張錫輪│94.3.29.│1,760,000元(80)│690,000元│賴巧慧│1,070,000元│├──┼────┼────┼─────────┼─────┼────┼──────┤│31│張惠珍│94.10│2,222,000元(101)│220,000元│ 吳思穎 │2,002,000元│├──┼────┼────┼─────────┼─────┼────┼──────┤│32│王宜祥│93.11.30│691,680元(20,240│291,600元│ 陳權鋒 │約400,080元│││││元*7,22,000元*25││││││││,起訴書誤為674,08││││││││0元*31)詳如附表一││││││││之一││││├──┼────┼────┼─────────┼─────┼────┼──────┤│33│王宏銘│93.11.15│263,120元(20,240│227,232元│王份│約35,888元│││││元*13)││││├──┼────┼────┼─────────┼─────┼────┼──────┤│34│李素娥│93.11.19│264,000元(12,起│無│王份│264,000元│││││訴書誤為233,2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35│王份│93.9.28.│101,200元(20,240│紅利及本金│黃財賢│101,200元│││││元*5)││││├──┼────┼────┼─────────┼─────┼────┼──────┤│36│徐永林│94.5.│8,906,480元(450,│1,153,400│ 陳奕錡 │7,753,080元│││││起訴書誤為9,020,00│元│││││││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37│王舒綾│94.6.30.│1,100,000元(50)│450,000元│黃宗誼│650,000元│├──┼────┼────┼─────────┼─────┼────┼──────┤│38│黃炎菊│94.5.24-│432,080元(22,000│210,200元│ 吳林秀敏 │221,880元││││94.8.31.│元*4,20,240元*17││ 梁麗 ││││││)││謝鼎崑││││││││李徽邑││├──┼────┼────┼─────────┼─────┼────┼──────┤│39│郭茂生│94.11.4│66,000元(3)│3,000元│賴錦治│63,000元│├──┼────┼────┼─────────┼─────┼────┼──────┤│40│陳黃桔庚│94.7.29-│1,584,000元(72)│300,000元│汪建和│1,284,000元││││94.10.26│││蔡銘峰││││││││││├──┼────┼────┼─────────┼─────┼────┼──────┤│41│朱純宜│94.8.31.│7,040,000元(320)│440,000元│蔡銘峰│6,600,000元│││││││汪建和││├──┼────┼────┼─────────┼─────┼────┼──────┤│42│羅阿粉│94.10.31│484,000元(22)│22,000元│黃桔庚│462,000元│├──┼────┼────┼─────────┼─────┼────┼──────┤│43│鄒談秀滿│94.7.│462,000元(21)│58,000元│ 蔡明芳 │404,000元│││││││汪建和││├──┼────┼────┼─────────┼─────┼────┼──────┤│44│呂銘倫│94.12.30│1,100,000元(50)│無│黃興晉│1,100,000元│├──┼────┼────┼─────────┼─────┼────┼──────┤│45│姜俐│94.3.28│1,120,240元(50,│369,000元│ 何明月 │751,240元│││││每單位20,240元,也││溫媚娜││││││有22,000元的)││││├──┼────┼────┼─────────┼─────┼────┼──────┤│46│黃興晉│94.3.31-│1,208,240元(94.3.│16,200元│溫媚娜│1,192,040元││││94.12.30│31:20,240元*1,94││││││││.12.30:22,000元*5││││││││4)││││├──┼────┼────┼─────────┼─────┼────┼──────┤│47│陳中振│95.1.3│l,936,000元(88)│無│蔡銘峰│1,936,000元│││││││汪建和││├──┼────┼────┼─────────┼─────┼────┼──────┤│48│彭驛翔│94.5.31│約2,100,000元(105│1,100,000│何明月│1,000,000元│││││)│元│││├──┼────┼────┼─────────┼─────┼────┼──────┤│49│溫媚娜│94.12.30│約3,700,000元(約│約1,000,00│何明月│約2,700,000│││││170)│0元││元│├──┼────┼────┼─────────┼─────┼────┼──────┤│50│吳舜│94.4.7.-│528,000元(24,起│181,000元│賴巧慧│347,000元││││94.6.29.│訴書誤為496,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51│劉恙│94.6.27.│110,000(5,起訴書│35,000元│賴巧慧│約75,000元│││││誤為120,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52│黃樟│94.7.31.│22,000元(1)│6,850元│賴巧慧│15,150元│├──┼────┼────┼─────────┼─────┼────┼──────┤│53│曾文良│94.7.│44,000元(2)│約14,000元│賴巧慧│約30,000元│├──┼────┼────┼─────────┼─────┼────┼──────┤│54│簡月薰│94.4.28.│1,760,000(80,起│約200,000│賴巧慧│1,560,000元│││││訴書誤為20單位,44│元│││││││0,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55│賴巧彗│94.1.31.│1,770,880元(113,│22,000元│林婉菁│約1,748,880│││││起訴書誤為95單位,│││元│││││共1,848,88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56│柯麗珍│94.3.31.│968,000元(44,起│375,200元│賴巧慧│約592,800元│││││訴書誤為888,16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57│廖紀現│94.6.│264,000元(12,起│70,000元│廖 李占 │約194,000元│││││訴書誤為17單位,共││││││││374,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58│吳念娥│94.9.30.│2,332,000元(106,│368,600元│林谷翰│1,963,400元│││││起訴書誤為2,266,00││曾致堅││││││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59│戴菁蓉│94.10.間│1,659,680元(20,24│295,200元│陳珊珊│1,364,480元│││││0元*82)││││├──┼────┼────┼─────────┼─────┼────┼──────┤│60│楊榮釗│94.2.26.│20,240元(1)│15,200元│不詳│5,040元│├──┼────┼────┼─────────┼─────┼────┼──────┤│61│賴潔筠│94.10.│1,100,000元(50)│180,000元│黃宗誼│920,000元│├──┼────┼────┼─────────┼─────┼────┼──────┤│62│黃宥紫│94.7.31.│814,000元(37)│約220,000│ 王玉菁 │594,000元││││││元│││├──┼────┼────┼─────────┼─────┼────┼──────┤│63│林上筑│94.8.底│2,002,000元(91,│無│ 陳囿 汝│2,002,000元│││││起訴書誤為86單位,││││││││共1,893,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64│李秋玥│94.6.底│1,381,900元(628)│紅利│ 陳囿汝 │不詳│├──┼────┼────┼─────────┼─────┼────┼──────┤│65│王美雲│94.8.31.│440,000元(20)│99,880元│蔡文萍│340,120元│├──┼────┼────┼─────────┼─────┼────┼──────┤│66│卓立梅│94.3.1.│1,600,000元(75)│500,000元│蔡文萍│1,100,000元│├──┼────┼────┼─────────┼─────┼────┼──────┤│67│黃千岸│93.12.31│748,000元(37)│1,028,460│ 張昌國 │0││││││元│││├──┼────┼────┼─────────┼─────┼────┼──────┤│68│曾楨皓│94.12.23│88,000元(4)│不詳│ 沈妙琴 │不詳│├──┼────┼────┼─────────┼─────┼────┼──────┤│69│蔡如玲│94.12.│22,000元(1)│3,000元│ 金宇方 │19,000元│├──┼────┼────┼─────────┼─────┼────┼──────┤│70│李玉馨│94.9.初│830,000元(38)│129,200元│林谷翰│700,800元│├──┼────┼────┼─────────┼─────┼────┼──────┤│71│廖江玉│94.9.│726,000元(33)│198,600元│王玉青│527,400元│├──┼────┼────┼─────────┼─────┼────┼──────┤│72│陳惠珍│94.3.│700,000元(35)│600,000元│張昌平│100,000元│├──┼────┼────┼─────────┼─────┼────┼──────┤│73│張惠蘭│94.11.30│22,000元(1)│1,000元│潘自立│21,000元│││││││陳倩玉││├──┼────┼────┼─────────┼─────┼────┼──────┤│74│賴萬里│94.11.30│396,000元(18)│18,000元│汪建和│378,000元│││││││││├──┼────┼────┼─────────┼─────┼────┼──────┤│75│陳銘智│94.5.1│202,400元(10)│約150,000│汪建和│52,400元││││││元│││├──┼────┼────┼─────────┼─────┼────┼──────┤│76│林宴君│94.5.31.│110,000元(5,起訴│28,000元│不詳│82,000元│││││書誤為106,48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77│章仁郁│94.10.│572,000元(26,起│93,600元│林谷翰│478,400元│││││訴書誤為622,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78│吳嘉芳│94.7.30.│550,000元(25)│175,000元│陳禮監│375,000元│├──┼────┼────┼─────────┼─────┼────┼──────┤│79│廖方興│94.9.│2,266,000元(103,│360,000元│蔡銘峰│1,906,000元│││││起訴書誤為2,366,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80│ 黃淑青 │94.8.31.│264,000元(12)│62,400元│潘靜怡│201,600元│├──┼────┼────┼─────────┼─────┼────┼──────┤│81│周志祥│94.11.30│22,000元(1)│1,000元│ 劉黃月春 │21,000元│├──┼────┼────┼─────────┼─────┼────┼──────┤│82│吳林秀敏│93.12.-│7,337,440元(22,00│1,341,400│梁麗│5,996,040元││││94.11.│0元*282,20,240元│元│││││││*56,起訴書誤為300││││││││單位,6,479,44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83│張麗絲│94.1.31.│770,000元(35)│509,000元│ 張奇智 │261,000元│││││││張昌平││├──┼────┼────┼─────────┼─────┼────┼──────┤│84│洪渼雯│94.12.│110,000元(5)│無│不詳│110,000元│├──┼────┼────┼─────────┼─────┼────┼──────┤│85│王貴仁│94.7.│22,000元(1)│3,600元│梁雅茹│18,400元│├──┼────┼────┼─────────┼─────┼────┼──────┤│86│黃仕榮│94.12.│66,000元(3)│無│ 黃琦禎 │66,000元│├──┼────┼────┼─────────┼─────┼────┼──────┤│87│張逸豪│94.5.12.│250,000元(11,每│約600,000│李徽邑│0│││││單位22,000元、20,2│元│ 石忠倫 ││││││40元,起訴書誤為21││││││││單位)詳如附表一之││││││││一││││├──┼────┼────┼─────────┼─────┼────┼──────┤│88│鄭福裕│94.10.│44,000元(2)│約11,200元│ 鄭錫林 │32,800元│├──┼────┼────┼─────────┼─────┼────┼──────┤│89│蔡端惠│94.3.│303,600元(15,起│118,660元│陳淑貞│184,940元│││││訴書誤為25單位)詳││││││││如附表一之一││││├──┼────┼────┼─────────┼─────┼────┼──────┤│90│徐武鑽│94.10.│880,000元(40)│88,000元│ 黃祖俊 │792,000元│├──┼────┼────┼─────────┼─────┼────┼──────┤│91│林濬哲│94.8.31.│1,100,000元(50)│260,000元│潘靜怡│840,000元│├──┼────┼────┼─────────┼─────┼────┼──────┤│92│郭秋華│94.2.│242,000元(11)│109,000元│ 陳禮堅 │133,000元│├──┼────┼────┼─────────┼─────┼────┼──────┤│93│段安麗│94.5.│352,000元(16,起│150,000元│林文貴│202,000元│││││訴書誤為350,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94│廖馨蓓│94.9.30.│440,000元(20)│約70,000元│陳建志│370,000元│├──┼────┼────┼─────────┼─────┼────┼──────┤│95│陳勇志│94.4.│22,000元(1)│11,000元│蔡銘峰│11,000元│├──┼────┼────┼─────────┼─────┼────┼──────┤│96│ 蘇夷之 │94.4.│2,388,320元(20,24│約1,700,00│蘇浩偉│688,320元│││││0元*118,起訴書誤│0元│曾致堅││││││為2,600,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97│王重昆│94.7.29.│1,980,000元(90)│約172,000│翁婉純│1,808,000元││││││元│││├──┼────┼────┼─────────┼─────┼────┼──────┤│98│蘇文英│94.4.26.│182,160元(9)│92,000元│賴素玲│90,160元│├──┼────┼────┼─────────┼─────┼────┼──────┤│99│賴素玲│94.3.28.│618,640元(22,000│255,000元│郭麗敏│363,640元││││-94.11.2│元*18,20,240元*11││梁麗│││││3.│)││謝鼎崑││││││││李徽邑││├──┼────┼────┼─────────┼─────┼────┼──────┤│100│胡美銘│94.12.│22,000元(1)│無│ 蘇秋月 │22,000元│││││││ 徐敏容 ││├──┼────┼────┼─────────┼─────┼────┼──────┤│101│周成龍│95.1.│88,000元(4)│無│陳建志│88,000元│├──┼────┼────┼─────────┼─────┼────┼──────┤│102│黃億萍│94.4.15.│586,960元(20,240│320,000元│蔡文萍│266,960元│││││元*29,起訴書誤為││││││││共657,576元)詳如││││││││附表一之一││││├──┼────┼────┼─────────┼─────┼────┼──────┤│103│鄭秀卿│94.4.1.│647,680元(20,240│約310,000│蔡文萍│337,680元│││││元*32,起訴書誤為│元│││││││646,4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104│羅婉毓│94.4.│132,000(6,起訴書│31,960元│蔡文萍│100,040元│││││誤為128,4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105│杜伊雯│94.4.30.│344,080元(20,240│108,800元│蔡文萍│235,280元│││││元*17,起訴書誤為││││││││359,92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106│張有玲│94.9.│44,000元(2)│7,200元│蔡文萍│36,800元│├──┼────┼────┼─────────┼─────┼────┼──────┤│107│許碧月│94.4.30.│220,000元(10)│l23,790元│蔡文萍│96,210元│├──┼────┼────┼─────────┼─────┼────┼──────┤│108│黃心蘭│94.5.31.│3,096,720元(20,24│1,713,600│呂德順│1,383,120元│││││0元*153)│元│潘自立││││││││陳倩玉││├──┼────┼────┼─────────┼─────┼────┼──────┤│109│廖明忠│93.12.31│1,497,760元(20,24│1,688,000│蔡銘峰│0│││││0元*74)│元│徐乙涵││├──┼────┼────┼─────────┼─────┼────┼──────┤│110│蔡琅湖│94.4.│770,000元(35)│280,000元│廖明忠│490,000元│├──┼────┼────┼─────────┼─────┼────┼──────┤│111│徐文吉│94.10.│500,000元(單位不│無│ 林盈村 │500,000元│││││詳)││││├──┼────┼────┼─────────┼─────┼────┼──────┤│112│鄭志貞│94.10.28│110,000元(5)│11,000元│黃月春│99,000元│├──┼────┼────┼─────────┼─────┼────┼──────┤│113│陳家慶│94.6.30.│440,000元(20)│180,000元│翁婉純│260,000元│├──┼────┼────┼─────────┼─────┼────┼──────┤│114│李淵廣│94.5.31.│211,200元(20,240│70,000元│黃財賢│141,200元│││││元*5,22,000元*5)││││├──┼────┼────┼─────────┼─────┼────┼──────┤│115│嚴翰傑│94.10.│22,000元(1)│2,200元│ 陳瑞宗 │19,800元│├──┼────┼────┼─────────┼─────┼────┼──────┤│116│葉林釵│94.5.9.│66,000元(3)│約16,000元│林秀敏│約50,000元│├──┼────┼────┼─────────┼─────┼────┼──────┤│117│謝碧霞│94.10.│22,000元(1)│1,000元│ 蔡嘒睖 │21,000元│├──┼────┼────┼─────────┼─────┼────┼──────┤│118│吳益堂│94.3.7.│20,240元(1)│20,000元│ 吳宜珍 │240元│││││││ 黃文長 ││├──┼────┼────┼─────────┼─────┼────┼──────┤│119│楊建和│94.8.│242,000元(11)│32,400元│張逸豪│210,000元│├──┼────┼────┼─────────┼─────┼────┼──────┤│120│李碧華│94.5.│22,000元(1)│7,000元│張逸豪│約15,000元│├──┼────┼────┼─────────┼─────┼────┼──────┤│121│陳誌忠│94.11.│440,000元(20)│3,000元│范鈞皓│437,000元│├──┼────┼────┼─────────┼─────┼────┼──────┤│122│郭瑞達│94.11.30│220,000元(10)│10,000元│范鈞皓│210,000元│├──┼────┼────┼─────────┼─────┼────┼──────┤│123│廖峰毅│94.8.29.│共110,000元(5)│26,000元│林峻毅│84,000元│├──┼────┼────┼─────────┼─────┼────┼──────┤│124│古淑梅│94.8.31.│440,000元(20)│紅利│林峻毅│336,000元││││││約104,000│(原名林│││││││元│盈村)││││││││汪建和││├──┼────┼────┼─────────┼─────┼────┼──────┤│125│姚小萍│94.6.20.│286,000元(13)│約38,800元│張蘇金秀│247,200元│├──┼────┼────┼─────────┼─────┼────┼──────┤│126│張江裕美│94.5.│520,080元(20240元│262,400元│王啟禎│257,680元│││││*17;22,000元*8)││ 董江智美 ││├──┼────┼────┼─────────┼─────┼────┼──────┤│127│陳永勝│94.10.31│330,000元(15)│約33,000元│汪建和│297,000元│││││││古淑梅││├──┼────┼────┼─────────┼─────┼────┼──────┤│128│張來好│94.6.│1,210,000元(55)│300,000元│ 劉淑玲 │910,000元│├──┼────┼────┼─────────┼─────┼────┼──────┤│129│何彥儒│94.9.│220,000元(10)│約48,000元│李秋玥│172,000元│├──┼────┼────┼─────────┼─────┼────┼──────┤│130│吳春珠│94.4.1.│806,080元(33,每│224,600元│ 李來金 │581,480元│││││單位20,240元、22,0││││││││00元,起訴書誤為70││││││││4,880元)││││├──┼────┼────┼─────────┼─────┼────┼──────┤│131│陳素娥│94.4.│340,000元(單位不│約60,000元│不詳│280,000元│││││詳)││││├──┼────┼────┼─────────┼─────┼────┼──────┤│132│廖顯臣│94.9.30.│44,000元(2)│1,400元│ 吳錦媛 │42,600元│││││││蘇秋月││├──┼────┼────┼─────────┼─────┼────┼──────┤│133│陳傅菊美│94.12.│110,000元(5)│無│李美珠│110,000元│├──┼────┼────┼─────────┼─────┼────┼──────┤│134│吳素圓│94.5.30.│328,240元(15,每│紅利│張蘇金秀│不詳│││││單位20,240元、22,0││││││││00元)││││├──┼────┼────┼─────────┼─────┼────┼──────┤│135│ 陳劉菊春 │94.5.│154,000元(7)│約43,510元│張蘇金秀│110,490元│├──┼────┼────┼─────────┼─────┼────┼──────┤│136│吳麗雪│94.10.│220,000元(10)│22,000元│吳錦媛│198,000元│├──┼────┼────┼─────────┼─────┼────┼──────┤│137│蔡忠宸│94.10.30│22,000元(1)│1,000元│ 林佳蓉 │21,000元│├──┼────┼────┼─────────┼─────┼────┼──────┤│138│楊甘妹│94.2.22.│562,320元(27,每│紅利│ 林千智 │不詳│││││單位20,240元、22,0││││││││00元)││││├──┼────┼────┼─────────┼─────┼────┼──────┤│139│溫兆瑜│94.12.│1,000,000元│無│翁婉純│1,000,000元│├──┼────┼────┼─────────┼─────┼────┼──────┤│140│鄭貴珠│94.10.│220,000元(10)│10,000元│鄭寶宮│210,000元│├──┼────┼────┼─────────┼─────┼────┼──────┤│141│賴萬枝│94.間│101,200元(20,240│約18,000元│林寶春│83,200元│││││元*5,起訴書誤為10││││││││2,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142│鄭寶宮│94.7.28.│220,000元(10)│52,000元│連世罕│168,000元│├──┼────┼────┼─────────┼─────┼────┼──────┤│143│連世罕│94.7.12.│792,000元(36)│約49,000元│卓怡平│743,000元│││││││ 曾欽堅 ││││││││汪建和││││││││蔡銘峰││││││││卓振裕││├──┼────┼────┼─────────┼─────┼────┼──────┤│144│黃美園│94.6.27.│484,000元(22)│105,400元│張蘇金秀│378,600元│├──┼────┼────┼─────────┼─────┼────┼──────┤│145│朱玉鈴│94.9.│22,000元(1)│2,200元│黃美園│19,800元│├──┼────┼────┼─────────┼─────┼────┼──────┤│146│彭美珠│94.6.27.│132,000元(6)│11,500元│黃美園│120,500元│├──┼────┼────┼─────────┼─────┼────┼──────┤│147│官菊英│94.8.│22,000元│5,200元│黃美園│16,800元│├──┼────┼────┼─────────┼─────┼────┼──────┤│148│廖昭君│94.11.│1,100,000元(50)│約50,000元│蘇浩偉│1,050,000元│├──┼────┼────┼─────────┼─────┼────┼──────┤│149│胡慧儀│94.7.31.│528,000元(24)│約83,800元│蔡嘒陵│444,200元│├──┼────┼────┼─────────┼─────┼────┼──────┤│150│蕭一旅│94.12.30│44,000元(2)│無│蕭群雄│44,000元│├──┼────┼────┼─────────┼─────┼────┼──────┤│151│楊文綺│94.10.30│2,046,000元(93)│204,600元│陳珊珊│1,841,400元│├──┼────┼────┼─────────┼─────┼────┼──────┤│152│楊韻珊│94.3.25.│2,232,000元(56)│約1,482,00│ 陳世豪 │750,000元││││││0元│││├──┼────┼────┼─────────┼─────┼────┼──────┤│153│洪銘遠│94.10.│22,000元(1)│2,200元│蔡智賢│19,800元│├──┼────┼────┼─────────┼─────┼────┼──────┤│154│廖秀惠│94.10.31│550,000元(25)│約55,000元│林峻毅│495,000元│││││││(原名林││││││││盈村)││├──┼────┼────┼─────────┼─────┼────┼──────┤│155│鍾曾義│94.8.│1,650,000元(75)│265,000元│林峻毅│1,385,000元│││││││(原名林││││││││盈村)││├──┼────┼────┼─────────┼─────┼────┼──────┤│156│黃鈺勛│94.11.│22,000元(1)│1,000元│ 張雲祥 │21,000元│││││││之母││├──┼────┼────┼─────────┼─────┼────┼──────┤│157│陳慧進│94.11.1.│22,000元(1)│約4,000元│曾致堅│18,000元│├──┼────┼────┼─────────┼─────┼────┼──────┤│158│蔡蘇心榆│94.4.11.│40,480元(20,240元│24,000元│蔡銘峰│16,480元│││││*2)││││├──┼────┼────┼─────────┼─────┼────┼──────┤│159│游美里│94.9.│44,000元(2)│約7,200元│蘇 張金秀 │36,800元│├──┼────┼────┼─────────┼─────┼────┼──────┤│160│蔡易珍│94.7.│220,000元(10)│約30,000元│游美里│約190,000元│├──┼────┼────┼─────────┼─────┼────┼──────┤│161│陳瑋瑜│94.5.31.│3,036,000元(20,24│約1,350,00│陳珊珊│1,686,000元│││││0元*150)│0元│││├──┼────┼────┼─────────┼─────┼────┼──────┤│162│王茉蓁│94.5.1.│1,044,000元(45,│927,500元│陳珊珊│116,500元│││││每單位20,240元、22││蔡銘峰││││││,000元)││││├──┼────┼────┼─────────┼─────┼────┼──────┤│163│李韻琴│94.8.12.│154,000元(7)│35,200元│ 徐豫新 │118,800元│├──┼────┼────┼─────────┼─────┼────┼──────┤│164│楊英│94.8.30.│66,000元(3)│約6,700元│李韻琴│59,300元│├──┼────┼────┼─────────┼─────┼────┼──────┤│165│陳向杰│94.9.21.│22,000元(1)│3,600元│不詳│18,400元│├──┼────┼────┼─────────┼─────┼────┼──────┤│166│彭明慧│94.8.│22,000元(1)│5,200元│李美珠│16,800元│├──┼────┼────┼─────────┼─────┼────┼──────┤│167│黃琦媜│94.8.│176,000元(8)│5,200元│林峻毅│170,800元│├──┼────┼────┼─────────┼─────┼────┼──────┤│168│ 黃秋燕 │94.12.27│66,000元(3)│無│游美里│66,000元│├──┼────┼────┼─────────┼─────┼────┼──────┤│169│林水同│94.9.30.│220,000元(10)│19,000元│蘇張金秀│201,000元│├──┼────┼────┼─────────┼─────┼────┼──────┤│170│吳晉州│94.6.30.│220,000元(10)│90,000元│ 石忠侖 │130,000元│├──┼────┼────┼─────────┼─────┼────┼──────┤│171│蔡景菘│94.12.1.│1,144,000元(52)│約52,000元│陳禮監│1,092,000元│││││││潘自立││├──┼────┼────┼─────────┼─────┼────┼──────┤│172│王淑婉│94.10.18│1,122,000元(51)│約120,000│ 張耀中 │1,002,000元││││││元│││├──┼────┼────┼─────────┼─────┼────┼──────┤│173│鐘文智│94.11.│660,000元(30)│30,000元│范鈞浩│630,000元│├──┼────┼────┼─────────┼─────┼────┼──────┤│174│楊琼│94.9.│22,000元(1)│3,600元│張蘇金秀│18,400元│├──┼────┼────┼─────────┼─────┼────┼──────┤│175│ 潘林秀玉 │94.5.│110,000元(5)│約50,000元│ 李忠民 │60,000元│├──┼────┼────┼─────────┼─────┼────┼──────┤│176│陳宏銘│94.11.│1,540,000元(70)│60,000元│翁婉純│1,480,000元│├──┼────┼────┼─────────┼─────┼────┼──────┤│177│紀宏儒│94.11.│220,000元(10)│10,000元│ 羅士旻 │210,000元│├──┼────┼────┼─────────┼─────┼────┼──────┤│178│郭秀霞│94.12.30│88,000元(4)│無│ 鄒榮京 │88,000元│├──┼────┼────┼─────────┼─────┼────┼──────┤│179│王啟禎│94.5.24.│1,056,000元(50,│約335,000│ 賴金鑫 │721,000元│││││每單位20,240元、22│元│││││││,000元)││││├──┼────┼────┼─────────┼─────┼────┼──────┤│180│羅烽樑│94.3.31.│202,400元(20,240│約162,000│林婉菁│40,400元│││││元*10)│元│││├──┼────┼────┼─────────┼─────┼────┼──────┤│181│樓海渼│94.5.│22,000元(1)│7,000元│ 吳惠芳 │15,000元│├──┼────┼────┼─────────┼─────┼────┼──────┤│182│廉千慧│93.10.│約300,000元(14)│紅利│張昌平│不詳│├──┼────┼────┼─────────┼─────┼────┼──────┤│183│黃進澂│94.10.│22,000元(1)│2,200元│ 張修銘 │19,800元│├──┼────┼────┼─────────┼─────┼────┼──────┤│184│曾水發│94.5.31.│20,240元(20,240元│9,000元│ 楊亞拿 │11,240元│││││*1)││││├──┼────┼────┼─────────┼─────┼────┼──────┤│185│陳惠琪│94.7.31.│110,000元(5)│不詳│陳永輝│不詳│├──┼────┼────┼─────────┼─────┼────┼──────┤│186│陳永輝│94.9.27.│132,000元(6)│約21,600元│吳輝煌│110,400元│├──┼────┼────┼─────────┼─────┼────┼──────┤│187│吳輝煌│94.5.31.│902,500元(每單位│紅利及本金│賴素玲│不詳│││││20,240元、22,000元││││││││)││││├──┼────┼────┼─────────┼─────┼────┼──────┤│188│蘇惠枝│94.12.30│110,000元(5)│不詳│林峻毅│不詳│││││││(原名林││││││││盈村)││├──┼────┼────┼─────────┼─────┼────┼──────┤│189│陳郁雯│94.12.30│809,600元(20,240│紅利│張昌平│不詳│││││元*40)││││├──┼────┼────┼─────────┼─────┼────┼──────┤│190│許宗傑│94.9.│242,000元(11,起│36,000元│ 張嘉祐 │206,000元│││││訴書誤為10單位,22││││││││0,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191│郭麗敏│94.3.21.│1,230,240元(56)│約100,000│ 李蕙蘭 │1,130,240元││││││元│││├──┼────┼────┼─────────┼─────┼────┼──────┤│192│謝古權│94.3.12.│141,680元(20,240│69,600元│洪寶環│72,080元│││││元*7)││││├──┼────┼────┼─────────┼─────┼────┼──────┤│193│鄒彩潤│94.1.│990,000元(45)│約500,000│梁麗│490,000元││││││元│││├──┼────┼────┼─────────┼─────┼────┼──────┤│194│蔡金換│94.3.│66,000元(3)│40,800元│林秀敏│25,200元│├──┼────┼────┼─────────┼─────┼────┼──────┤│195│蔡文萍│94.3.31.│2,354,000元(107,│約85,400元│ 莫顥程 │2,268,600元│││││每單位20,240元、22││王啟禎││││││,000元)││謝鼎崑││││││││李徽邑││││││││賴金鑫││├──┼────┼────┼─────────┼─────┼────┼──────┤│196│ 杜郭錦秀 │94.7.│110,000元(5)│9,200元│ 蘇錦秀 │100,800元│├──┼────┼────┼─────────┼─────┼────┼──────┤│197│ 顏良有 │94.5.-│20,724,000元(942│約2,869,70│ 伍福慶 │17,854,300元││││94.12.│,起訴書誤為14,049│0元│││││││,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198│楊靜怡│94.10.│22,000元(1)│2200元│卓尚杰│198,00元│├──┼────┼────┼─────────┼─────┼────┼──────┤│199│羅魏良璧│94.2.24.│約2,600,000元(12│紅利及本金│梁麗│約160,000元│││││,每單位20,240元、│約10幾萬元│李徽邑││││││22,000元)││謝鼎崑││├──┼────┼────┼─────────┼─────┼────┼──────┤│200│林文祥│93.11.│40,480元(每單位20│35,000元│梁雅茹│5,480元│││││,240元*2)││││├──┼────┼────┼─────────┼─────┼────┼──────┤│201│林棋安│94.12.│110,000元(5)│無│ 林銀春 │110,000元│├──┼────┼────┼─────────┼─────┼────┼──────┤│202│林岳民│94.3.│110,000元(5)│無│不詳│110,000元│││││││││├──┼────┼────┼─────────┼─────┼────┼──────┤│203│陳光隆│94.3.│40,480元(20,240元│24,000元│張簡清欽│16,480元│││││*2,(起訴書誤為44││││││││,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204│陳素月│94.10.27│154,000元(7)│6,600元│游美里│147,400元│├──┼────┼────┼─────────┼─────┼────┼──────┤│205│廖梅椿│94.7.29.│242,000元(11)│約50,000元│ 蔡雪美 │192,000元│├──┼────┼────┼─────────┼─────┼────┼──────┤│206│洪銓陽│94.8.15.│110,000元(5)│7,000元│賴素玲│103,000元│├──┼────┼────┼─────────┼─────┼────┼──────┤│207│江其賢│94.5.31.│1,188,000元(54)│約250,000│謝鼎崑│938,000元││││││元│││├──┼────┼────┼─────────┼─────┼────┼──────┤│208│林美香│94.6.30.│22,000元(1)│7,000元│謝鼎崑│15,000元│├──┼────┼────┼─────────┼─────┼────┼──────┤│209│張江敦美│94.5.│66,000元(3)│紅利│謝鼎崑│不詳│├──┼────┼────┼─────────┼─────┼────┼──────┤│210│羅宇恩│94.7.30.│110,000元(5)│不詳│ 楊彩鳳 │不詳│├──┼────┼────┼─────────┼─────┼────┼──────┤│211│胡存智│94.1.30.│404,800元(20,240│紅利及本金│ 楊淑慧 │不詳│││││元*20)││││├──┼────┼────┼─────────┼─────┼────┼──────┤│212│李淑惠│94.5.│110,000元(5)│約35,000元│謝鼎崑│75,000元│├──┼────┼────┼─────────┼─────┼────┼──────┤│213│黃麗珠│94.2.│60,720元(20,240元│48,600元│梁麗│12,120元│││││*3)││││├──┼────┼────┼─────────┼─────┼────┼──────┤│214│施品秀│94.12.30│22,000元(1)│無│廖明忠│22,000元│├──┼────┼────┼─────────┼─────┼────┼──────┤│215│黃憶萍│94.12.底│1,760,000元(80,│無│陳致浩│1,760,000元│││││起訴書誤為800,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216│單大民│94.11.│22,000元(1)│1,000元│ 王小琪 │21,000元│├──┼────┼────┼─────────┼─────┼────┼──────┤│217│林瓊蓮│94.6.│242,000元(11,起│約100,000│林寶春│122,000元│││││訴書誤為220,000元│元│││││││)詳如附表一之一││││├──┼────┼────┼─────────┼─────┼────┼──────┤│218│劉碧玲│94.3.│67,500元(22,500元│24,000元│洪寶環│43,500元│││││*3)││││├──┼────┼────┼─────────┼─────┼────┼──────┤│219│鍾幸宜│94.5.24.│22,000元(1)│約11,000元│何碧宜│11,000元│├──┼────┼────┼─────────┼─────┼────┼──────┤│220│張金素│94.12.30│330,000元(15)│無│主動找李│330,000元│││││││徽邑投資││├──┼────┼────┼─────────┼─────┼────┼──────┤│221│許昭德│94.12.31│60,720元(20,240元│49,200元│ 謝芫樺 │11,520元│││││*3)││││├──┼────┼────┼─────────┼─────┼────┼──────┤│222│鄭桂杏│94.6.-│20,240元(20,240元│無│洪寶環│20,240元││││94.7.│*1)││││├──┼────┼────┼─────────┼─────┼────┼──────┤│223│陳筱婷│94.8.│1,166,000元(53)│275,600元│林谷翰│890,400元│├──┼────┼────┼─────────┼─────┼────┼──────┤│224│林峻毅(│94.8.│9,152,000元(416,│1,610,200│汪建和│7,541,800元│││林盈村)││起訴書誤為9,143,20│元│││││││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225│陳敏青│94.8.31.│1,100,000元(50)│約260,000│ 黃宜誼 │840,000元││││││元│││├──┼────┼────┼─────────┼─────┼────┼──────┤│226│吳浚瑋│94.12.31│22,000元(1)│不詳│謝沛芳│不詳│├──┼────┼────┼─────────┼─────┼────┼──────┤│227│蔡淑苓│94.9.30.│264,000元(12)│約43,200元│郭秀鳳│220,800元│││││││ 梁雅如 ││├──┼────┼────┼─────────┼─────┼────┼──────┤│228│郭秀鳳│94.9.30.│308,000元(14)│約51,200元│賴叔珍│256,800元│││││││梁雅如││├──┼────┼────┼─────────┼─────┼────┼──────┤│229│賴叔珍│94.8.31.│154,000元(7)│約21,600元│ 周彩潤 │132,400元│││││││梁雅如││├──┼────┼────┼─────────┼─────┼────┼──────┤│230│陳力心│94.1.│318,000元(15,每│約64,000元│賴金鑫│254,000元│││││單位20,240元、22,0││ 謝鼎昆 ││││││00元)││││├──┼────┼────┼─────────┼─────┼────┼──────┤│231│林育鴻│94.11.│440,000元(20)│約20,000元│ 李忠憲 │420,000元│├──┼────┼────┼─────────┼─────┼────┼──────┤│232│陳子涵│94.8.│242,000元(11)│約41,480元│翁婉純│200,520元│├──┼────┼────┼─────────┼─────┼────┼──────┤│233│王忻絨│94.11.15│220,000元(10)│約10,000元│黃俊哲│210,000元│├──┼────┼────┼─────────┼─────┼────┼──────┤│234│王永村│94.4.26.│1,012,000元(50)│約132,400│黃財賢│879,600元││││││元│││├──┼────┼────┼─────────┼─────┼────┼──────┤│235│黃怡萍│94.9.底│1,892,000元(86)│300,000元│陳珊珊│1,592,000元│├──┼────┼────┼─────────┼─────┼────┼──────┤│236│林建均│94.12.19│22,000元(1)│無│蔡智賢│22,000元│├──┼────┼────┼─────────┼─────┼────┼──────┤│237│賴錦治│94.10.31│242,000元(11)│6,600元│蔡智賢│235,400元│├──┼────┼────┼─────────┼─────┼────┼──────┤│238│譚兆筑│94.12.│22,000元(1)│無│游美里│2,2000元│├──┼────┼────┼─────────┼─────┼────┼──────┤│239│蔡智賢│94.9.│264,000元(12)│15800元│曾明輝│248,200元│├──┼────┼────┼─────────┼─────┼────┼──────┤│240│徐敏娟│94.3.31.│8,191,040元(236,│3,421,60│何固芳│4,769,440元│││││每單位20,240元、22│0元│││││││,000元,起訴書誤為││││││││486單位)詳如附表││││││││一之一││││├──┼────┼────┼─────────┼─────┼────┼──────┤│241│彭明暉│94.10.底│2,200,000元(100)│247,400元│陳禮監│1,952,600元│├──┼────┼────┼─────────┼─────┼────┼──────┤│242│陳杏梅│94.11.底│264,000元(12)│無│陳禮監│264,000元│├──┼────┼────┼─────────┼─────┼────┼──────┤│243│曾泓凱│94.9.30.│2,332,000元(106)│500,000元│曾致堅│1,832,000元│││││││蔡銘峰││├──┼────┼────┼─────────┼─────┼────┼──────┤│244│徐沛蓁│94.8.底│1,100,000元(50)│130,000元│ 郭惠慈 │970,000元│├──┼────┼────┼─────────┼─────┼────┼──────┤│245│蔡任淑貞│94.12.6.│22,000元(1)│無│李美珠│22,000元│├──┼────┼────┼─────────┼─────┼────┼──────┤│246│朱正彬│94.12.│220,000元(10)│無│李美珠│220,000元│├──┼────┼────┼─────────┼─────┼────┼──────┤│247│ 李秋芳 │94.12.29│22,000元(1)│無│李美珠│22,000元│├──┼────┼────┼─────────┼─────┼────┼──────┤│248│李美珠│94.8.10│22,000元(1)│5,200元│張嘉佑│16,800元│├──┼────┼────┼─────────┼─────┼────┼──────┤│249│陳建智│94.4.│1,100,000元(50)│約680,000│ 李毓娟 │420,000元││││││元│││├──┼────┼────┼─────────┼─────┼────┼──────┤│250│李秀芬│94.12.│440,000元(20)│無│李美珠│440,000元│├──┼────┼────┼─────────┼─────┼────┼──────┤│251│楊仲康│94.11.30│44,000元(2)│約2,000元│ 翁素章 │約42,000元│├──┼────┼────┼─────────┼─────┼────┼──────┤│252│宋文陽│94.12.底│1,320,000元(60)│無│李忠憲│1,320,000元│├──┼────┼────┼─────────┼─────┼────┼──────┤│253│劉騰荃│95.1.3│22,000元(1)│無│ 鄧祥敦 │22,000元│├──┼────┼────┼─────────┼─────┼────┼──────┤│254│陳淑貞│94.6.14.│577,000元(28,每│約240,000│黃財賢│337,000元│││││單位20,240元、22,0│元│││││││00元)││││├──┼────┼────┼─────────┼─────┼────┼──────┤│255│關麗娟│94.8.31.│22,000元(1)│5,200元│林愛媛│16,800元│├──┼────┼────┼─────────┼─────┼────┼──────┤│256│黃文彬│94.5.31.│20,240元(20,240元│10,990元│ 梁雅娟 │9,250元│││││*1)││││├──┼────┼────┼─────────┼─────┼────┼──────┤│257│陳心華│94.7.15.│220,000元(10)│約70,000元│ 陳畯森 │150,000元│├──┼────┼────┼─────────┼─────┼────┼──────┤│258│葛行玫│94.5.16.│1,285,000元(20,24│約360,000│ 鄭忠花 │925,000元│││││0元*60)│元│││├──┼────┼────┼─────────┼─────┼────┼──────┤│259│林永森│94.2.│607,200元(30,每│紅利│洪寶環│不詳│││││單位20,240元、22,0││││││││00元)││││├──┼────┼────┼─────────┼─────┼────┼──────┤│260│陳建志│94.8.31.│22,000元(1)│3,500元│卓振裕│18,500元│├──┼────┼────┼─────────┼─────┼────┼──────┤│261│洪寶環│94.1.│484,000元(22,每│紅利│梁麗│不詳│││││單位20,240元、22,0││李徽邑││││││00元)││謝鼎崑││├──┼────┼────┼─────────┼─────┼────┼──────┤│262│林愛媛│94.5.24.│20,240元(20,240元│5,600元│ 張月娥 │14,640元│││││*1)││││├──┼────┼────┼─────────┼─────┼────┼──────┤│263│蕭幼英│94.4.初│1,850,000元(單位│150,000元│謝華霖│1,700,000元│││││不詳)││││├──┼────┼────┼─────────┼─────┼────┼──────┤│264│鄭珮萱│94.6.│2,135,000元│1,120,000│謝華霖│1,015,000元││││││元│││├──┼────┼────┼─────────┼─────┼────┼──────┤│265│劉雅婷│94.6.15.│1,650,000元│300,000元│蕭幼英│1,350,000元│├──┼────┼────┼─────────┼─────┼────┼──────┤│266│宋劉受珠│94.4.25.│989,000元(46,每│紅利及本金│ 謝佩華 │不詳│││││單位20,240元、22,0││││││││00元)││││├──┼────┼────┼─────────┼─────┼────┼──────┤│267│林淑娟│94.5.│22,000元(1)│紅利│李來金│不詳│├──┼────┼────┼─────────┼─────┼────┼──────┤│268│張美貞│94.5.26.│161,920元(20,240│約11,200元│劉懿瑩│150,720元│││││元*8)││││├──┼────┼────┼─────────┼─────┼────┼──────┤│269│張宸華│94.10.30│110,000元(5)│約1,000元│吳思穎│109,000元│├──┼────┼────┼─────────┼─────┼────┼──────┤│270│張昌平│93.10.27│18,455,360元(單位│3,981,800│蔡銘峰│14,473,560元│││││不詳)│元│││├──┼────┼────┼─────────┼─────┼────┼──────┤│271│謝華霖│93.10.30│220,000元(10)│約10,000元│蔡銘峰│210,000元│├──┼────┼────┼─────────┼─────┼────┼──────┤│272│邱順嬌│94.10.初│110,000元(5)│紅利、推薦│潘自立│不詳││││││獎金│陳倩玉││├──┼────┼────┼─────────┼─────┼────┼──────┤│273│ 王聖裕 │94.6.底│1,188,000元(單位│約100,000│潘自立│1,088,000元│││││不詳)│元│陳倩玉││├──┼────┼────┼─────────┼─────┼────┼──────┤│274│劉素秋│94.9.30.│22,000元(1)│3,600元│潘自立│18,400元│││││││陳倩玉││├──┼────┼────┼─────────┼─────┼────┼──────┤│275│范湘怡│95.1.初│902,000元(41)│無│張蕙蘋│902,000元│├──┼────┼────┼─────────┼─────┼────┼──────┤│276│謝雅玲│94.12.初│2,332,000元(106)│106,000元│張蕙蘋│2,226,000元│├──┼────┼────┼─────────┼─────┼────┼──────┤│277│黃麗雲│94.5.初│1,190,000元(55,│不詳│ 何佳玲 │不詳│││││每單位20,240元、││││││││22,000元)││││├──┼────┼────┼─────────┼─────┼────┼──────┤│278│洪桂卿│94.10.│2,662,000元(121)│435,600元│張蕙蘋│2,226,400元│├──┼────┼────┼─────────┼─────┼────┼──────┤│279│盧泀妡│沒有加入│2,024,000元(92)│610,100元│張蕙蘋│1,413,900元││││會員│││││├──┼────┼────┼─────────┼─────┼────┼──────┤│280│梁志強│沒有加入│836,000元(38)│35,000元│張蕙蘋│801,000元││││會員│││││├──┼────┼────┼─────────┼─────┼────┼──────┤│281│邱瑞隆│94.12.27│4,730,000元│無│潘自立│4,730,000元│││││││陳倩玉││├──┼────┼────┼─────────┼─────┼────┼──────┤│282│邱玉玲│94.10.31│約4,000,000元(38│51,000元│潘自立│3,949,000元│││││)││陳倩玉││├──┼────┼────┼─────────┼─────┼────┼──────┤│283│葉文堂│94.5.│6,677,440元(起訴│421,000元│潘自立│6,256,440元│││││書誤為6,677,400元││陳倩玉││││││)詳如附表一之一││││├──┼────┼────┼─────────┼─────┼────┼──────┤│284│黃俊哲│94.9.29.│5,230,000元(238)│700,000元│潘自立│4,530,000元│││││││陳倩玉││├──┼────┼────┼─────────┼─────┼────┼──────┤│285│康育城│94.2.底│108,400元(5)│紅利│潘自立│不詳│││││││陳倩玉││├──┼────┼────┼─────────┼─────┼────┼──────┤│286│范鈞皓│94.2.│1,711,600元(83,│紅利、推薦│潘自立│不詳│││││每單位20,240元、22│獎金, 後全 │陳倩玉││││││,000元)│數歸還。│││├──┼────┼────┼─────────┼─────┼────┼──────┤│287│古志勝│94.10.31│660,000元(30)│36,000元│汪建和│624,000元│├──┼────┼────┼─────────┼─────┼────┼──────┤│288│呂蘭若│94.10.31│44,0000元(20)│44,000元│林峻毅│396,000元│││││││(原名林││││││││盈村)││││││││汪建和││├──┼────┼────┼─────────┼─────┼────┼──────┤│289│潘啟豐│94.4.30.│1,012,000元(50)│680,000元│林谷翰│332,000元│││││││吳孟珊││├──┼────┼────┼─────────┼─────┼────┼──────┤│290│古金松│94.4.11.│445,280元(20,240│136,000元│汪建和│309,280元│││││元*22)││ 古竺立 ││││││││ 蔡蘇洽簾 ││├──┼────┼────┼─────────┼─────┼────┼──────┤│291│古春蘭│94.9.30.│共220,000元(10)│36,000元│汪建和│184,000元│├──┼────┼────┼─────────┼─────┼────┼──────┤│292│林婉菁│93.12.31│7,783,600元(363)│約2,617,16│蔡銘峰│5,166,440元││││││0元│ 王建和 ││├──┼────┼────┼─────────┼─────┼────┼──────┤│293│郭世億│94.12.31│3,225,200元(157)│約1,774,00│蔡銘峰│1,451,200元││││││0元│汪建和││├──┼────┼────┼─────────┼─────┼────┼──────┤│294│江宗榮│94.4.25.│708,400元(20,240│464,000元│蔡銘峰│244,400元││││94.4.30.│元*35)││汪建和││││││││││├──┼────┼────┼─────────┼─────┼────┼──────┤│295│廖信│94.4.│220,000元(10,每│無│自己加入│220,000元│││││單位20,240元、22,0││台中分公││││││00元)││司││├──┼────┼────┼─────────┼─────┼────┼──────┤│296│周佳霖│94.5.31.│1,144,000元(52)│560,000元│曾致堅│584,000元│├──┼────┼────┼─────────┼─────┼────┼──────┤│297│李怡慧│94.10.│1,100,000元(50)│約180,000│羅玉旻│920,000元││││││元│││├──┼────┼────┼─────────┼─────┼────┼──────┤│298│陳弘國│94.10.│1,100,000元(50)│180,000元│羅玉旻│920,000元│├──┼────┼────┼─────────┼─────┼────┼──────┤│299│趙秀卿│94.5.26.│1,214,400元(20,24│約672,000│陳珊珊│1,142,400元│││││0元*60)│元│││├──┼────┼────┼─────────┼─────┼────┼──────┤│300│李泰毅│94.9.30.│220,000元(10)│21,000元│王建登│199,000元│├──┼────┼────┼─────────┼─────┼────┼──────┤│301│周仕堂│94.10.31│1,210,000元(55)│121,000元│王建登│1,089,000元│├──┼────┼────┼─────────┼─────┼────┼──────┤│302│賴育延│94.10.31│990,000元(45)│99,000元│周佳霖│891,000元│├──┼────┼────┼─────────┼─────┼────┼──────┤│303│黃雅羚│94.10.31│1,100,000元(50)│110,000元│曾致堅│990,000元│├──┼────┼────┼─────────┼─────┼────┼──────┤│304│何志元│94.7.31.│550,000元(25)│150,000元│王建登│400,000元│├──┼────┼────┼─────────┼─────┼────┼──────┤│305│王建登│94.5.│5,324,000元(242)│2,000,000│曾致堅│3,324,000元││││││元│││├──┼────┼────┼─────────┼─────┼────┼──────┤│306│范文齊│94.3.│202,400元(20,240│120,000元│羅玉旻│82,400元│││││元*10)││││├──┼────┼────┼─────────┼─────┼────┼──────┤│307│廖莉榛│94.5.│5,500,000元(單位│400,000元│曾致堅│5,100,000元│││││不詳)││││├──┼────┼────┼─────────┼─────┼────┼──────┤│308│張珮甄│94.5.31.│506,000元(23,起│240,000元│曾致堅│266,000元│││││訴書誤為506,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309│鄭婷尹│94.4.30.│580,000元(50)│340,000元│林谷翰│240,000元│││││││吳孟珊││├──┼────┼────┼─────────┼─────┼────┼──────┤│310│羅玉旻│94.2.28.│110,000元(5)│83,800元│蔡銘峰│26,200元│├──┼────┼────┼─────────┼─────┼────┼──────┤│311│徐勝彥││3,300,000元(150)│2,133,800│羅玉旻│1,166,200元││││││元│││├──┼────┼────┼─────────┼─────┼────┼──────┤│312│賴玟銨│94.8.31.│660,000元(30)│156,000元│林峻毅│504,000元│├──┼────┼────┼─────────┼─────┼────┼──────┤│313│邱菊廷│94.7.11.│220,000元(10)│約70,000元│ 劉古權 │150,000元│││││││劉懿瑩││├──┼────┼────┼─────────┼─────┼────┼──────┤│314│ 楊陳仲仙 │94.8.22.│198,000元(9)│約46,800元│劉懿瑩│151,200元│├──┼────┼────┼─────────┼─────┼────┼──────┤│315│尤碧鑾│94.5.31.│3,342,000元(156,│約100多萬│梁麗│約234,2000元│││││每單位20,240元、22│元│李徽邑││││││,000元)││謝鼎崑││├──┼────┼────┼─────────┼─────┼────┼──────┤│316│ 王賴妙美 │94.9.21.│374,000元(17)│約18,200元│梁麗│355,800元│││││││李徽邑││││││││謝鼎崑││├──┼────┼────┼─────────┼─────┼────┼──────┤│317│羅麗技│94.11.│154,000元(7)│4,000元│羅魏良璧│150,000元│├──┼────┼────┼─────────┼─────┼────┼──────┤│318│梁來玉│94.10.31│22,000元(1)│2,200元│林峻毅│19,800元│││││││(原名林││││││││盈村)││││││││汪建和││├──┼────┼────┼─────────┼─────┼────┼──────┤│319│ 徐國螢 │94.7.│594,000元(27)│約119,000│劉懿瑩│475,000元││││││元│││├──┼────┼────┼─────────┼─────┼────┼──────┤│320│賴來足│94.6.│352,000元(16,起│約96,000元│劉懿瑩│256,000元│││││訴書誤為26單位)詳││││││││如附表一之一││││├──┼────┼────┼─────────┼─────┼────┼──────┤│321│蔡宜芝│94.7.31.│2,398,000元(19)│約763,000│謝沛芳│1,635,000元││││││元│││├──┼────┼────┼─────────┼─────┼────┼──────┤│322│劉懿瑩│94.4.│121,200元(20,240│40,800元│郭麗敏│80,400元│││││元*6)││││├──┼────┼────┼─────────┼─────┼────┼──────┤│323│葉欽炎│94.5.底│約266,400元(14)│約138,600│梁麗│127,800元││││││元│李徽邑││││││││謝鼎崑││├──┼────┼────┼─────────┼─────┼────┼──────┤│324│曾芳怡│94.11.20│2,400,000元(99)│約77,000元│謝沛芳│2,323,000元│├──┼────┼────┼─────────┼─────┼────┼──────┤│325│陳致浩│94.10.31│2,244,000元(102,│222,200元│謝沛芳│2,021,800元│││││起訴書誤為101單位││││││││)詳如附表一之一││││├──┼────┼────┼─────────┼─────┼────┼──────┤│326│陳淑鳳│94.8.31.│968,000元(44,起│約140,000│楊瑞祥│828,000元│││││訴書誤為880,000元│元│曾致堅││││││)詳如附表一之一││││├──┼────┼────┼─────────┼─────┼────┼──────┤│327│徐禎鴻│94.12.19│1,430,000元(65)│無│陳珊珊│1,430,000元│├──┼────┼────┼─────────┼─────┼────┼──────┤│328│張荔荔│94.12.31│1,558,480元(20,24│約1,204,00│張昌平│354,480元│││││0元*77)│0元│蔡銘峰││├──┼────┼────┼─────────┼─────┼────┼──────┤│329│劉峰佳│94.5.31.│1,092,960元(20,24│約604,800│張荔荔│488,160元│││││0元*54)│元│││├──┼────┼────┼─────────┼─────┼────┼──────┤│330│陳偉民│94.6.│600,000元│無│陳琦樑│600,000元│││││││蘇浩偉││├──┼────┼────┼─────────┼─────┼────┼──────┤│331│廖明良│94.3.31.│2,200,000元(100,│約700,000│廖明忠│1,500,000元│││││每單位22,240元)│元│││├──┼────┼────┼─────────┼─────┼────┼──────┤│332│林寶春│94.4.30.│4,933,280元(234,│2,014,400│梁麗│2,918,880元│││││每單位20,240元、22│元│││││││,000元)││││├──┼────┼────┼─────────┼─────┼────┼──────┤│333│朱文一│94.9.初│164,000元(24,000│2,200元│ 曾秀葉 │161,800元│││││元*5、22,000元*2)││││├──┼────┼────┼─────────┼─────┼────┼──────┤│334│粘雅涵│94.3.29.│2,428,800元(20,24│約1,944,00│陳珊珊│484,800元│││││0元*120)│0元│││├──┼────┼────┼─────────┼─────┼────┼──────┤│335│林慧菊│94.4.29.│2,112,000元(100,│940,000元│陳珊珊│1,172,000元│││││每單位20,240元、22││汪建和││││││,000元)││││├──┼────┼────┼─────────┼─────┼────┼──────┤│336│吳佩珊│94.9.│1,936,000元(88)│約260,000│林谷翰│1,676,000元││││││元│││├──┼────┼────┼─────────┼─────┼────┼──────┤│337│許秀怡│94.12.│748,000元(34)│約34,000元│自己加入│714,000元│││││││台中分公││││││││司││├──┼────┼────┼─────────┼─────┼────┼──────┤│338│張高誌│94.7.25.│1,100,000元(50)│約260,000│陳珊珊│840,000元││││││元│││├──┼────┼────┼─────────┼─────┼────┼──────┤│339│許秋蟬│95.1.14.│220,000元(10)│無│林婉菁│220,000元│├──┼────┼────┼─────────┼─────┼────┼──────┤│340│施文潔│94.8.│594,000元(27)│約110,000│林谷翰│484,000元││││││元│││├──┼────┼────┼─────────┼─────┼────┼──────┤│341│蕭予宸│94.7.│1,144,000元(52)│無│王藍裕│1,144,000元│├──┼────┼────┼─────────┼─────┼────┼──────┤│342│曾淑惠│94.5.31.│1,012,000元(20,24│約560,000│ 吳文聖 │452,000元│││││0元*50)│元│王勇文││├──┼────┼────┼─────────┼─────┼────┼──────┤│343│梁素娟│94.7.│10,450,000元(475│約3,000,00│梁雅茹│7,450,000元│││││)│0元│謝鼎崑││├──┼────┼────┼─────────┼─────┼────┼──────┤│344│李惠蘭│94.3.│3,659,920元(175,│1,800,000│梁雅茹│1,859,920元│││││每單位20,240元、22│元│謝鼎崑││││││,000元)││││├──┼────┼────┼─────────┼─────┼────┼──────┤│345│梁葉妹│94.6.│154,000元(7)│50,000元│羅 魏良壁 │104,000元│├──┼────┼────┼─────────┼─────┼────┼──────┤│346│謝沛芳│94.5.31.│1,437,040元(20,24│約795,200│謝華霖│641,840元│││││0元*71)│元│張昌平││├──┼────┼────┼─────────┼─────┼────┼──────┤│347│劉黃月春│94.12.30│4,298,000元(209,│紅利及獎金│梁麗│不詳│││││每單位20,240元、22││李徽邑││││││,000元)││謝鼎崑││├──┼────┼────┼─────────┼─────┼────┼──────┤│348│莊瑪麗│94.7.31.│110,000元(5)│約29,600元│吳林秀敏│80,400元│├──┼────┼────┼─────────┼─────┼────┼──────┤│349│陳金華│94.11.28│858,000元(39,起│無│曾致堅│858,000元│││││訴書誤為850,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350│陳怡靜│94.7.31.│1,100,000元(50)│約350,000│羅玉旻│750,000元││││││元│││├──┼────┼────┼─────────┼─────┼────┼──────┤│351│詹昌玶│94.8.底│9,108,000元(414)│約1,900,00│王藍裕│7,208,000元││││││0元│││├──┼────┼────┼─────────┼─────┼────┼──────┤│352│邱意純│94.11.30│616,000元(28)│約28,000元│王藍裕│588,000元│├──┼────┼────┼─────────┼─────┼────┼──────┤│353│刁瑞銘│94.9.│約1,418,000元(69│約200,000│王藍裕│1,218,000元│││││)│元│││├──┼────┼────┼─────────┼─────┼────┼──────┤│354│蔣彩萍│94.11.│約1,507,000元(63│約138,600│王藍裕│1,368,400元│││││)│元│││├──┼────┼────┼─────────┼─────┼────┼──────┤│355│潘靜怡│94.2.底│910800元(20,240元│約855,000│張昌平│55,800元│││││*45)│元│││├──┼────┼────┼─────────┼─────┼────┼──────┤│356│張蕙蘋│94.4.│3,347,520元(162,│1,587,600│謝華霖│1,759,920元│││││每單位20,240元、22│元│││││││,000元)││││├──┼────┼────┼─────────┼─────┼────┼──────┤│357│王勇文│94.3.31.│13,398,000元(609│紅利│張昌平│不詳│││││)││││├──┼────┼────┼─────────┼─────┼────┼──────┤│358│李清福│94.12.30│1,958,000元(89,│無│ 石中倫 │1,958,000元│││││起訴書誤為99單位)││林哲玄││││││詳如附表一之一││││├──┼────┼────┼─────────┼─────┼────┼──────┤│359│林哲玄│不詳│3,300,000元(150)│紅利│石忠倫│不詳│├──┼────┼────┼─────────┼─────┼────┼──────┤│360│李徽邑│93.底│220,000元(10)│不詳│卓振裕│不詳│├──┼────┼────┼─────────┼─────┼────┼──────┤│361│王啟禎│不詳│8,957,440元(332)│1,309,702│賴金鑫│7,647,738元││││││元│││├──┼────┼────┼─────────┼─────┼────┼──────┤│362│黃財賢│不詳│660,000元(30)│不詳│不詳│不詳│├──┼────┼────┼─────────┼─────┼────┼──────┤│363│陳倩玉│93.10.│金額不詳(約200,│不詳│張簡清欽│不詳│││││起訴書誤為454單位││卓振裕││││││,9,988,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364│徐擁珵│不詳│101,200元(20,240│1,250,000│不詳│0│││││元*5)│元│││├──┼────┼────┼─────────┼─────┼────┼──────┤│365│陳禮監│93.10.│金額不詳(106,起│推薦獎金│潘自立│不詳│││││訴書誤為135單位,2││││││││,970,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366│謝茹茵│94.7.│22,000元(1)│約7,000元│蔡銘峰│15,000元││││94.8.間│││││├──┼────┼────┼─────────┼─────┼────┼──────┤│367│陳岱偉│不詳│22,000元(1)│紅利│梁雅茹│不詳│├──┼────┼────┼─────────┼─────┼────┼──────┤│368│陳琦樑│93.10.間│220,000元(10)│不詳│蘇浩偉│不詳│├──┼────┼────┼─────────┼─────┼────┼──────┤│369│ 張育民 │不詳│1,100,000元(50)│不詳│不詳│不詳│├──┼────┼────┼─────────┼─────┼────┼──────┤│370│ 陳偉倫 │不詳│220,000元(10)│不詳│不詳│不詳│├──┼────┼────┼─────────┼─────┼────┼──────┤│371│王酋錦│94.11.│22,000元(1)│無│蔡銘峰│22,000元│││││││││├──┼────┼────┼─────────┼─────┼────┼──────┤│372│蘇浩偉│93.11.間│3,500,000元(160)│約100,000│蔡銘峰│約3,400,000││││││元││元│├──┼────┼────┼─────────┼─────┼────┼──────┤│373│汪建和│93.11.│660,000元(30)│約2,000,00│張簡清欽│0││││││0元│││├──┼────┼────┼─────────┼─────┼────┼──────┤│374│吳美娟│不詳│22,000元(1)│紅利│卓振裕│不詳│├──┼────┼────┼─────────┼─────┼────┼──────┤│375│王玉菁│不詳│金額不詳(50,起訴│推薦獎金│曾致堅│不詳│││││書誤為800單位,17,││││││││600,000元)詳如附││││││││表一之一││││├──┼────┼────┼─────────┼─────┼────┼──────┤│小結│││431,492,400元│96,552,554││296,813,246││││││元││元│└──┴────┴────┴─────────┴─────┴────┴──────┘附表一之一┌──┬────┬─────┬──────┬───────────────────┐│編號│姓名│起訴書所載│投資人陳述之│本院判斷││││投資金額│投資人(或名│││││(單位)│義人)金額││││││(單位)││├──┼────┼─────┼──────┼───────────────────┤│1│陳嘉嫻│1,477,000│1,474,000元│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元│(67)│1,477,000元÷67=22,044.77元││││(67)│(見中市警卷│與本案每單位(20,240元或22,000元)│││││㈠第1-7頁)│不符。││││││二、依投資人陳述之單位計算:││││││22,000元*67=1,474,000元││││││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有誤。│├──┼────┼─────┼──────┼───────────────────┤│29│林佩亭│1,370,000│1,370,000元│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元│(62)│1,370,000元÷62=22096.77419元││││(62)│(見中市警卷│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㈠第300-311│或22,000元)不符。│││││頁)│二、依投資人陳述之62單位計算:以62單位││││││22,000元*62=1,364,000元,或││││││20,240元*62=1,254,880元││││││兩者相較,前者(每單位22,000元)較││││││接近投資人所陳述之投資總額,較為可││││││採。││││││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亦有誤。│├──┼────┼─────┼──────┼───────────────────┤│32│王宜祥│674,080元│本人141,680│一、依投資人陳述共投資「32」單位計算,││││(31)│元(7)│20,240元*7=141,680元│││││他人名義:│22,000元*25=550,000元│││││ 李梓婕 22,000│合計691,680元,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元(1)│單位及金額相符,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 王宜平 22,000│及金額均有誤。│││││元(1)││││││ 陳宥潔 444,40││││││0元(21)││││││ 蔡嘉慶 44,000││││││元(2)││││││(見中市警卷││││││㈠第329-338││││││頁)││├──┼────┼─────┼──────┼───────────────────┤│34│李素娥│233,200元│233,200元(│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12)│每單位22,000│233,200元÷12=19433.33元│││││元)│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見中市警卷│或22,000元)不符。│││││㈠第347-354│二、依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頁)│22,000元,則22,000元*12=264,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36│徐永林│9,020,000│94.5.:│一、依投資人之陳述,共計投資450單位(││││元│40,480元(20│其中2單位,每單位20,240元,另403單││││(405)│,240元*2)│位,每單位22,000元)│││││本人(1)│20,240元*2=40,480元│││││ 洪玲英 (1)│22,000元*403=8,866,000元│││││94.6.:│合計8,906,480元│││││22,000元│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及單位均有誤。│││││ 陳秀梅 (1)││││││94.7.:││││││2,288,000元││││││(104)││││││本人(4)││││││ 黃政鴻 (25)││││││ 林於萬 (25)││││││ 黃明田 (25)││││││ 洪琡閔 (25)││││││94.8.:││││││(15)││││││洪琡閔(5)││││││ 陳姿仔 (10)││││││94.9.:││││││1,870,000元││││││(85)││││││黃政鴻(25)││││││林於萬(5)││││││黃明田(20)││││││洪琡閔(20)││││││ 林域生 (2)││││││ 洪李尖 (5)││││││94.11.:││││││久揚有限公司││││││(10)││││││94.12.:││││││4,136,000元││││││(188)││││││洪玲英(4)││││││陳秀梅(4)││││││ 劉桂伶 (7)││││││ 林仕強 (2)││││││ 劉賴春枝 (43││││││)││││││ 傅志正 (24)││││││ 蔡明瑞 (24)││││││ 邱羚翔 (20)││││││ 陳傑 (20)││││││ 梁雖 (20)││││││ 廖鐘 (20)││││││(見中市警卷││││││㈠第368-396││││││頁)││├──┼────┼─────┼──────┼───────────────────┤│50│吳舜│496,000元│496,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24)│4,22,000元│496,000元÷24=20,666.66元,│││││)│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見中市警卷│元或22,000元)不符。│││││㈠第570-585│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22,000元,共計投│││││頁)│資24單位,││││││22,000元*24=528,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51│劉恙│120,000元│120,000元(5│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5)│,22,000元)│120,000元÷5=24,000元,│││││(見中市警卷│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㈡第1-5頁)│或22,000元)不符。││││││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投資5單位││││││22,000元*5=110,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54│簡月薰│440,000元│132多萬元│一、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20)│自已(20,22│投資「80」單位│││││,000元)│22,000元*80=1,760,000元│││││姪子(60)│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見中市警卷│書投資單位及金額之記載亦均有誤。│││││㈡第25-32頁││││││)││├──┼────┼─────┼──────┼───────────────────┤│56│柯麗珍│888,16元│2,888,160元│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44)│(44,22,000│8,816元÷44=200.36│││││元)│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見中市警卷│或22,000元)不符。│││││㈡第48-58頁│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投資44單位││││││22,000元*44=968,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57│廖紀現│374,000元│374,000元(2│一、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17)│2,000元*12)│投資12單位,│││││本人(1)│22,000元*12=264,000元│││││先生 廖鴻杉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10)│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 廖李占 (1)││││││(見中市警卷││││││㈡第60-64頁││││││)││├──┼────┼─────┼──────┼───────────────────┤│58│吳念娥│2,266,000│2,266,000元│一、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元│(106,22,00│投資106單位││││(106)│0元)│22,000元*106=2,332,000元│││││(見中市警卷│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㈡第66-79頁│書投資金額之記載均有誤。│││││)││├──┼────┼─────┼──────┼───────────────────┤│63│林上筑│1,893,000│1,893,000元│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元│(91,22,000│1,893,000元÷86=22011.62元││││(86)│元)│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見中市警卷│或22,000元)不符。│││││㈡第107-138│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頁)│投資91單位││││││22,000元*91=2,002,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投資單位及金額之記載均有誤。│├──┼────┼─────┼──────┼───────────────────┤│76│林宴君│106,480元│106,480元(1│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5)│1,22,000元│106,480元÷5=21,296元│││││)│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見中市警卷│或22,000元)不符。│││││㈡第300-305│二、依投資人陳述之投資11單位計算:│││││頁)│106,480元÷11=9,680元││││││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均有誤││││││。││││││三、又據投資人陳述每單位22,000元,起訴││││││書所載投資5單位計算:││││││22,000元*5=110,00元││││││較接近投資人所陳述之投資總額106,48││││││0元,是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有誤。│├──┼────┼─────┼──────┼───────────────────┤│77│章仁郁│622,000元│622,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26)│6,22,000元│622,000元÷26=23,923.07元│││││)│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見中市警卷│或22,000元)不符。│││││㈡第307-313│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頁)│投資26單位││││││22,000元*26=572,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記載之投資總額亦有誤。│├──┼────┼─────┼──────┼───────────────────┤│79│廖方興│2,336,000│2,266,000元│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元│(103,22,00│2,336,000元÷103=22,679.61元││││(103)│0元)│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見中市警卷│或22,000元)不符。│││││㈡第323-330│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頁)│投資103單位││││││22,000元*103=2,266,000元││││││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相符,││││││是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有誤。│├──┼────┼─────┼──────┼───────────────────┤│82│吳林秀敏│6,479,440│6,479,440元│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元│(338)│6,479,440元÷300=21598.13元││││(300)│【以下每單位│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20,240元】│或22,000元)不符。│││││93.12.:│二、依投資人之陳述,共投資338單位│││││本人20,240元│20,240元*56=1,133,440元│││││(1)│22,000元*282=6,204,000元│││││ 吳怡靜 20,240│合計7,337,440元│││││元(1)│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李麗鈴 101,20│書所載投資單位及金額亦均有誤。│││││0元(5)││││││94.1.:││││││ 尤瑞儀 20,240││││││元(1)││││││ 張景盛 20,240││││││元(1)││││││吳怡靜80,960││││││元(4)││││││ 吳貴隆 20,240││││││元(1)││││││94.2.:││││││ 張家誠 20,240││││││元(1)││││││94.3.:││││││ 陳進益 20,240││││││元(1)││││││ 林美枝 20,240││││││元(1)││││││ 張勝蘭 101,20││││││0元(5)││││││94.5.:││││││ 李陳月 104,80││││││0元(20)││││││張景盛101,20││││││0元(5)││││││吳貴隆101,20││││││0元(5)││││││本人80,960元││││││(4)││││││【以下每單位││││││22,000元】││││││94.6.:││││││ 陳林媛 110,00││││││0元(5)││││││94.7.:││││││ 林奇主 22,000││││││元(1)││││││陳林媛110,00││││││0元(5)││││││94.8.:││││││陳林媛154,00││││││0元(7)││││││李陳月110,00││││││0元(5)││││││張勝蘭110,00││││││0元(5)││││││94.9.:││││││ 陳惠音 1,100,││││││000元(50)││││││ 李淑敏 1,110,││││││000元(50)││││││尤瑞儀88,000││││││元(4)││││││本人110,000││││││元(5)││││││94.10.:││││││ 朱新丁 550,00││││││0元(25)││││││ 唐淑娟 550,00││││││0元(25)││││││ 詹蝦 990,000││││││元(45)││││││94.11.:││││││朱新丁550,00││││││0元(25)││││││唐淑娟550,00││││││0元(5)││││││(見中市警卷││││││㈡第346-368││││││頁)││├──┼────┼─────┼──────┼───────────────────┤│87│張逸豪│250,000元│共約250,000│一、起訴書記載投資人共投資21單位││││(21)│元(11,每單│以每單位金額元計算:│││││位22,000元、│20,240元*21=425,040元│││││20,240元)│22,000元*21=462,000元│││││(見中市警卷│均與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不符│││││㈡第403-412│二、依投資人陳述11單位,以每單位22,00│││││頁)│0元計算:││││││22,000元*11=242,000元││││││較接近投資人陳述之投資金額,是以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較為可採。│├──┼────┼─────┼──────┼───────────────────┤│89│蔡端惠│303,600元│303,600元(│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25)│20,240元*15│303,600元÷25=12,144元│││││)│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本人(5)│或22,000元)不符。│││││父 蔡學文 (5│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0,240元,共計│││││)│投資15單位│││││母 蔡謝慎 (5│20,240元*15=303,600元│││││)│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相符,│││││(見中市警卷│是起訴書投資單位及金額之記載均有誤│││││㈡第425-433│。│││││頁)││├──┼────┼─────┼──────┼───────────────────┤│93│段安麗│350,000元│352,000元(│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16)│22,000元*16│350,000元÷16=21,875元│││││)│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本人、母段張│或22,000元)不符。│││││ 春妹 、父 段宗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順│投資16單位│││││(見中市警卷│22,000元*16=352,000元│││││㈡第457-464│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相符,│││││頁)│是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有誤。│├──┼────┼─────┼──────┼───────────────────┤│96│蘇夷之│2,600,000│260,000元(│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元│118,每單位2│2,600,000元÷118=22,033.89元││││(118)│0,240元)│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本人、友 胡建 │或22,000元)不符。│││││基、 梁新生 、│二、投資人先前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均│││││ 李嘉珮 、女胡│甚明確,其後改稱共投資130單位,惟│││││ 惟思 、妹蘇夷│投資單位及每單位價格均不明,應以先│││││棻,後改稱13│前陳述可採。│││││0單位│三、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見中市警卷│元│││││㈡第480-490│20,240元*118=2,388,320元│││││頁)│是投資人陳述之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102│黃億萍│657,576元│657,576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29)│0,240元*29,│657,576元÷29=22,675.03元│││││含貸款利息)│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見中市警卷│或22,000元)不符。│││││㈢第8-13頁)│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元││││││20,240元*29=586,96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103│鄭秀卿│646,400元│646,4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32)│0,240元*32)│646,400元÷32=20,200元│││││(見中市警卷│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㈢第17-22頁│或22,000元)不符。│││││)│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元││││││20,240元*32=647,68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104│羅婉毓│128,400元│128,4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6)│2,000元*6)│128,400元÷6=21,400元│││││(見中市警卷│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㈢第24-30頁│或22,000元)不符。│││││)│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2,000││││││元││││││22,000元*6=132,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105│杜伊雯│359,920元│共約350,000│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17)│元(17,20,2│359,920元÷17=21,171.76元│││││40元*8,22,0│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00元*9)│或22,000元)不符。│││││(見中市警卷│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㈢第33-38頁│元│││││)│20,240元*17=344,08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130│吳春珠│704,880元│806,080元(3│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33)│3,每單位20,│704,880元÷33=21,360元│││││240元、22,00│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0元)│或22,000元)不符。│││││(見中市警卷│二、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或20,│││││㈢第259-279│240元,共計投資33單位│││││頁)│20,240元*33=667,920元,或││││││22,000元*=726,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較接近其陳述││││││之投資總額,是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有誤。│├──┼────┼─────┼──────┼───────────────────┤│141│賴萬枝│102,000元│102,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5)│0,240元*5)│102,000元÷5=20,400元│││││(見中市警卷│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㈢第370-374│或22,000元)不符。│││││頁)│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元││││││20,240元*5=101,2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190│許宗傑│220,000元│242,000元(2│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1單位,每單位││││(10)│2,000元*11)│22,000元│││││本人(10)│22,000*11元=242,000元│││││母 簡百紅 (1│與其陳述之投資總額相符。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單位及金額均有誤。│││││(見中市警卷││││││㈣第140-146││││││頁)││├──┼────┼─────┼──────┼───────────────────┤│197│ 顏良友 │14,049,000│20,724,000元│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942單位,每單││││元│(22,000元*9│位22,000元││││(942)│42)│22,000元*942=20,724,000元│││││(見中市警卷│與其陳述之投資總額相符。是起訴書所│││││㈣第207-291│載之投資金額有誤。│││││頁)││├──┼────┼─────┼──────┼───────────────────┤│203│陳光隆│440,00元│本人、妻黃淑│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2單位,每單位2││││(2)│晶40,480元(│0,240元│││││20,240元*2)│20,240元*2=40,480元│││││(見中市警卷│與其陳述之投資總額相符。是起訴書所│││││㈣第331-335│載之投資金額有誤。│││││頁)││├──┼────┼─────┼──────┼───────────────────┤│215│黃憶萍│800,000元│共約1,800,00│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80單位,每單位│││││0元(22,000│22,000元│││││元*80)│22,000元*80=1,760,000元│││││(見中市警卷│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㈣第438-443│書所載之投資金額亦有誤。│││││頁)││├──┼────┼─────┼──────┼───────────────────┤│217│林瓊蓮│220,000元│220,000元(2│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1單位,每單位││││(11)│2,000元*11)│22,000元│││││本人(5)│22,000元*11=242,000元│││││夫 劉泉 (1)│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子 劉冠延 (5│書所載之投資金額亦有誤。│││││)││││││(見中市警卷││││││㈣第451-456││││││頁)││├──┼────┼─────┼──────┼───────────────────┤│224│林峻毅│9,143,200│9,152,000元│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416單位,每單│││(原名│元│(22,000元*4│位22,000元│││林盈村)│(416)│16)│22,000元*416=9,152,000元│││││94.8.初:│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由他人以101,│書所載之投資金額亦有誤。│││││200元代價轉││││││讓給我││││││94.8.31.:││││││母 楊宛諭 (1││││││)││││││父 林九枝 (1││││││)││││││女友 高巳晴 (││││││38)││││││ 賴憶華 (2)││││││ 蔡志誠 (5)││││││ 陳佳吟 (5)││││││前妻 張嘉惠 (││││││5)││││││哥哥 陳盈作 (││││││40)││││││ 廖炳隆 (1)││││││洪渼雯(4)││││││ 廖宏進 (20)││││││94.9.30.:││││││ 周龍 (50)││││││前岳母 張陳淑 ││││││芬(50)││││││94.10.31.││││││ 張婉菁 (10)││││││ 陳咪春 (5)││││││前岳父 張天地 ││││││(20)││││││ 蘇育暲 (50)││││││林佩亭(38)││││││94.10.31.││││││ 沈韡澔 (20)││││││ 顏于庭 (20)││││││徐文吉(25)││││││94.11.30.││││││ 賴觀君 (1)││││││(見中市警卷││││││㈣第501-507││││││頁)││├──┼────┼─────┼──────┼───────────────────┤│240│徐敏娟│8,191,040│8,191,040元│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元│(236,每單│8,191,040元÷486=1,6853.99元││││(486)│位20,240元、│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22,000元)│或22,000元)不符。│││││94.3.31.:│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416單位,每單│││││本人(150)│位22,000元│││││94.3.31-94.1│22,000元*416=9,152,000元,是投資人│││││1.25:│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之│││││ 廖文 達、徐子│投資單位及總額亦均有誤。│││││茵、 徐國傑 、││││││ 成麗芳彭雲 ││││││枝、 吳玉鳳 、││││││ 林文泰周中 ││││││偉、 鍾鳳雪 、││││││ 劉冠騏 、廖文││││││寶、 李建和 等││││││12人││││││(見中市警卷││││││㈤第83-85頁││││││)││├──┼────┼─────┼──────┼───────────────────┤│283│葉文堂│6,677,400│6,677,440元│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與投資人之陳述不符,││││元│(見中市警卷│因投資人對其投資總額知之甚稔,應以投資│││││㈤第214-216│人陳述為準,是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有誤。│││││頁)││├──┼────┼─────┼──────┼───────────────────┤│308│張珮甄│480,000元│506,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23)│2,000元*23)│480,000元÷23=20869.56元│││││(見中市警卷│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㈤第430-432│或22,000元)不符。│││││頁)│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23單位,每單位││││││22,000元││││││22,000元*23=506,000元││││││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總額有誤。│├──┼────┼─────┼──────┼───────────────────┤│320│賴來足│352,000元│352,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26)│2,000元*16)│352,000元÷26=13,538.46元│││││94.6.:│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本人(1)│或22,000元)不符。│││││94.7.:│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6單位,每單位│││││本人(5)│22,000元│││││94.8.:│22,000*16元=352,000元│││││夫 林宏輝 (5│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單位有誤。│││││)││││││母 賴玉枝 (5││││││)││││││(見中市警卷││││││㈥第70-72頁││││││)││├──┼────┼─────┼──────┼───────────────────┤│325│陳致浩│2,244,000│2,244,000元│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元│(22,000元*1│2,244,000元÷101=22,217.82元││││(101)│02)│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94.10.31.:│或22,000元)不符。│││││本人(101)│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02單位,每單│││││94.12.30.:│位22,000元│││││姊 陳曉意 (1│22,000元*102=2,244,000元│││││)│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單位有誤。│││││(見中市警卷││││││㈥第125-127││││││頁)││├──┼────┼─────┼──────┼───────────────────┤│326│陳淑鳳│880,000元│968,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44)│2,000元*44)│880,000元÷44=20,000元│││││(見中市警卷│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㈥第474-477│或22,000元)不符。│││││頁)│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44單位,每單位││││││22,000元,││││││22,000元*44=968,000元││││││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總額有誤。│├──┼────┼─────┼──────┼───────────────────┤│349│陳金華│850,000元│共850,000元│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39)│(每單位22,0│850,000元÷39=21,794.87元│││││00元)│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見中市警卷│或22,000元)不符。│││││㈥第250-253│二、依起訴書所載共計投資39單位,每單位│││││頁)│22,000元││││││22,000元*39=858000元││││││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之投資總額亦有誤。│├──┼────┼─────┼──────┼───────────────────┤│363│陳倩玉│9,988,000│共約200單位│││││元│(原審95.12.│││││(454)│1.準備程序)││├──┼────┼─────┼──────┼───────────────────┤│365│陳禮監│2,970,000│共約106單位│││││元│(原審95.12.│││││(135)│1.準備程序)││├──┼────┼─────┼──────┼───────────────────┤│375│王玉菁│17,600,000│共約50單位│││││元│(原審95.12.│││││(800)│1.準備程序)││└──┴────┴─────┴──────┴───────────────────┘附表二以下投資者共計5187人,每人投資1單位(每單位新台幣22,000元),共計114,114,000元:
┌───────────────────────────────────┐│1 黃禾妹 、2 張景翔 、3 游銘雄 、4 方淑惠 、5 溫陸妹 、6 洪志明 、7 謝文娟 、8 黃金國 ││9 黃萬正 、10 黃佩怡 、11 蕭惠玲 、12 曾德善 、13 洪薪雅 、14 葉英美 、15 董蘇萱 、││16 劉瑜康 、17 董燕華 、18董 林玉蕙 、19 周玫荻 、20 黃碧馨 、21 陳境逢 、││22 陳吳冬妹 、23 張素蕙 、24 王中仁 、25 王思遠 、26 吳燕芬 、27王資?、28 沈逸馨 ││29 蔡學元 、30李建和、31 黃奕銘 、32簡百紅、33許宗傑、34 楊洙美 、35 夏屏龍 、││36 周玫君 、37 陳建彬 、38 石瑞娟 、39 曾蕃財 、40 曾黃阿雲 、41 曾美森 、42 徐藍天 ││43 李紫晴 、44 王信婷 、45吳嘉芳、46 林采穎 、47陳 林碧蓮 、48 陳阿童 、49 陳心雅 ││50 陳心萍 、51 陳佳容 、52 陳彥廷 、53 董俊言 、54張天地、55 劉政宗 、56 劉莉芳 、││57 徐承憲 、58 鄭涵瑜 、59 王志明 、60 徐景柏 、61 周惠玲 、62 周靜怡 、63 周瑞雯 、││64 蔡宜娣 、65 翁建道 、66許碧月、67 鄭慧娉 、68 蘇楓鈞 、69羅婉毓、70 林炳論 、││71 呂容如 、72 戴慈容 、73 簡雪惠 、74 詹志勇 、75 張麗華 、76 王莉莉 、77 許智揚 、││78 蕭春美 、79 賴建良 、80 梁玉娟 、81 廖惠圓 、82張 陳淑芬 、83張嘉惠、84 董月章 ││85 董俊良 、86 高已晴 、87 吳饒生妹 、88林美香、89 羅仙枝 、90羅宇恩、91 吳沛鈴 ││92 李錦耀 、93 連慶年 、94 連秀珠 、95 林世楊 、96 洪力立 、97 陳儀穗 、98 李東霖 、││99 黃昭男 、100 徐智強 │││├───────────────────────────────────┤│101李秀芬、102 何在榮 、103 黃金美 、104 蕭彩妍 、105李秋芳、106 張作利 、││107 蔡金燕 、108李淑惠、109 楊淑君 、110 吳美賢 、111 張耀榮 、112 林章淵 、││113 王雅茹 、114 陳柏輝 、115 柳月鳳 、116郭秀霞、117 陳建州 、118 陳建龍 、││119 陳紅如 、120 江穗華 、121 邱惠雯 、122 曾清翔 、123 呂琮發 、124 劉宗憲 、││125 呂劉淑萍 、126 翁嘉雯 、127 吳志忠 、128 王鈴木 、129 紀裕瑤 、130 鄧馥人 、││131 詹士慶 、132朱正彬、133 蔡惠瓔 、134 黃鳳仁 、135 李美華 、136 夏佳驊 、││137 林品宏 、138 林怡婷 、139 曾碧梅 、140 田健光 、141 陳秋芳 、142 陳佳莉 、││143 林慧燈 、144 田榮松 、145 張恬華 、146 洪思帆 、147 戴秀美 、148 蕭榮璋 、││149 鄒曉雯 、150 黃淑貞 、151 陳思寧 、152 楊忠霖 、153 翁琪兒 、154 薛盛祺 、││155許 陳阿葉 、156洪銘遠、157顏于庭、158 施志隆 、159 施愛珍 、160鄒榮京、││161 許佳玲 、162 章正融 、163 張佳詒 、164 賴彥縉 、165 陳美靜 、166 陳俐佳 、││167 程台妹 、168 陳艾佳 、169 陳毓鴻 、170 邱梅萍 、171 李婉菱 、172 余錦順 、││173 梁月華 、174 劉明湖 、175 邱鍾玉珍 、176謝 蘇錦麗 、177 陳璽恩 、178 陳乃綺 、││179輝川 企業社 、180 謝百川 、181蘇 李此 、182 蘇金寶 、183 黃信璋 、184 蘇上倫 、││185 李淑華 、186 蘇上榮 、187 李晏瑩 、188 蔡佳玲 、189 林維德 、190 侯俊良 、││191 紀俊宏 、192 吳彩連 、193 徐明堂 、194 張太一 、195 賀秀蓉 、196陳永勝、││197 葉琴霞 、198郭茂生、199 林義峰 、200 遲江婷 │││├───────────────────────────────────┤│201彭明慧、202 張藝齡 、203 陳長興 、204廖昭君、205 黃伊梅 、206 張清海 、││207 林琇敏 、208 蔡美桃 、209 陳照宏 、210陳向杰、211 蔡雅慧 、212 謝靜鈴 、││213 林盟曜 、214楊 陳玉蘭 、215 陳淑玲 、216 簡弘明 、217 沈志憲 、218 莊秉論 、││219 李穆祺 、220 謝郁論 、221 謝建安 、222陳珊珊、223陳 張玉美 、224楊彩鳳、││225 陳家偉 、226 趙淑琪 、227 李俊宏 、228 顏永憲 、229 楊春土 、230楊 黃春美 、││231 霍群英 、232 張碧珊 、233 李姿儀 、234 鄭州塗 、235 陳雯翎 、236 章郁佳 、││237 余珈霈 、238 謝宜君 、239 楊正義 、240 張凱傑 、241 謝文君 、242 劉錦鴻 、││243 賴羿如 、244 曾清一 、245 曾梅虹 、246 郭啟元 、247 賴建村 、248 賴意惠 、││249 賴建順 、250 張雅婷 、251 莊雅貴 、252 楊昆翼 、253 龔慧玲 、254 陳錦鎮 、││255 許啟昌 、256 陳家湄 、257 邱品叡 、258 陳惠美 、259 陳碧鳳 、260 黃維佑 、││261 劉隆坪 、262 吳金霞 、263 余志忠 、264 劉春秀 、265 盧中偉 、266 謝麗霞 、││267 方怡婷 、268 楊秀芷 、269曾明輝、270黃祖俊、271 劉美芳 、272 林群翔 、││273 辛玉妹 、274 胡秀琴 、275 張啟峰 、276 林月市 、277 趙銘豪 、278 趙林好 、││279 蔡峰閔 、280 蔡金蘭 、281蔡 陳高麗 、282 蔡玉文 、283 蔡清雲 、284 李君頻 、││285 倪若蘭 、286 杜碧雲 、287 張力仁 、288 張連璧 、289 賴珊珊 、290王 張雪 、││291 王子奇 、292 楊柳莉 、293 陳小蕙 、294 陳愛珠 、295 王映之 、296 陳秀苓 、││297 陳月香 、298 李梅花 、299 陳素娟 、300 黃江素卿 │││├───────────────────────────────────┤│301 呂泓德 、302 林儷綺 、303 楊金雲 、304 李佳樺 、305 蔡秉翰 、306 鄒鈴 、││307 林金生 、308 俞瑞麟 、309 林裕宸 、310 楊錦榮 、311 朱美連 、312朱 鍾星妹 、││313 鄭小芳 、314 陳功明 、315 李建成 、316 顏愛 、317 許美珠 、318 張忠清 、││319 張林麗香 、320 秦鑫 、321 楊琳雅 、322 楊宗修 、323 楊宗旻 、324 吳玫容 、││325 徐紹崇 、326 陳雪慈 、327 楊仁士 、328 楊順福 、329 朱華水 、330 張秀華 、││331 朱峰民 、332 朱華椋 、333 朱峰毅 、334 朱峰誼 、335 林吟嬪 、336 曹玉珠 、││337 林鼎融 、338 徐定逸 、339 徐靖如 、340 陳邑鳳 、341 鄔文芬 、342 劉美玲 、││343 宋夏蓮 、344 徐永泉 、345 李秋香 、346 楊淑惠 、347 鄭彩玲 、348 楊紘名 、││349 李雪麗 、350 吳寶玉 、351 蘇瑞芬 、352 張家華 、353 張意苹 、354 吳森雄 、││355 李啟紅 、356 詹宏光 、357 倪培哲 、358 廖秀蘭 、359 張尹瑋 、360 胡運虎 、││361 王美蘭 、362 胡中華 、363 許國男 、364 張耀文 、365 張湘嵐 、366 郭琴尼 、││367 劉美珍 、368 唐福興 、369 吳德勝 、370 葉德福 、371 徐琦瑋 、372徐豫新、││373 倪廷璽 、374 李百芬 、375 王建安 、376 張邇翰 、377 張書佑 、378 李文陞 、││379 趙明會 、380 吳筠筠 、381 吳箬楠 、382 吳鑫 、383 武亞雄 、384陳 宋南昭 、││385 陳祖美 、386 徐海普 、387 張潔芳 、388 徐明敏 、389 林素卿 、390 唐月 ?、││391 張舒堤 、392 王雅瑩 、393 江幸珍 、394 鍾寶鄰 、395 陳淑真 、396 王善五 、││397尹 李增秀 、398 葉怡君 、399 徐艾芸 、400 黃妙莉 │││├───────────────────────────────────┤│401 陶彥如 、402 黃惠雯 、403 湯雅閔 、404 黃千育 、405 陳彥秀 、406 吳曉璇 、││407 張乃家 、408 廖詩佳 、409 朱世仁 、410 賴藝綾 、411 莊麗蓉 、412 蘇心慧 、││413 張敏莉 、414 謝效忠 、415蔡宜芝、416 陳天在 、417梁雅娟、418 林芮瑄 、││419 李鴻茂 、420 鄭茹心 、421 蔡艷慧 、422 陳麗惠 、423 林桂櫻 、424 張金坤 、││425 葉薰熾 、426 林雨萱 、427 王曉茜 、428 王香瓊 、429 張雅菁 、430 林柏翰 、││431 陳怡如 、432 楊榮進 、433 陳玟豪 、434 王榛卉 、435 李舁恩 、436 林玉芬 、││437陳惠美、438 程柚娜 、439 林小婷 、440 黃清亮 、441 黃林桂花 、442陳金華、││443 李睿霖 、444 蔡秉錡 、445 李秀美 、446 張育騰 、447 張明義 、448 施秀卿 、││449 梁忠信 、450 黃秋雯 、451 羅煥榮 、452 梁君亦 、453 吳佳慶 、454 黃桂花 、││455 王玉綏 、456 蔡德隆 、457 鄭淑貞 、458 張麗娟 、459 王家聲 、460 鄭桂枝 、││461 黃穗芬 、462 黃天建 、463 黃張蘭妹 、464 江慧珍 、465 楊敏石 、466 葉如玉 、││467 李天賜 、468 張阿妹 、469吳 蔡淑華 、470 蔡淑玲 、471 吳家惠 、472 吳家祥 、││473 李錦堂 、474 吳文津 、475 孫妍 、476 戴富國 、477 戴杜美 、478 楊大忠 、││479 溫早惠 、480 宋怡潔 、481 曾相福 、482 何德蓉 、483 許錦治 、484 彭明鴻 、││485 林錦鶯 、486 陳煜寀 、4487 鄭志傑 、488蔡嘉慶、489 林柏均 、490 劉瑞娟 、││491 楊桂芳 、492 楊秀娟 、493 林玉雲 、494 吳明杰 、495 楊炎青 、496 何純珍 、││497 蔡怡靜 、498 田芳至 、499 黃克勤 、500 曾銘德 │││├───────────────────────────────────┤│501 林家楹 、502 彭鳳美 、503范文齊、504 彭清賜 、505 蔡騰鋒 、506 謝祥龍 、││507 曾建勝 、508 游素美 、509 林錦華 、510 張振華 、511 謝文賜 、512 傅淑 、││513 林瑞珍 、514 曾文山 、515 林綉錦 、516 王佳怡 、517 楊朝煌 、518 楊鍾碧清 、││519 黃玉貞 、520 洪炳坤 、521 林美珍 、522 林璧 、523 楊菊芬 、524 曾文隆 、││525曾泓凱、526 游莉穎 、527 楊振賢 、528 楊瑞承 、529 楊能慈 、530 吳素玉 、││531 林秀華 、532 莊吳振 、533 林蓓蓉 、534 黃金山 、535 彭甄萍 、536 彭明輝 、││537 吳淑娟 、538 陳苔凡 、539 何肇仁 、540 何肇憲 、541 彭珊珊 、542 何欽淵 、││543 林俐君 、544 詹瑞鈴 、545 周樂意 、546 林祐安 、547 秦惟柄 、548 陳菊惠 、││549 陳錦鐘 、550 葉月雲 、551 陳泰吉 、552 楊華山 、553 陳麗娟 、554 張雨鳶 、││555張雲祥、556 李明 倫、557吳素圓、558 蘇金業 、559 劉燕霖 、560 林秀英 、││561 楊婕姝 、562 陳夢鄉 、563 高美婷 、564 吳東奇 、565 曾鳳麗 、566吳玉鳳、││567 陳慧勤 、568 陳如郁 、569 鄒蔚 、570 徐瑋聰 、571 邵志鴻 、572 曾麗卿 、││573 張紘瑋 、574 張家瑋 、575 余宛育 、576柏和開發公司、577 張譽騰 、││578朱 徐秀 蓮、579 朱昌隆 、580 廖芸慧 、581 陳世宗 、582 陳志偉 、583 江根海 、││584 范振興 、585 林靜宜 、586 陳繁造 、587 陳進楠 、588 邱盛鋒 、589 黃伊萱 、││590 林天宋 、591古 黃銀妹 、592 古錦寶 、593 古金土 、594 李忠智 、595 藍竹琪 、││596 古輝生 、597 曹有勇 、598 黃玉芳 、599 邱福全 、600 耿俊婷 │││├───────────────────────────────────┤│601 林聖釧 、602 謝美珠 、603聯合企業社、604 翁進讚 、605梁 李桂蘭 、606 李正強 ││607 張茜甯 、608 彭瑞揚 、609 耿俊豪 、610 楊素華 、611 蔡淑春 、612 王玉桂 、││613 林銘德 、614 林銘昌 、615 陳玉琴 、616 林淑如 、617曾明發、618 陳松泉 、││619 朱清寶 、620 張政忠 、621陳翊華、622 陳瑋鑫 、623 林鳳珠 、624 鄧家興 、││625 陳金鍊 、626 張琬聆 、627 陳沁瑋 、628 劉聖賢 、629 莊鐘煌 、630 陳永祺 、││631 鄭滌盛 、632 傅宏田 、633 郭俊佑 、634 劉邦駿 、635 楊善文 、636 曾珮真 、││637 莊瑞洋 、638 何春美 、639 劉曉筠 、640曾靖仁、641 張明順 、642 陳世國 、││643 陳光榮 、644 彭淑敏 、645 孫晨祐 、646 黃燈桂 、647 楊挺隆 、648 李惠如 、││649 黃芳瑜 、650 陳彥伶 、651 吳崇貴 、652 楊朝健 、653王宜平、654李梓婕、││655陳宥潔、656 謝寶儀 、657 林淑瑩 、658 賴珮鈴 、659 胡月嬌 、660 姜禮壽 、││661 許錦送 、662 劉小芳 、663 徐淑貞 、664 鄧宇婷 、665 鄧智文 、666 魏秀琴 、││667 蕭春水 、668 蕭春文 、669 彭惠玲 、670 蔡麗瓊 、671 余秀玲 、672 陳長益 、││673 李孝傑 、674 謝新德 、675 謝祥麟 、676 謝新菊 、677 謝秀華 、678 蔡金章 、││679 黃茂峰 、680 黃子凡 、681 林威志 、682 余黃珠妹 、683 李燕娥 、684 李昱德 、││685 黃彩娟 、686 張永志 、687 邱景皓 、688 劉得烽 、689 蔣添銘 、690 詹前武 、││691 葉建均 、692 黃自明 、693 詹玉如 、694 黃春梅 、695 黃春蘭 、696 刁澐溱 、││697 溫雅惠 、698 吳玉珍 、699蔣彩萍、700 彭文光 │││├───────────────────────────────────┤│701 彭秀春 、702 彭秀娥 、703 徐文賢 、704 鄭偉浩 、705 余美英 、706 胡美香 、││707 鄭宜珊 、708 董曉屏 、709 房阿燭 、710 徐健明 、711 房志堅 、712 房志宏 、││713 張景傑 、714 王灶妹 、715 房古粉妹 、716 趙淑芬 、717 林曉君 、718 劉秀雯 、││719 彭驛峰 、720彭驛翔、721 彭鷥雅 、722 詹倩佩 、723 劉佳 琪、724 周中偉 、││725 柯靜怡 、726 劉靜燕 、727 曹松盛 、728 胡景林 、729 張豐竣 、730 陳進隆 、││731 徐長德 、732 黃春發 、733 林仁義 、734 姚清波 、735 姚富來 、736 洪雪玉 、││737 姚淑華 、738 姚秋燕 、739 徐銀杏 、740 蘇正文 、741 吳勝志 、742 劉炳隆 、││743 潘詩婷 、744 張美珠 、745 潘三五 、746 潘任容 、747 黃阿肆 、748 楊財妹 、││749 巫禹宗 、750 劉泰瑄 、751 徐海峰 、752 王春宏 、753 徐國棟 、754 王藍海 、││755 黃柏睿 、756 羅月妹 、757 林銘山 、758 徐瑞府 、759 楊順登 、760游甘、││761 吳寶珠 、762 陳玉芸 、763 鍾秀環 、764 蕭惠芳 、765 王丙魁 、766 沈桂英 、││767 曾火炎 、768 林忠錦 、769 吳協益 、770 黃文廣 、771 陳氏玄 、772 陳鑫奎 、││773 葉文章 、774 葉張月和 、775 黃秀蕙 、776 葉玉梅 、777 葉倩伶 、778 葉倩雯 、││779 陳美玲 、780 許淑珍 、781 梁淑萍 、782 陳咪娜 、783 蕭莉鈴 、784 廖芳枝 、││785 黃碧玉 、786吳孟珊、787 李嘉榕 、788何 陳金淑 、789鍾鳳雪、790 徐詔謙 、││791 邱古維妹 、792 廖怡香 、793 范木財 、794 莊木田 、795 江國志 、796 古宗霖 、││797 黃秀燕 、798 吳月娥 、799 邱詩育 、800 邱運蓉 │││├───────────────────────────────────┤│801 趙敏玲 、802 王鵬坤 、803 邱瑞昌 、804 邱佩甄 、805 林木欽 、806 林義量 、││807 林萬雙妹 、808 許雙華 、809 吳美圜 、810 魏舜星 、811 徐昭豐 、812 鄧子彬 、││813 彭江瑞 、814 彭江豪 、815 李岳叡 、816 鐘迪勳 、817 戴振勛 、818 戴承鈞 、││819 鍾淑霞 、820 戴惠敏 、821 陳昌暉 、822 孫淑芬 、823 陳禮瑜 、824 劉曉萍 、││825 劉康吉 、826 錢漢威 、827 范義賢 、828 楊秋誠 、829 林義堂 、830 楊明勳 、││831 林秀玲 、832 黃淑雲 、833 邱潤珠 、834 陳美如 、835 吳添萍 、836 王崇合 、││837 林秀香 、838 彭鈴珠 、839 林久棋 、840 林佩菁 、841陳弘國、842 陳坤彬 、││843 陳泳銨 、844 許錦蓮 、845 張曉玉 、846 陳泳齊 、847 陳奕潔 、848 楊麗霞 、││849呂德順、850彭美珠、851 陳綉淳 、852 江小萍 、853 陳佩瑩 、854 溫雲妹 、││855陳建龍、856 郭玉 、857 胡錦昌 、858 李俊廣 、859 李明翰 、860 傅有妹 、││861 賴瑞珍 、862 林佩君 、863 徐月娥 、864 邱彥羽 、865 許智恆 、866 羅翊仙 、││867 陳衍志 、868 黃彥臻 、869 林宜錦 、870 蘇品誌 、871 姜鈞 、872 林玉華 、││873 翁正杰 、874 翁正倉 、875 葉香君 、876 黃曉晨 、877 曾孟庭 、878 朱明俊 、││879 林仲祥 、880 余福泉 、881 郭光智 、882 陳美杏 、883 沈俊達 、884 范毓安 、││885 葉秋筍 、886 古金玲 、887朱玉鈴、888 田中村 、889 吳明倫 、890 林寶慶 、││891 周天佑 、892 彭晨耘 、893劉冠騏、894 劉高銘 、895 房雪琴 、896 呂文政 、││897 劉秀招 、898 劉燕竹 、899 王明卿 、900 葉政谷 │││├───────────────────────────────────┤│901 吳世強 、902 徐婉琦 、903 江德榮 、904 陳秀卿 、905 劉恕仁 、906 林義雄 、││907 陳敬仁 、908 黃俊偉 、909 陳佳男 、910 陳佩琪 、911 楊琇萍 、912 游茂慶 、││913 呂傳柱 、914 張良安 、915 曾能之 、916 王邦茂 、917 張維芝 、918 羅信雄 、││919 李思豪 、920 鄭凱文 、921 何德斌 、922 溫菊香 、923 林素香 、924徐 劉瑞蓮 、││925 羅蘭妹 、926 鍾子萱 、927 徐秀萍 、928 張秋雯 、929 張筱雯 、930 羅毓婷 、││931 邱珮如 、932 蕭佳瑜 、933 葉建華 、934 吳金葉 、935 黃世弘 、936 陳錦宗 、││937 陳春塘 、938 黃彩蓮 、939 黃俊霖 、940 張秀光 、941 楊鑾琴 、942 張黃春蘭 、││943陳權鋒、944 陳玉玲 、945 楊雅惠 、946 沈聲賢 、947黃文彬、948 古春泉 、││949 翁子涵 、950 王瑞鑫 、951 廖文寶 、952 廖文達 、953 王映文 、954魏 彭友妹 、││955 魏玉珍 、956 廖世任 、957 麥金英 、958 曾寶釵 、959 羅浴滋 、960 彭雲枝 、││961 張宜茵 、962陳畯森、963 徐坪葦 、964 戴玉香 、965 魏其銀 、966 蕭春芳 、││967 陳振鈺 、968 魏祥松 、969 羅筠翔 、970 彭建懷 、971 魏祥福 、972 魏均玲 、││973 魏謝冬妹 、974 賴阿評 、975 倪玉珮 、976 吳硯雙 、977 王素惠 、978 徐勝能 、││979 鄭宇均 、980 徐明燕 、981徐 李瑞鳳 、982 曾玉文 、983 楊碧蓮 、984 張翠芳 、││985 徐銘忠 、986 劉德龍 、987 劉美榮 、988 張瓊瑛 、989 王素珍 、990 梁若涵 、││991 田佳立 、992 宋坤鑑 、993 宋淑瑩 、994 何宗慶 、995 周藤雄 、996 宋文雄 、││997 周清隆 、998 黃君偉 、999 方傑 、1000 周林伸 │││├───────────────────────────────────┤│1001宋陳玉蘭、1002 楊明鈞 、1003 李雅婷 、1004 吳秋坪 、1005 陳興土 、││1006 陳運旺 、1007 宋坤忠 、1008 范緣妹 、1009 王燕 、1010 林彥輝 、1011 黃俊峰 、││1012 邱慈妘 、1013李怡慧、1014 陳鈺輝 、1015 陳昌輝 、1016 周素鳳 、1017 王慧瑩 ││1018 陳沛渝 、1019 楊淳淳 、1020侯 余秀萍 、1021 侯素蘭 、1022 李峻豪 、││1023 蔡美蓉 、1024 溫雲玉 、1025 廖信惠 、1026 洪秀裁 、1027 蔡淑娟 、1028 王毓連 ││1029 李廣仁 、1030 潘自杰 、1031 潘自倫 、1032張月娥、1033 張令德 、1034 盧自謙 ││1035 吳美嬌 、1036 侯真印 、1037 羅珮慈 、1038 曾義勳 、1039 洪子賢 、1040 李忻蓉 ││1041 吳欀宸 、1042 徐文光 、1043 張鳳甄 、1044 余錦城 、1045 余亮宏 、││1046余 黃菊美 、1047 姚冠群 、1048 姚傳宗 、1049 郭芝馨 、1050鄭 吳秀蘭 、││1051 翁政局 、1052 顏暉育 、1053 黃湘雯 、1054 蘇子明 、1055 黃惠宜 、1056 許佳惠 ││1057 林國建 、1058 侯竣祺 、1059 李玠興 、1060 李鴻斌 、1061 李蔡陳糧 、││1062 林思怡 、1063 莊筱婷 、1064 翁李美玲 、1065 翁柯素娥 、1066 翁俊榮 、││1067 翁婉君 、1068 翁陳來金 、1069 翁綉雅 、1070 翁欣瑜 、1071 翁鼎岳 、││1072 翁榮村 、1073 陳宏恩 、1074 李佳玲 、1075 陳至潔 、1076 史麗雅 、1077 曹鈞渝 ││1078 楊學文 、1079 王美月 、1080 蔡愃稽 、1081 陳姿樺 、1082 鍾雨樵 、1083 陳國華 ││1084 汪慧如 、1085 劉余妙 、1086 劉姿吟 、1087 涂玠庭 、1088 洪芳美 、1089陳瑋瑜││1090 吳淳仁 、1091 何湘雲 、1092黃怡萍、1093 鄭閔夫 、1094沈妙琴、││1095 楊黃阿藝 、1096 楊紀瑩 、1097 梁雅菁 、1098 楊進坤 、1099 張月嬌 、││1100楊文綺│││├───────────────────────────────────┤│1101 戴豐富 、1102 黃文俊 、1103 陳巧宜 、1104 楊煥彰 、1105 陳雅婷 、1106 李庚鋅 ││1107 陳志豪 、1108 詹盧蔥 、1109 周謝招治 、1110 陳素華 、1111 施文鈞 、││1112 李珍秀 、1113 蔡柑 、1114 黃昭宿 、1115 郭秀滿 、1116 陳榮財 、1117 洪珮君 、││1118 張素昭 、1119 許天送 、1120 許邱柳 、1121 黃忠誼 、1122 陳福仁 、1123 陳勝憲 ││1124 盧明建 、1125 童惠玲 、1126 詹敏 、1127 詹相家 、1128 陳福添 、1129 陳美雯 、││1130 林麗琴 、1131 張釋文 、1132 邱筱涵 、1133 許峻瑋 、1134 許玉雪 、1135 陳明德 ││1136 陳鈺其 、1137 陳榮祥 、1138 劉初枝 、1139 陳美佑 、1140 張曉蓉 、1141 陳俊傑 ││1142 呂美燕 、1143 張瑞家 、1144 黃守民 、1145 姚儀馨 、1146 王梨津 、1147 曹儷馨 ││1148 林佳穎 、1149 楊仁發 、1150吳佩珊、1151 施珮君 、1152卓尚杰、1153 施淑敏 ││1154謝芫樺、1155 謝金春福 、1156 虞凱傑 、1157 王絲誼 、1158 李心聖 、││1159 林佑安 、1160 陳正倫 、1161 吳銘瑋 、1162 陳凱勳 、1163 邱雯婷 、1164 梁志顥 ││1165 張智翔 、1166 唐孝嫻 、1167 巫清輝 、1168 鍾雨龍 、1169 謝奕焄 、1170 林厚輔 ││1171 林金木 、1172 楊朝杉 、1173 卓宗禮 、1174 卓柑龍 、1175 林建志 、1176 林志義 ││1177 卓副萍 、1178 林炤榮 、1179 林易概 、1180 黃振峰 、1181 徐健強 、││1182 楊卓幼桑 、1183 林周玉麗 、1184 陳明豪 、1185 張毓佳 、1186 黃煖祐 、││1187 郭漢川 、1188 尤昭清 、1189 張明坤 、1190 李文郎 、1191 林維斌 、1192 楊泊瑋 ││1193 姚伶宜 、1194 陳昭今 、1195 朱德祥 、1196 游秀娟 、1197 卓北巡 、1198 楊富勝 ││1199王茉蓁、1200 金瑞萍 │││├───────────────────────────────────┤│1201 蕭書意 、1202 陳秋好 、1203 黃振豐 、1204 賴紀方 、1205 林正娟 、1206 江惠娟 ││1207 賴韻如 、1208 劉小蘭 、1209黃俊霖、1210 劉美宏 、1211 黃薇而 、1212 黃呈隊 ││1213 黃淑真 、1214 楊雪芬 、1215 黃奇聰 、1216 林君儒 、1217 蘇珍儀 、1218 張淑專 ││1219 吳俐瑾 、1220 陳月汝 、1221 張瑋津 、1222 黃建達 、1223 吳淑禎 、1224陳宏銘││1225 粘麗水 、1226 粘峰榮 、1227 粘黃罔 、1228 粘雅惠 、1229 粘紋綺 、1230 粘素華 ││1231 郭晉溢 、1232 郭紋琪 、1233 陳俊瑜 、1234 何勝揚 、1235 黃惠貞 、1236 黃溪河 ││1237郭 黃秀月 、1238 許敏惠 、1239林慧菊、1240謝罔?、1241 劉炳杉 、││1242 柯漢昭 、1243 柯道維 、1244 陳玉姮 、1245 林雅婷 、1246 吳政蔚 、1247 吳律嫻 ││1248 吳宛玲 、1249 史曾淑錦 、1250 陳翰霆 、1251 錡祥 企業社、1252陳奕錡、││1253 陳文東 、1254 黃雅君 、1255 曾月蘭 、1256 吳素蘭 、1257 楊淑貞 、1258 蘇麗琪 ││1259 黃啟紋 、1260 粘富貴 、1261 吳得鏘 、1262 吳原彰 、1263 黃阿領 、1264 林建宏 ││1265 周秉鋒 、1266 曾明麗 、1267 黃嘉珍 、1268 黃嘉玲 、1269 葛國豐 、1270 謝進禎 ││1271何明月、1272 陳怡翔 、1273 周冠宣 、1274 梁滄祐 、1275 林容 端、1276 梁素琴 ││1277 李元讓 、1278 李安南 、1279 李安慶 、1280 李黃琴 、1281 黃婧琝 、1282 黃婧茹 ││1283 游惠瑜 、1284 游惠茹 、1285 魏叔夷 、1286 林洪騰 、1287 許巽卿 、1288 施昆成 ││1289 張芷瑜 、1290 詹明聰 、1291 鄭天榮 、1292 王晉德 、1293 陳一心 、1294 陳彥碩 ││1295陳淑貞、1296 蔡立偉 、1297 王昭美 、1298 張琬琳 、1299 邱珮珊 、1300林棋安│││├───────────────────────────────────┤│1301 施淑美 、1302 張維新 、1303 蔡金連 、1304 蔡銘德 、1305 蘇義崴 、1306蘇文英││1307 蕭陳綉滿 、1308 陶秋蘭 、1309 朱文懷 、1310荃璟有限公司、1311 黃月速 、││1312 劉國益 、1313 劉豐吉 、1314 劉豐昌 、1315 李軒豪 、1316 李益榮 、1317 黃美麗 ││1318 施玉滿 、1319 饒云孆 、1320 嚴慧珠 、1321林永森、1322 黃瑞菊 、││1323 張黃月蘭 、1324 黃瑞慶 、1325蘇惠枝、1326呂蘭若、1327 高逢政 、││1328 葉家齊 、1329張惠蘭、1330謝碧霞、1331 黃嬿如 、1332 張銘振 、1333楊淑慧││1334 游麗珠 、1335 劉素珍 、1336 胡青桐 、1337劉桂伶、1338陳秀梅、1339洪玲英││1340 紀森凱 、1341 紀協助 、1342森凱企業社、1343原冠工程、1344 鄒添龍 、││1345 林治國 、1346 陳孟榆 、1347 吳兆華 、1348 吳紹維 、1349 蔡幸仙 、1350 黃國峰 ││1351 陳俊銘 、1352 溫麗榮 、1353 蔡何彩蓮 、1354 蔡定倫 、1355 蔡耀智 、││1356全球數位科技、1357黃文長、1358吳宜珍、1359李 楊麗雲 、1360 周潔珠 、││1361周志祥、1362郭秋華、1363 蘇霈育 、1364 黃渠傑 、1365 王延星 、1366 王允成 ││1367 林紀淑娟 、1368 紀淑至 、1369 洪尉庭 、1370 吳惠瑜 、1371 洪寶鏈 、││1372洪寶環、1373 高倩琪 、1374 蔡莉婷 、1375 曾國徵 、1376 曾淑婉 、1377 曾立婷 ││1378 楊勝裕 、1379 林雙欽 、1380 陳東昇 、1381 紀國輝 、1382 鍾承翰 、1383劉淑華││1384 林士傑 、1385 范巧怡 、1386 林依萱 、1387 蔡佳樺 、1388李 杜淑芝 、││1389 李惠蓉 、1390 葉美鳳 、1391 張長遠 、1392 蕭世宗 、1393 蕭惠華 、1394 王小菠 ││1395陳建志、1396 陳思萍 、1397 黃昇暉 、1398 黃士哲 、1399 林永青 、││1400 何劉江新 │││├───────────────────────────────────┤│1401 鐘秀員 、1402 林敏正 、1403 許淑盈 、1404 吳逸群 、1405 林子陽 、1406 鍾樑英 ││1407 程彥俊 、1408邱羚翔、1409林域生、1410洪李尖、1411 張吉辰 、1412胡慧儀││1413 張泰松 、1414林於萬、1415陳傑、1416 廖鐘朗 、1417傅志正、1418梁雖、││1419劉賴春枝、1420蔡明瑞、1421林仕強、1422 蔡尚倫 、1423 陳蕙玲 、││1424 陳玲君 、1425 曾莉珍 、1426 金宇芳 、1427 郝敏仁 、1428 陳啟仁 、1429廖炳隆││1430 楊國強 、1431 張瑞真 、1432王若樺、1433張莉苓、1434 吳美綉 、1435 廖健宏 ││1436 謝有昌 、1437 林育信 、1438 江玉芬 、1439 羅稷原 、1440劉 昱麟 、1441 郭玉雙 ││1442 張育嘉 、1443張婉菁、1444 廖考媚 、1445 張桓瑞 、1446曾楨皓、1447 紀宏憲 ││1448 廖文慧 、1449 林綉寧 、1450 葉淑晶 、1451 林春綢 、1452 黃興瑞 、1453 黃士吉 ││1454 邱泰順 、1455黃琦媜、1456 候志忠 、1457 章世欣 、1458林俊宏、1459 李益選 ││1460 蔡立忠 、1461 江崇維 、1462 謝雲忠 、1463 蕭玉娟 、1464 林永平 、1465 黃永安 ││1466 郭俐文 、1467 李宗紋 、1468陳勇志、1469 王素蘭 、1470 吳敏慧 、1471 何美秀 ││1472 彭敬中 、1473 徐錦光 、1474 徐信良 、1475 張秀梅 、1476 朱郭文珠 、││1477陳子涵、1478 林谷霈 、1479賴憶華、1480 賈偉明 、1481 康仕宏 、1482 莊麗君 ││1483 林睫欣 、1484 黃幸儀 、1485 劉丞斌 、1486 潘啟筠 、1487 曹育綦 、1488 黃偉勳 ││1489 梁志昇 、1490 陳睿成 、1491 詹俊佑 、1492 陳芷涵 、1493 張舒詠 、1494 鄭勝陽 ││1495 余婉墠 、1496 周婉榆 、1497 王筱娟 、1498 巫凱翔 、1499 鐘信凱 、1500 薛琪玫 │││├───────────────────────────────────┤│1501 廖心喻 、1502 吳金票 、1503 黃建庭 、1504 翁婉婷 、1505 林清諒 、1506林俊宏││1507 林蘇玉春 、1508 詹秀音 、1509 吳俊昇 、1510 許忠慈 、1511 郭永富 、││1512郭麗敏、1513 林昱仁 、1514 林昱奇 、1515 林欣慧 、1516 林明在 、1517 張明傳 ││1518 張順發 、1519 莊雅婷 、1520 林桂廷 、1521 林國基 、1522林淑娟、1523鄭婷尹││1524 曾婉珍 、1525 彭暐仁 、1526 楊淇惠 、1527林濬哲、1528 黃謝玉鶴 、││1529 張嘉宏 、1530 鍾美蘭 、1531鄭詠澤、1532 陳秋珍 、1533 蔡文來 、1534 吳家樹 ││1535 鍾純貞 、1536 高鈺鏡 、1537 楊秀鳳 、1538 陳桂芬 、1539 魏永仁 、1540 許黃悅 ││1541 李火財 、1542 邱雅貞 、1543 鍾金蘭 、1544 謝寶玉 、1545 陳永昌 、1546 張鶴堂 ││1547 陳威甫 、1548 陳曾霞 、1549張 朱金枝 、1550 陳素玲 、1551 宋玲如 、││1552鄭志貞、1553蘇育暲、1554 許玲綾 、1555 李玉琴 、1556 李佳心 、1557江宗榮││1558 江宗炫 、1559 許碧珊 、1560 許博翔 、1561李來金、1562楊靜怡、1563 徐千惠 ││1564 曹莉娟 、1565 簡玉蓮 、1566 黃明月 、1567 賴宏濱 、1568 賴麗華 、1569 洪維澤 ││1570 洪維邦 、1571 張滿妹 、1572 林浩廉 、1573 林宛瑩 、1574林文祥、1575 陳又琳 ││1576 蒲婉婷 、1577 蒲曉玲 、1578 廖美雪 、1579 徐千淑 、1580 洪麗螢 、1581 陳文玲 ││1582 陳韻涵 、1583 徐張蓮妹 、1584 陳先知 、1585 陳秋馨 、1586 陳秋瓊 、││1587 徐賜駟 、1588 蔡宗姬 、1589 陳秀瑤 、1590 林祈叡 、1591 鍾金財 、1592 王秀美 ││1593 邱偉誠 、1594 彭筱如 、1595 彭雯風 、1596賴觀君、1597 林家綺 、1598 簡政杰 ││1599王貴仁、1600 林伍雲 │││├───────────────────────────────────┤│1601 陳正宗 、1602 陳溫如 、1603 楊馨瑜 、1604 洪志誠 、1605 吳杰 原、1606 黃文哲 ││1607李惠蘭、1608 黃家華 、1609 洪愛卿 、1610 洪曉玲 、1611 黃福仁 、1612 謝佩樺 ││1613 林倚如 、1614劉懿瑩、1615 廖茂森 、1616 黃曉東 、1617 陳維玫 、1618朱文一││1619 陶秋芬 、1620 楊婷琪 、1621 陳芝琳 、1622 黃慧甄 、1623林岳民、1624 施義豪 ││1625 孫峻德 、1626張美貞、1627 孫莘婷 、1628 蘇穎哲 、1629 巫元凱 、1630 巫佩芳 ││1631 石力如 、1632李玉成、1633 劉寶聖 、1634 周素玉 、1635 謝安庭 、1636 胡建基 ││1637 孫思綺 、1638吳益堂、1639 林陳淑華 、1640蔡學文、1641蔡謝慎、││1642 周盈延 、1643 蘇宇想 、1644徐乙涵、1645 徐宜萱 、1646 鍾瑞枝 、1647蘇芳德││1648 陳思蓉 、1649 朱豐裕 、1650 陳彩月 、1651 王美華 、1652 胡惟思 、1653 陳麗如 ││1654金融工商政、1655 昶富 國際行 、1656 陳棋芳 、1657 武元生 、1658 林宏志 、││1659 劉進福 、1660徐國傑、1661 湯永欣 、1662 王威 、1663 柯國彬 、1664 陳皇霖 、││1665 嚴明城 、1666 林文昌 、1667 梁大富 、1668 翁豪志 、1669 王勇仁 、1670 吳昀 、││1671 張錦祥 、1672 魏俊洋 、1673 翁舜英 、1674 王琦梅 、1675 張芸溙 、││1676翁 黃秀雲 、1677 劉翠珍 、1678 翁君慧 、1679 林新禧 、1680 羅翊文 、││1681 柯正怡 、1682 謝蕙琪 、1683 高鈺婷 、1684 劉怡君 、1685 賴森瀛 、1686 蔡季全 ││1687 彭思舟 、1688 王宇邦 、1689 何江燕玉 、1690賴 廖金練 、1691 黃連秀滿 、││1692 廖梅樁 、1693 鄭芳姿 、1694 吳佳螢 、1695 吳珮嘉 、1696 蔡幸君 、1697 林久棠 ││1698 黃台玲 、1699 簡美娟 、1700 陳名富 │││├───────────────────────────────────┤│1701 劉美蘭 、1702 王緒鳳 、1703 黃雅雯 、1704 鄭錫琳 、1705 陳信雄 、1706 姜昶名 ││1707潘自強、1708 姜俊全 、1709 李瓊枝 、1710 陳新慈 、1711 林信福 、1712 林明仁 ││1713 游俊雄 、1714 楊士元 、1715張景翔、1716 彭光廷 、1717 林祺誠 、1718 謝仁魁 ││1719 徐國廷 、1720 吳家信 、1721 吳紹華 、1722 張景棋 、1723 黃家威 、1724 劉峻杰 ││1725 陳林香妹 、1726 莊張秀霞 、1727 張玉蓮 、1728彭 李月珠 、1729 陳羅常妹 、││1730 王緞妹 、1731 張雅清 、1732陳淑芬、1733 陳麗鳳 、1734 呂秀珠 、1735 陳秀琴 ││1736 劉玉春 、1737 宋語妁 、1738 宋淑玲 、1739 房美君 、1740 羅梅芬 、1741 劉美欣 ││1742 黃美蘭 、1743 徐秋蘭 、1744劉 李金嬌 、1745 杜碧娟 、1746 吳秋香 、││1747 吳月嬌 、1748 黃珮君 、1749 陳郁婷 、1750 劉繼棟 、1751陳進益、1752 黃丁興 ││1753 王家慶 、1754 陳和平 、1755 莊旻峰 、1756 林淑敏 、1757謝 楊素雲 、││1758蕭張勝蘭、1759 廖倖 、1760 吳美琴 、1761 徐美惠 、1762 林祖吟 、1763 施佩芬 ││1764 梁文祥 、1765 李忠信 、1766 羅華錦 、1767 邱保榮 、1768 楊濟光 、1769 廖志紳 ││1770 田秀梅 、1771 梁陳緞 、1772 謝恩鳳 、1773 詹信男 、1774 陳韋頵 、1775張育民││1776 黃翔志 、1777 江俊諭 、1778 林詹表 、1779 林素鳳 、1780 張昭蓉 、1781 劉素玉 ││1782 劉騎嫚 、1783 汪姿妙 、1784 李苑鳳 、1785 楊淑女 、1786 楊戴月英 、││1787 沈清祥 、1788 楊錦祥 、1789 蘇崑勇 、1790 王金城 、1791 吳振毅 、││1792楊 王含笑 、1793 謝秀蘭 、1794 程惠文 、1795 廖諭敏 、1796 劉幸錡 、││1797 劉家芳 、1798 劉家君 、1799 林宏玟 、1800陳棋芳│││├───────────────────────────────────┤│1801 李天雲 、1802 張來城 、1803陳張美惠、1804 林李金枝 、1805 洪叔閔 、││1806 洪秀菊 、1807 許素琳 、1808 張馨文 、1809 李秋玫 、1810 林愛萍 、1811林佳瑞││1812 黃銀愛 、1813 李四秋 、1814 鄭月春 、1815 余佩珍 、1816 莊淑珍 、1817 吳信昌 ││1818 江藤坤 、1819 蕭櫳畯 、1820 楊理德 、1821 謝桂英 、1822鄭 楊金玉 、││1823 莊嬋姬 、1824 蘇美鳳 、1825 楊佩珊 、1826 陳孟君 、1827黃明田、1828 潘英傑 ││1829黃政鴻、1830李美珠、1831童欣帆、1832 顧汀珍 、1833 郭宴翎 、1834 曹賜標 ││1835 龔芳儀 、1836 呂憶如 、1837 蔡易華 、1838 蔡幸真 、1839 蔡進財 、1840 魏月星 ││1841 施國欽 、1842 陳玉霞 、1843李素娥、1844 尹維珍 、1845 林震麟 、1846 黃春嬌 ││1847 李森雄 、1848 范忠達 、1849陳志?、1850 陳麗芳 、1851 黃詹暖 、││1852 蕾迪兒 生物、1853 蘇志明 、1854蘇秋月、1855 楊治軍 、1856 曹德森 、││1857 葉良玉 、1858 林郁卿 、1859 盧振忠 、1860 林聖雄 、1861 林聖鳳 、1862 張淑貞 ││1863 吳雪榕 、1864 黃雪娥 、1865 許俊榮 、1866 王嘉莉 、1867 劉玉山 、1868 殷芝慧 ││1869 湯有為 、1870 羅文伶 、1871周龍、1872 陳品純 、1873陳杏梅、1874 黃玉璇 、││1875張有玲、1876 張琇珠 、1877 李玉蓮 、1878 李玉珍 、1879 王莘怡 、1880 蔡炳欽 ││1881 黃懷慧 、1882 李棋雲 、1883 吳俊緯 、1884 謝伊婷 、1885 郭峰成 、1886 宋文耀 ││1887 張家邦 、1888 王國揚 、1889 宋文楨 、1890林千智、1891 陳宏立 、1892 呂玉璋 ││1893 伍以正 、1894 伍以文 、1895 魏妙鈴 、1896 陳忠雄 、1897 王興龍 、1898 楊碧芬 ││1899 陳怡蕙 、1900 游正瀚 │││├───────────────────────────────────┤│1901 許智鈞 、1902 王宜蕙 、1903 蔡宗晟 、1904 陳湘湄 、1905 張淑櫻 、1906 陳及人 ││1907 陳胡賢 、1908 陳朝欽 、1909 鄭俊義 、1910 譚士平 、1911 陳貴美 、1912 徐資雅 ││1913 黃令楣 、1914 廖千佩 、1915 劉雲英 、1916傅 顧夏連 、1917 陳建碩 、││1918 朱建榮 、1919 陳豐本 、1920 林千惠 、1921伍福慶、1922 林素芳 、1923 陳瑞萍 ││1924 謝佳伶 、1925 徐裕權 、1926榮凱企業社、1927 黃專 、1928 黃暉峰 、││1929 羅清德 、1930 蔡勳儀 、1931 簡來好 、1932 陳清波 、1933 高文彬 、1934 曾文章 ││1935 王鳳茹 、1936 吳福來 、1937 戴修勤 、1938 周庭賢 、1939 董酈瑩 、1940 張秀珍 ││1941 陳素錦 、1942 李瑞興 、1943 陳金泉 、1944 鄭人豪 、1945 林鎂茹 、1946 鄭惠雯 ││1947 顏珮珊 、1948 劉欽鴻 、1949 林黃滿 、1950 何素珍 、1951賴萬枝、1952 陳孟岑 ││1953 蘇秀霧 、1954 黃玉珍 、1955謝 陳秋英 、1956 何秋宜 、1957 汪增正 、││1958 藍嘉銘 、1959 劉怡慧 、1960 朱麗華 、1961 劉江良惠 、1962 黃佐與 、││1963 王依晨 、1964 劉麗鈴 、1965 施彩霞 、1966 李國州 、1967 王志政 、1968 劉彥志 ││1969 呂鑫桀 、1970 李伯璋 、1971 許書豪 、1972 謝印榮 、1973 巫柏霖 、1974 林建昌 ││1975 李曜宇 、1976 林子淵 、1977 陳淑滿 、1978許陳貴美、1979 潘鄭春惠 、││1980 黃儷連 、1981 鐘幸蓉 、1982 游易臻 、1983 張美娟 、1984 薛麗真 、1985 唐美雪 ││1986 康淑萍 、1987尹鳳鳴、1988 吳巧文 、1989 賴思芃 、1990尹鳳慈、1991黃怡萍││1992 李振芳 、1993 馮振發 、1994 黃建登 、1995 李朝文 、1996 李朝龍 、1997 李朝裕 ││1998 李慶德 、1999李 林玉蘭 、2000 簡寶桂 │││├───────────────────────────────────┤│2001 邱惠齡 、2002 林淑芬 、2003 李碧子 、2004 李秋美 、2005 林上瑀 、2006 吳朝彬 ││2007 簡瑞成 、2008 曹新寧 、2009 游景樑 、2010 黃國瑞 、2011 王興然 、2012 錢學誠 ││2013 楊智雄 、2014 徐睿濱 、2015吳 陳愛月 、2016 張錦治 、2017 蔡孟修 、││2018 許阿緞 、2019張 黃英妹 、2020 張美枝 、2021 陳秋蘭 、2022 劉麗君 、││2023 余秀華 、2024 黃菊枝 、2025 蕭雅婷 、2026 吳潔如 、2027 涂惠娟 、2028 余儀秋 ││2029 張文煒 、2030 蔡錦江 、2031 彭勝龍 、2032 蔡英哲 、2033 劉瓊如 、2034 羅雅惠 ││2035 林家慧 、2036 江佳穎 、2037 許芳華 、2038陳惠琪、2039吳 張幼寧 、││2040 黃有義 、2041 龐宗豫 、2042陳惠珍、2043 陳彥如 、2044 潘宏一 、2045 陳秀俐 ││2046 陳碧珠 、2047 廖黃貴美 、2048 廖惠君 、2049吳麗雪、2050 郭春木 、││2051 廖惠如 、2052 吳至倫 、2053 余嘉林 、2054 黃曉柔 、2055 林于幼 、2056 李淑芬 ││2057 何復榮 、2058 卲守麗 、2059 曹蘭妹 、2060張奇智、2061 鐘政哲 、2062 涂淑珍 ││2063 郭瑀函 、2064沈勝湧、2065陳慧進、2066楊亞拿、2067 施彥如 、2068 楊秋月 ││2069 許涵茵 、2070 潘耀霖 、2071 陳水景 、2072 王俊杰 、2073 卓雪 、2074 王英如 、││2075 王榮期 、2076 侯來旺 、2077 張林文 、2078 張國朝 、2079 宣自強 、2080 顏嘉南 ││2081 袁應情 、2082 陳榮松 、2083 高偉球 、2084 廖有盛 、2085 王韋閎 、2086陳秀琴││2087 茆妙君 、2088 莊富淑 、2089 康倍文 、2090 曾佩萱 、2091 魏漢榮 、2092 杜義昕 ││2093 賴朝泉 、2094 陳建峰 、2095邱 陳雅齡 、2096 周卓璧 、2097 張簡血 、││2098 李文英 、2099 張玉險 、2100 張春貴 │││├───────────────────────────────────┤│2101 郭思欣 、2102 杜婉容 、2103 沈志瑞 、2104 游詠祥 、2105 謝雨青 、││2106 彭易素慧 、2107 蘇榮祥 、2108 王永榮 、2109 呂明智 、2110 陳維陽 、││2111 徐志秉 、2112 華嘉睿 、2113 沈虹毅 、2114 陳永定 、2115 鄭智揚 、2116 張孟茜 ││2117 阮蕙茵 、2118 林弈汝 、2119 邱雅雯 、2120 劉純萍 、2121 楊董素華 、││2122 黃淑琴 、2123 張靖翎 、2124 李佳蓁 、2125 鍾文嘉 、2126 謝雲亮 、2127吳月娥││2128 沈冠華 、2129 林木松 、2130 陳慶宇 、2131 廖智斌 、2132張 劉三妹 、││2133 楊廖阿桃 、2134 周林月寶 、2135 楊張招 、2136劉美玲、2137 池國賢 、││2138 林竹 、2139 白炳輝 、2140 廖志凱 、2141 王曾玉治 、2142 洪尾 、2143 陳不碟 、││2144羅 林雪鳳 、2145 劉容利 、2146 林惠琴 、2147 蔡瑞男 、2148 蔡瑞宗 、││2149 蔡月雲 、2150 蔡鳳英 、2151 王義順 、2152 張賴櫻桃 、2153 李芸蕙 、││2154 張瑞潔 、2155 陳鳳鑫 、2156 張玉蘭 、2157 林哲緯 、2158 林妍青 、2159 鄒春玲 ││2160 羅玉容 、2161 張長炎 、2162 張傳鍵 、2163 梅桃花 、2164 王憓英 、2165 許月英 ││2166 鍾秀枝 、2167 胥光信 、2168 黃湘琪 、2169 黃氏 金鶯 、2170 陳採雲 、││2171 唐軒威 、2172 唐復興 、2173 唐復隆 、2174 蔡繡斷 、2175 吳秋綢 、2176 宮穎慧 ││2177 宮穎埩 、2178 張日 、2179李明、2180 溫雲美 、2181 楊能俊 、2182 朱金彰 、││2183 郭幸華 、2184 張主憫 、2185 陳彥麟 、2186 趙偉豪 、2187 謝東佑 、2188 廖素琴 ││2189黃鈺勛、2190黃麗珠、2191 李鳳梅 、2192 張家榮 、2193 邱清平 、2194 王美文 ││2195 洪秀鳳 、2196鄭 林玉珠 、2197 莊來發 、2198劉碧玲、2199 許荃沛 、││2200 許翠玲 │││├───────────────────────────────────┤│2201 許奉儒 、2202劉冠延、2203劉泉、2204 羅翎瑜 、2205 曹惠貞 、2206 陳建雄 、││2207 李懿瀅 、2208 鍾筵修 、2209 鍾維正 、2210 陳永達 、2211 吳奇勳 、2212 張國正 ││2213 謝志任 、2214 賴惠珍 、2215 羅政芳 、2216梁素娟、2217 黃旺平 、2218 陳盈戎 ││2219 吳承峰 、2220 曹峻源 、2221 李孟鑫 、2222 李珮甄 、2223林玉珠、2224 葉家妘 ││2225 王志萍 、2226 王建柱 、2227 王黃月美 、2228 顏毓瑾 、2229 顏毓秀 、││2230 林德旺 、2231 林德樑 、2232 林德坤 、2233 李惠萍 、2234 李惠娟 、2235洪秀鳳││2236廖 陳美惠 、2237 黃洪春蓮 、2238 蔡桂枝 、2239 賴柏彤 、2240 鄭彩鳳 、││2241 張敬和 、2242 何長毅 、2243 張益嘉 、2244張珮甄、2245 張宇翔 、2246 王怡惠 ││2247 陳俊淵 、2248 張運松 、2249 林志明 、2250劉佳、2251 張淳閔 、2252 尤敦隆 、││2253 張接興 、2254 尤怡鳳 、2255 呂錦雲 、2256 許朝慶 、2257 程菊 、2258林美枝、││2259蔡如玲、2260吳美娟、2261 謝靜茹 、2262 邱奕富 、2263 蔡憲騰 、││2264謝 周桂英 、2265 謝玉梅 、2266林奇主、2267 張雨蘋 、2268 楊林爽 、││2269 蔡明芬 、2270 陳乙蕙 、2271 陳珮綺 、2272 白大益 、2273 郭速勤 、2274 莊明理 ││2275 陳村嘉 、2276陳偉倫、2277 黃文賢 、2278元文企業社、2279 廖述銘 、││2280 廖繼耀 、2281 廖繼宗 、2282 陳榮志 、2283 廖述元 、2284 廖秀娥 、││2285 鄭林碧慧 、2286 廖繼男 、2287 劉瑞雲 、2288 許淑滿 、2289 江傳盛 、││2290 林意堂 、2291 陳佩伶 、2292 林秋素枝 、2293 林碧珠 、2294 陳秀春 、││2295 楊佳儒 、2296 吳信芬 、2297 陳正男 、2298 廖詹月女 、2299 廖述文 、││2300 許淑芳 │││├───────────────────────────────────┤│2301林寶春、2302陳素娥、2303 王美淳 、2304 王菁婉 、2305鄭 蔡惜金 、││2306 莊士元 、2307 潘慧陵 、2308 洪秀宜 、2309張家誠、2310 黃子嘉 、2311 張云瀞 ││2312 古德良 、2313林雪鳳、2314 蔡銘輝 、2315 林錦霞 、2316 詹信忠 、2317 詹宗樺 ││2318 簡美蘭 、2319 張雅淑 、2320 洪幸義 、2321 洪秀味 、2322張景盛、2323 蔣穎武 ││2324 趙明嬌 、2325 林子棋 、2326 黃凱斌 、2327 楊陳阿美 、2328蔡志誠、││2329 羅勝鴻 、2330 吳綉雲 、2331 林勝彥 、2332 蔡志斌 、2333 黃偉人 、2334 李木村 ││2335 楊美玉 、2336 鄧玲 、2337 曾啟明 、2338 林溢彬 、2339 胡明成 、2340 胡松賓 、││2341 陳玉珍 、2342 李月鳳 、2343 賴豔琳 、2344 張馨分 、2345 陳映汝 、2346 謝幸慧 ││2347蔡淑苓、2348 江志奇 、2349 郭尚萍 、2350 沈玟君 、2351 廖振吉 、││2352 劉賴秀春 、2353 林素淨 、2354 劉原銘 、2355 周淑香 、2356 藍宇辰 、││2357 巫泳嫻 、2358 藍敬宜 、2359 吳丞書 、2360吳輝煌、2361曾玉珊、2362 張筱晨 ││2363 林秋芳 、2364 何秀蘭 、2365 葉孟偉 、2366 丁美嬌 、2367 董彥君 、2368 黃雯煊 ││2369 張意苓 、2370 林名山 、2371 李茂昌 、2372 林金源 、2373 王鵬傑 、2374 尤琬瑾 ││2375 王語慧 、2376 尤雅鈴 、2377 陳佩瑜 、2378黃雅羚、2379 吳建宇 、2380 王勝瓏 ││2381 陳雅玲 、2382 吳美儀 、2383 林忠良 、2384 林雅純 、2385 杜諺泊 、2386 林忠信 ││2387林雅婷、2388 林瑞璧 、2389 林志鴻 、2390 林玲寬 、2391 陳淑珠 、2392 林淑嵐 ││2393 阮詩涵 、2394 郭東興 、2395 王添成 、2396 李阿嬌 、2397 李坤省 、2398 黃素錦 ││2399古金松、2400 何啟宏 │││├───────────────────────────────────┤│2401 王怡萍 、2402 張珊瑜 、2403 盧婉瑜 、2404 呂彥徵 、2405王美華、2406陳姿仔││2407李麗鈴、2408 鄭登財 、2409 劉世弘 、2410 陳東海 、2411 廖淑玲 、2412 陳怡儂 ││2413李淑敏、2414吳怡靜、2415 黃坤增 、2416 林傅玉香 、2417 謝春生 、││2418 梁宜治 、2419 梁林春梅 、2420 陳楊葉 、2421 陳阿月 、2422 莊語真 、││2423 林育聰 、2424 林王雲英 、2425 廖婉婷 、2426 呂婉鈴 、2427 吳烔彬 、││2428吳貴隆、2429尤瑞儀、2430 陳玉梅 、2431 巫黃玉真 、2432張麗絲、││2433 陳冰錫 、2434陳家慶、2435 林雨蓁 、2436唐淑娟、2437 羅傑民 、2438 陳玫瑜 ││2439 羅傑鴻 、2440朱新丁、2441詹蝦、2442 尤松柏 、2443 尤裕民 、2444 游家佳 、││2445 周佳慶 、2446周佳霖、2447 楊宗秦 、2448 王文蘭 、2449 蔡佳璋 、2450 王慶元 ││2451 張志誠 、2452 丁文波 、2453 游玉華 、2454 戴明旭 、2455 李家珍 、2456 陳哲夫 ││2457 王方弘 、2458 詹宏文 、2459 林天元 、2460 李夢蘭 、2461 呂彩霜 、2462 吳麗芳 ││2463 施友升 、2464 施鋒陽 、2465 潘維亞 、2466 陳呂幸 、2467 黃桂倫 、2468 陳銀備 ││2469 黃淑君 、2470黃淑貞、2471 陳秋敏 、2472劉進福、2473 葛蕙蘭 、2474 李靜驊 ││2475 李洛婕 、2476葛 張淑英 、2477 王永雨 、2478王 林樹玉 、2479 陳英仁 、││2480 王朱玉里 、2481 王儷蓁 、2482 沈義雄 、2483 潘駿誼 、2484 陳白秋 、││2485 謝達嘉 、2486李 汪寶 、2487 祁玉苓 、2488 祁凌雲 、2489 樓棟樺 、2490 吳錦雲 ││2491黃秋、2492 黃淑晶 、2493 高玲君 、2494 葉英雄 、2495 黃梧貴 、2496 劉士華 、││2497 沈金來 、2498 許吳珠 、2499 黃碧蘭 、2500 沈俊良 │││├───────────────────────────────────┤│2501 黃玉華 、2502陳永輝、2503 陳李月 、2504 周湘玲 、2505蘇惠一、2506 李素瑜 ││2507藍紅玉、2508 鍾書慧 、2509 陳素定 、2510 賴美錞 、2511 廖瑞龍 、2512 游陳守 ││2513廖鴻杉、2514 廖李坫 、2515 余佳慧 、2516 王惠美 、2517 陳再賢 、2518謝宜芳││2519 陳靜誼 、2520 蕭丁鈞 、2521 劉秀珠 、2522 蕭孟佳 、2523 蕭博源 、2524陳玉蘭││2525 林嘉盈 、2526 謝明樺 、2527 黃皓湧 、2528 伍順傑 、2529 黃品逸 、2530 廖天典 ││2531 葉治侁 、2532 范志威 、2533 楊元寶 、2534 練怡芬 、2535 陳能僖 、2536 林建甫 ││2537 邱雯琪 、2538 彭奕達 、2539 林貞君 、2540 紀文正 、2541 吳弘斌 、2542 蕭林錢 ││2543 陳彥志 、2544 葉安莉 、2545 魏子濱 、2546 曾嘉信 、2547 紀淑淨 、2548 劉憲珍 ││2549 陳安琦 、2550 張簡啟一 、2551 甘佳紜 、2552 林明忠 、2553 林昭璿 、││2554 陳若慧 、2555 黃明瑞 、2556 柯昭宏 、2557 鄭建中 、2558 蔡黃雍 、││2559李 陳阿蔥 、2560廖宏進、2561 謝中龍 、2562 林尾妹 、2563 莊翠菊 、││2564 鄒慶錦 、2565 陳世乾 、2566 范菊花 、2567 許詹香 、2568陳麗娟、2569 陳小娟 ││2570 李曉怡 、2571 陳彩錦 、2572 余洵 、2573 羅陳鴛鴦 、2574 黃譯賢 、2575 余宗龍 ││2576王金玉、2577 賴建安 、2578莊雅惠、2579 盧榮冠 、2580 李秀榮 、2581 林文華 ││2582 胡彩霞 、2583 茆明光 、2584 潘文進 、2585 葉天枝 、2586 蔡久美 、2587 葉美惠 ││2588朱 邱雪霞 、2589 許錦凱 、2590 王美雪 、2591 鄭秀惠 、2592 許智皓 、││2593 劉瑞霞 、2594黃玉雪、2595 梁威君 、2596 盧塗愛妹 、2597 陳阿英 、2598 劉屘 ││2599 曹奕昌 、2600張陳玉蘭│││├───────────────────────────────────┤│2601 潘葉細妹 、2602 曾翠芳 、2603 簡銘億 、2604林秀英、2605 李玉露 、││2606 鍾書婷 、2607 吳旺生 、2608 陳家慧 、2609 徐淑玲 、2610 王招治 、2611 張燈妹 ││2612 陳武財 、2613 黃麗英 、2614 蘇鴻展 、2615 簡惠敏 、2616 巫有麟 、2617 沈妤蓁 ││2618 黃淑菁 、2619 黃秋田 、2620 黃文祥 、2621 陳信良 、2622 簡洪金柳 、││2623 簡靜蓉 、2624 王喻平 、2625 吳覺民 、2626 郭恩利 、2627 謝美玲 、2628林千惠││2629 鍾明維 、2630 吳宏偉 、2631 林任嫺 、2632 林瓊騰 、2633 陳月花 、2634 陳美文 ││2635 伍育祥 、2636 蔡金容 、2637 鄭玫怡 、2638 劉耀明 、2639 郭筱芸 、2640 李玉蘭 ││2641 胡永昌 、2642 胡永龍 、2643 胡坤林 、2644 胡錦祥 、2645 胡錦輝 、││2646胡 鄭金鈕 、2647 羅素月 、2648 邱劍珠 、2649 簡光憶 、2650 曾碧蕙 、││2651 黃進興 、2652 林美津 、2653 林梅芸 、2654 楊玉香 、2655陳惠音、2656沈韡澔││2657 林蘭珍 、2658 王朝受 、2659 張惠連 、2660 蔡文元 、2661蔡 黃民青 、││2662 蔡森鐘 、2663 蔡素津 、2664 黃許菜 、2665 張智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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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2 楊博雄 ││2763 楊雅婷 、2764 簡美玉 、2765 葉麗君 、2766 游正雄 、2767 郭淑芬 、2768 林玉芳 ││2769 藍玫樺 、2770 王舜弘 、2771 王川河 、2772 王靜婷 、2773 葉淑珍 、2774 孫孝安 ││2775 李忠義 、2776 何松螢 、2777 粘嘉潔 、2778 邱慶勳 、2779 邱榮正 、││2780 邱魏寶月 、2781 穆慧芳 、2782 王瓊慧 、2783 林文騫 、2784 王俞心 、││2785 林城稼 、2786 劉湘瑀 、2787 張文正 、2788 岳沈愛妹 、2789 岳佩怡 、││2790 楊薇婷 、2791 謝佩君 、2792 虞陳秀員 、2793 王酉錦 、2794康育城、││2795 簡曾芳梅 、2796 簡擇良 、2797 謝龍伴 、2798 謝翔安 、2799 謝效儒 、││2800 江寶春 │││├───────────────────────────────────┤│2801 謝李葉 、2802 江宜蓁 、2803 謝明諭 、2804 岳友芬 、2805 李俊選 、2806 彭美惠 ││2807 王稚閔 、2808 周素香 、2809 郭麗芳 、2810 劉興瑋 、2811 劉南君 、2812 鄺崑儒 ││2813 俞崑曄 、2814 林甜 、2815 謝淑惠 、2816 蘇寶蓮 、2817 林鴻鈞 、2818 楊珠 、││2819 謝明霏 、2820 楊湎華 、2821 鍾雅萍 、2822 鍾雅玲 、2823 鍾佳純 、2824 楊衍慶 ││2825 邱淑慎 、2826 陳彥任 、2827 陳怡芸 、2828 陳源福 、2829 莊秀月 、2830 陳子瑩 ││2831 陳素芬 、2832 黃文宜 、2833 葉煥棠 、2834 宋建國 、2835 游文慶 、2836 游義妹 ││2837 朱益枝 、2838 李兆丙 、2839 賴吉輝 、2840 許登鳳 、2841 錢愛蒂 、2842 蔡炎坤 ││2843 簡梅月 、2844 許智光 、2845 張輝中 、2846成麗芳、2847 錢學龍 、2848 錢福生 ││2849 錢周玉女 、2850 張偉之 、2851 湯琦瓔 、2852 陳文揚 、2853 陳雙龍 、││2854 許筱珮 、2855 邱美惠 、2856 謝雅雯 、2857 謝雅惠 、2858 邱牡丹 、2859 林秀鳳 ││2860 徐雅玲 、2861 徐雅微 、2862 潘清敏 、2863 王媚媚 、2864 陳雙喜 、2865 李琴媛 ││2866李忠民、2867 潘尚武 、2868 潘紹儀 、2869 謝月紅 、2870 江羽婕 、2871 黃青媚 ││2872 張藝諺 、2873 陳秉凌 、2874 劉佳琳 、2875 陳秋伶 、2876 陳詩雯 、2877 馮悅儀 ││2878 徐立力 、2879 覃鴻玉 、2880 陳坤祺 、2881 李浿鈺 、2882 林繼山 、2883 黃柏鈞 ││2884 趙潘萩 、2885 邱賢麟 、2886 王賢哲 、2887 王江秋月 、2888 王春菊 、││2889 羅美鳳 、2890鄭秀卿、2891 蔡燕慧 、2892 廖文誠 、2893 朱金英 、2894 廖惠珠 ││2895 李盛才 、2896 鄭寶玉 、2897 李聖芳 、2898 謝玉如 、2899 陳秀嬪 、2900 邱俊銓 │││├───────────────────────────────────┤│2901 劉柏樟 、2902 齊晏賢 、2903 齊永林 、2904 邱明華 、2905 羅美英 、2906 莊育閔 ││2907 張文政 、2908莫顥程、2909 范玉金 、2910 陳禮棋 、2911 邵學林 、2912鄒年淦││2913 黃世祥 、2914 彭思儀 、2915林九枝、2916楊宛諭、2917 陳慧莉 、2918 曾學志 ││2919 林芫慶 、2920 謝孟樺 、2921 廖專伶 、2922 黃郁芬 、2923 蕭鳳智 、2924 羅文足 ││2925 黃巧婷 、2926 蔡曉莉 、2927 詹益杰 、2928 詹益炘 、2929 邱貞菱 、2930 鍾金芳 ││2931 詹玉美 、2932陳盈作、2933 許永政 、2934許佳惠、2935 張朝杰 、2936 林俊成 ││2937 黎美雲 、2938 王東妹 、2939 彭增光 、2940楊陳仲仙、2941 宋惠娥 、││2942 蕭忠柏 、2943 王興煉 、2944 謝麗美 、2945 曾鳳珠 、2946 林慧玲 、2947 黃金堂 ││2948 謝秋香 、2949 吳振盛 、2950 曾健惠 、2951 王慧芝 、2952 高文琪 、2953 吳禮妹 ││2954 王慧萍 、2955 黃文松 、2956 李素明 、2957 余秀梅 、2958 余秀玉 、2959徐秀萍││2960 廖宜昭 、2961 謝佩珊 、2962謝?鈺、2963 鍾春妃 、2964 林曉琪 、2965 江淑慧 ││2966 錢小慧 、2967 陳朝弘 、2968 張金立 、2969 林激 、2970徐 廖美榮 、2971 劉德笙 ││2972 袁淑樺 、2973 田書慎 、2974 蔡美雲 、2975 溫旻蓁 、2976 蔡惠玉 、2977 簡佳芬 ││2978 王得晅 、2979 王勇舜 、2980 王仁傑 、2981 王帝 為、2982 王躍諭 、2983 王帝尹 ││2984 梁瑜庭 、2985 呂達偉 、2986 蔡美琪 、2987 褚美桃 、2988卓立梅、2989蔡銘峰││2990 古賢文 、2991 周芸奾 、2992 許佩渝 、2993 宋恩妹 、2994 明富莉 、2995 賴來均 ││2996 葉秀丹 、2997 馬馨怡 、2998 陳秋汝 、2999 曾嬿嘉 、3000 薛榮錦 │││├───────────────────────────────────┤│3001 涂六郎 、3002 李佾儒 、3003 邱明仁 、3004 邱亭蓉 、3005 藍竹芳 、3006 郭文財 ││3007 謝易玲 、3008 李瑞香 、3009 王瑞雲 、3010 蔡森東 、3011蔡文萍、3012 李添福 ││3013 吳鴻儒 、3014 游巧筠 、3015 劉桃 、3016 陳秀菊 、3017 游文龍 、3018 周致惠 、││3019 陳秋樺 、3020 王教文 、3021 張黃玉 、3022 黃輝堂 、3023 黃煊明 、││3024 鍾曾建妹 、3025黃 潘金蓮 、3026 鍾文枝 、3027 石麗嬌 、3028 田惠美 、││3029陳咪春、3030 劉生武 、3031 陳媽俐 、3032 許瑞益 、3033 陳志賓 、3034宋文陽││3035 徐志儀 、3036 李茂松 、3037李忠憲、3038 黃惠茹 、3039 王家煌 、3040 羅仕沐 ││3041 李裔正 、3042 周婉如 、3043 王興嬌 、3044 徐玉妹 、3045 許美惠 、3046 胡志華 ││3047 黃國泉 、3048 李芸葶 、3049 朱冠熹 、3050陳曉意、3051 王謹莉 、3052 邱金來 ││3053 林雯玉 、3054 李阿松 、3055 李鐘茂 、3056 楊韻詩 、3057李 王菊子 、││3058李淑惠、3059 李靆鎂 、3060 陳麵 、3061 何麗色 、3062 何明珠 、3063 莊振國 、││3064 林志達 、3065 楊培倫 、3066 陳儀瑄 、3067 劉惠芬 、3068 吳亞芳 、3069 曹禮明 ││3070 章昌浩 、3071 陳瑞基 、3072 楊祖培 、3073 林淳馨 、3074 李豋波 、3075 林石埤 ││3076 林再忠 、3077 任子喻 、3078 林錡峰 、3079章 林罔市 、3080 許寶鑾 、││3081 高富貴 、3082 董雲忠 、3083 李秀英 、3084 林煥長 、3085 林國檸 、3086 蕭明洲 ││3087 郭冠廷 、3088 林宜萩 、3089 林儀姍 、3090 林育筑 、3091 張麗純 、3092 林玟妏 ││3093 吳玉仙 、3094 朱榮華 、3095 林麥莉 、3096 朱妙娟 、3097 王娸璉 、3098 陳美蘭 ││3099 陳韋明 、3100 林賜郎 │││├───────────────────────────────────┤│3101 林連發 、3102 傅二元 、3103 鄭旭晴 、3104 黃文滿 、3105 鐘德謨 、3106 林湫淞 ││3107 李朝榮 、3108 吳信明 、3109 林建忠 、3110 李建葳 、3111 鄭國龍 、3112 陳林傳 ││3113 李信宗 、3114 林吳阿吉 、3115 鍾林阿花 、3116 陳美玉 、3117 鐘筑盈 、││3118 吳慧玲 、3119 李靜怡 、3120 陳素秋 、3121 郭秀美 、3122 李文龍 、3123陳素月││3124 林淑華 、3125 陳秋芬 、3126 林基學 、3127 桑子瑜 、3128 桑木彩霞 、││3129 楊玉媚 、3130 林哲儀 、3131 林幸蓉 、3132 林誼蘋 、3133 林茂盛 、3134王永村││3135王宏銘、3136陳淑貞、3137 賴麗淑 、3138 賴永安 、3139 翁志鋒 、││3140 洪張月清 、3141 陳冠蓁 、3142徐敏容、3143 李逸銘 、3144 彭美妹 、││3145謝 陳鳳姐 、3146王 李秀鳳 、3147 吳鈺雯 、3148 洪素女 、3149 徐俊燵 、││3150 簡小玲 、3151 黃宜嬪 、3152 張立璇 、3153 鄧銘棋 、3154 鄧凱元 、3155 陳美麗 ││3156 鄧雅云 、3157 蕭秀微 、3158 李念祖 、3159 施文經 、3160 吳秀芳 、3161 蔡素珠 ││3162 陳元忠 、3163 魏尚志 、3164 王騰德 、3165 莊敏永 、3166 潘瓊華 、3167 莊靜愛 ││3168 張育翠 、3169 謝黃鳳嬌 、3170 謝易展 、3171 謝海拋 、3172鄧美玲、││3173 連書晟 、3174 黃智傑 、3175 宋碧玉 、3176 范家榮 、3177 蘇晴美 、3178 連寯辰 ││3179 簡曉菁 、3180 黃慧君 、3181 蘇明鈞 、3182 林耀輝 、3183 王愛華 、3184 江志維 ││3185 賴文楠 、3186 賴蕾修 、3187 黃麗美 、3188 賴吳取 、3189 潘宇彬 、3190 李毓英 ││3191 劉慶和 、3192高薪企業有公司、3193 呂欣芝 、3194 宋金鳳 、3195 徐米珍 、││3196 朱宜莉 、3197 王美惠 、3198 蔡竺勳 、3199 蔡尚勳 、3200 蔡祈勳 │││├───────────────────────────────────┤│3201李瓊琬、3202 高鈺茹 、3203 高健文 、3204 邱垂昇 、3205 孟繁美 、3206 沈念靜 ││3207 張鳳景 、3208 陳博憲 、3209 輝翔 國際商、3210 王靜瑛 、3211 陳敬源 、││3212 管富華 、3213 蘇美英 、3214 趙正人 、3215 紀榮春 、3216 林麗鳳 、3217 章藝 、││3218 董惠伊 、3219 張幸彥 、3220 伍曼琳 、3221 魏玉美 、3222 劉文煥 、3223李淵廣││3224 林子立 、3225 林學恆 、3226 張嘉倩 、3227 施柏賢 、3228 鍾美齡 、3229 王金蘭 ││3230 李曾玉蘭 、3231 李旭榮 、3232 方兆莘 、3233 顏明營 、3234 久楊 有限公司、││3235 張美卿 、3236陳光隆、3237 林明毅 、3238 張淑虹 、3239 連仲義 、3240 陳傳吉 ││3241 胡韋民 、3242 周詩媚 、3243 廖國郁 、3244 林青瀅 、3245 呂國鳳 、3246 郭錫鐘 ││3247 黃滿惠 、3248 孟璟舜 、3249 李奇明 、3250 蔡明仁 、3251 蔡長宏 、3252 周宏訓 ││3253 鄧志宗 、3254 鍾佳曄 、3255 廖宥棋 、3256 陳柏年 、3257 莊錦安 、3258 鍾定珍 ││3259 廖文聰 、3260 吳昀蓁 、3261 黃惠珠 、3262黃秋、3263 黃文章 、3264 陳明珠 、││3265 廖千慧 、3266 張明傑 、3267 李豊誠 、3268 田淑蕙 、3269 王淑真 、3270 陳榮二 ││3271 曾聖哲 、3272 謝曉慧 、3273 黃俊雄 、3274 林楊秀琴 、3275 王維華 、││3276 薛玉品 、3277 王立中 、3278 李貴美 、3279李玉琴、3280李錦雲、3281 王維城 ││3282 彭家柔 、3283 蘇蘊如 、3284陳美玉、3285林文貴、3286 鄭曉鶯 、3287 林佳儀 ││3288 宋登鳳 、3289 宋鄭菊妹 、3290 黃月英 、3291 袁德慶 、3292 韓志平 、││3293 楊智偉 、3294 陳曾寶翠 、3295 徐逢均 、3296 柯榮順 、3297 梁清坤 、││3298 梁尚鈞 、3299 林芸家 、3300 林建發 │││├───────────────────────────────────┤│3301 崔慧珠 、3302 史錫曾 、3303 潘亮縈 、3304 宋百蕙 、3305 許美陽 、3306 廖仕傑 ││3307 于玉玲 、3308 陳姿方 、3309 陳博君 、3310 吳志平 、3311 許淑貞 、3312 何美玲 ││3313 張美玉 、3314 周文雄 、3315 周億俊 、3316 周億信 、3317 周葉秋玉 、││3318 何國威 、3319 何國雄 、3320何 宋秀妹 、3321 何國強 、3322 宋文智 、││3323 宋文欽 、3324 黃中銓 、3325陳建智、3326 林聖智 、3327 林益銓 、3328 陳靜惠 ││3329 陳靜文 、3330 鄧瑮蕓 、3331 趙志軒 、3332 吳佩凌 、3333 翁慧君 、3334張家華││3335 高銘晨 、3336 吳曉芳 、3337 邱馨瑩 、3338 林亭序 、3339 黃東人 、3340 王國書 ││3341 簡瑞松 、3342 程正昌 、3343 邱繼煒 、3344 張晉豪 、3345 鄭薰華 、3346 邱鈺雲 ││3347 李玉嵐 、3348 莊心怡 、3349 李怡瑩 、3350 胡慧婷 、3351 熊仁莊 、3352 林靜儀 ││3353 林英聖 、3354 邱筱婷 、3355 盧雲帆 、3356 陳漢洲 、3357 胡飛福 、3358 蔣治桐 ││3359 李陳桂妹 、3360 李和妹 、3361 李瑞蘭 、3362 胡敦梅 、3363 呂楷鴻 、││3364 侯文榮 、3365 吳勇逸 、3366 陳宥任 、3367 陳泊旭 、3368 徐逸清 、3369 林桔 、││3370 錢錦宮 、3371 楊明洲 、3372 陳百瑞 、3373 蘇蘭桂 、3374 劉智維 、3375 林正益 ││3376 林惠君 、3377 王明秀 、3378 陳敏家 、3379 李偉德 、3380 吳志華 、││3381 林許涓清 、3382 林淑琴 、3383 金文明 、3384 鄧穎聰 、3385 殷真娟 、││3386 楊火因城 、3387 劉金瑤 、3388 伍姿陵 、3389 吳秀卿 、3390 邱子侃 、││3391 劉文吉 、3392 王文祥 、3393 王高碧鳳 、3394 詹大為 、3395 吳柯慶 、││3396 莊宇清 、3397 莊雁智 、3398 蔡金英 、3399 林玉雪 、3400 徐炳珠 │││├───────────────────────────────────┤│3401 賴安祥 、3402陳秋月、3403陳明珠、3404 賴怡秀 、3405 賴怡如 、3406 陳秋嬌 ││3407 林素玉 、3408 李冠民 、3409 賴總貳 、3410王文祥、3411 何佳樺 、3412 連錦正 ││3413 朱湘慧 、3414 鄧氏碧泉 、3415 賴威汎 、3416 賴良彬 、3417 張彩容 、││3418 陳秀綿 、3419 王春珠 、3420 林珮鳳 、3421 劉陳駿 、3422 趙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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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家升 ││3613 王立宇 、3614 王怡秋 、3615 黃夏江 、3615 姜欣婕 、3616 江義明 、3617 陳德燦 ││3618 鄒曉貞 、3619 武崇孚 、3620 賴正國 、3621 邱正源 、3622 陳信吉 、3623 陳信宏 ││3624 林駿憲 、3625 陳佩珊 、3626 陳清潭 、3627陳 江昭碧 、3628 陳師聖 、││3629 陳小燕 、3630 王盈文 、3631 張恆嘉 、3632 王念國 、3633 陳翊修 、3634 陳劭愷 ││3635 林素煙 、3636 許玉蓉 、3637 張素蘭 、3638 林吟美 、3639 馬漢華 、3640 吳楊燕 ││3641 劉秀勻 、3642 柯博平 、3643李玉蘭、3644 張溪泉 、3645 張元維 、3646 蔡麗淑 ││3647 巫淑花 、3648 辜繼昭 、3649張惠珍、3650 張采庭 、3651 翁國德 、3652 賴玉玲 ││3653 陳佩君 、3654 陳桂生 、3655 陳謝鴻惠 、3656 陳英杰 3657 陳慧如 、3658 陳美珍 ││3659 許欽星 、3660 廖瓊靜 、3661 高育瑄 、3662 高久華 、3663 李佳俐 、3664 黃怡真 ││3665 連武勝 、3666 范仔萱 、3667 蘇美蘭 、3668張昌國、3669 陳易聖 、3670 陳賢琛 ││3671 洪鳳霙 、3672 鍾淑慧 、3673 林榮徵 、3674 江支地 、3675 江惟真 、3676 陳珮宜 ││3677 柯岳明 、3678 柯木興 、3679 陳心如 、3680 潘廷暉 、3681 許哲 愷、3682 柳妤姝 ││3683 劉素珠 、3684 黃士偉 、3685 劉信宏 、3686 涂珀群 、3687 葉可娟 、3688 陳建霖 ││3689 林君羽 、3690 蘇暊志 、3691 陳賢蘭 、3692 陳遠碧 、3693 陳麗慧 、3694 楊秀蘭 ││3695 謝煜峰 、3696 曾國彰 、3697周佳慶、3698 蘇相偉 、3699 張菀玲 、3700張智鈞│││├───────────────────────────────────┤│3701 梁碧雲 、3702 辜信熙 、3703 范丙 、3704 陳溫樂 、3705 陳富盈 、3706 陳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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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1 林佳虹 、3902 張維傑 、3903 賴曾漳 、3904 胡信安 、3905 杜靜芬 、3906徐秀、││3907 林廷晋 、3908 林和成 、3909 鄭詠鴻 、3910 林金喜 、3911 范東興 、3912 邱垂坤 ││3913 黃惠如 、3914 劉思忠 、3915 趙文祥 、3916 林阿英 、3917 黃秋惠 、3918 楊景偉 ││3919 黃子洋 、3920 陳叡 竹豐 、3921 楊顏賓 、3922 陳志強 、3923 謝靜旻 、││3924 蔣明宏 、3925 楊進財 、3926 楊鎮鴻 、3927 楊許梅 、3928 楊秀錦 、3929 楊修瑋 ││3930 陳素卿 、3931 朱元鈿 、3932 劉仁芳 、3933 曾瓊瑤 、3934 吳照美 、3935 吳喬莉 ││3936 張欣宜 、3937 張欣珮 、3938 安道明 、3939 曾鈺驊 、3940 廖木榮 、3941 徐秋萍 ││3942 曾少華 、3943 羅真明 、3944 黃月霞 、3945 金漢督 、3946 吳麗娜 、3947 陳昌華 ││3948 周善鴻 、3949 林清提 、3950 達賴哈告 、3951 劉德增 、3952 劉德俊 、││3953 柯金德 、3954 陳彭秀英 、3955 李艷娟 、3956 張國祥 、3957 胡玉樹 、││3958 胡倪環 、3959 李許鳳 、3960 李錦生 、3961 林錦蘭 、3962 邱國文 、3963 鍾有圳 ││3964 吳瑞旺 、3965 林煥欽 、3966 林和清 、3967 林和盛 、3968 李明洲 、3969 顏素輝 ││3970 廖正勝 、3971 林木枝 、3972 黃源發 、3973 何明圳 、3974 陳鄭旺 、3975 曹益晟 ││3976 游阿笑 、3977 陳軍華 、3978 陳盈瑾 、3979 謝淑鶯 、3980 葉正敏 、3981 賴玉華 ││3982 陳文貳 、3983 汪明曉 、3984陳秀卿、3985 葛蕙芝 、3986 張阿鳳 、3987 張明卉 ││3988 張麗英 、3989 江定杰 、3990 江佳聲 、3991 陳鈺靜 、3992 蔡昂揚 、3993 高玉桂 ││3994蕭 魏金釵 、3995 李偉仁 、3996 趙碧玉 、3997 鄭士保 、3998林淑敏、││3999 吳佳鈴 、4000 許玉雀 │││├───────────────────────────────────┤│4001 吳賜川 、4002林秀英、4003 許錫池 、4004 黃誌平 、4005 莊淑玲 、4006 連川賢 ││4007 楊貴美 、4008 洪富貴 、4009 黃秀蓮 、4010 李品儒 、4011 吳銘堅 、4012 吳千慧 ││4013 吳雪綺 、4014 陳永宗 、4015 陳建富 、4016 徐以建 、4017 吳俊佑 、4018 張浩民 ││4019陳美惠、4020黃俊銘、4021 黃國興 、4022 潘麗娟 、4023 李佳龍 、4024 吳敏瑜 ││4025紀 陳惠媛 、4026 黃色美 、4027劉淑玲、4028 李東芸 、4029陳林媛、││4030 周台順 、4031 謝蕙千 、4032林育鴻、4033 吳王真是 、4034 趙國明 、││4035 林婉琦 、4036 羅楊光 、4037 羅張翠琴 、4038 羅元聰 、4039 廖招珠 、││4040 吳俊德 、4041 吳俊男 、4042 張學富 、4043 陳黃蕊 、4044 呂珊 、4045 邵國政 、││4046 陳美妃 、4047陳美如、4048 蔡依芳 、4049 吳滋培 、4050 王林麗玉 、││4051 羅滿 、4052 陳翔 魏麗美 、4053紀宏儒、4054 陳峰溠 、4055陳美惠、││4056 吳水華 、4057 陳清裕 、4058 黃林好 、4059 黃玉梅 、4060 簡志霖 、4061 王總偉 ││4062 林阿寶 、4063 王慧蓉 、4064 黃碧珍 、4065 潘馨蘭 、4066 李冠輝 、4067 陳奕竹 ││4068 王慧鈴 、4069北縣 私立金 、4070 賴威名 、4071 陳鳳秋 、4072 林美君 、││4073 陳皇旭 、4074 陳韻婷 、4075 陳亭妤 、4076李碧華、4077 范琁為 、4078 黃欽源 ││4079 賴世忠 、4080 洪秀惠 、4081 潘清和 、4082 董德發 、4083 董欣怡 、4084 王美玉 ││4085 胡瓏薇 、4086 徐春梅 、4087陳淑真、4088 沙雪梅 、4089 賴明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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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5 賴麗雪 、5036 蔡天送 、││5037 陳東義 、5038 汪聖諺 、5039 陳志宇 、5040 章仁信 、5041 王麒荃 、5042 郭維彬 ││5043 謝富凱 、5044 黃秀雪 、5045 柯玲杏 、5046 吳碧惠 、5047 陳智洛 、5048 李昇賢 ││5049 林鈺祺 、5050 劉邦舟 、5051 李志緯 、5052 陳家鵬 、5053 林添印 、5054 江春滿 ││5055 許豐川 、5056 李信義 、5057 吳孟芳 、5058 李庭堯 、5059 魏見容 、5060 賴光建 ││5061 李文振 、5062 洪雍智 、5063 鄭原泰 、5064 高文華 、5065 高秀梅 、5066 謝進財 ││5067 謝盡國 、5068 林玉婉 、5069 吳伊雯 、5070 林合聲 、5071 翁明鳳 、5072 黃秀琴 ││5073 李瑋禎 、5074 簡傳益 、5075 吳華宗 、5076 黃游阿蟳 、5077 陳慧真 、││5078 黃淑卿 、5079 黃淑英 、5080 黃素鈴 、5081林淑娟、5082 林素月 、5083 吳珮琦 ││5084林淑娟、5085 蔡薰蘭 、5086 陳靜嬌 、5087 黃玉靜 、5088 吳幸子 、5089林上筑││5090 黃玉秋 、5091 郭安庭 、5092 林阿川 、5093 莊健 、5094 楊炳燦 、5095 林崇欽 、││5096 藍錫煌 、5097 游程鈞 、5098 邱信擇 、5099 林志銘 、5100 吳美珍 │││├───────────────────────────────────┤│5101陳秀琴、5102 江素華 、5103 陳林淑美 、5104林素香、5105 李麗琴 、││5106 張儷寶 、5107 賴永村 、5108 戴桂順 、5109 陳游月秋 、5110 林奕頡 、││5111 李宗仁 、5112 陳詠傑 、5113 黃福義 、5114 黃鴻翔 、5115 游游林 、5116 朱永杰 ││5117 林忠賢 、5118 黃盈豪 、5119 黃子豪 、5120 黃子凭 、5121張 黃美雲 、││5122 朱郭碧雲 、5123 林阿貴 、5124 黃惠美 、5125 黃玉紅 、5126 朱秋蘭 、││5127 游淑珍 、5128 陳鈺婷 、5129 黃千華 、5130 郭筱祺 、5131 陳俊志 、5132 陳曉芬 ││5133 陳忠鏞 、5134 郭威 、5135 陳玫君 、5136 曾瑞德 、5137 許秋月 、5138 翁水金 、││5139張美珠、5140 洪中樑 、5141 張黃寶 、5142 陳盛全 、5143 張永泉 、5144 張政雄 ││5145 張來旺 、5146 張旺根 、5147 張金火 、5148 張俊明 、5149 林毅杰 、5150 邱博翔 ││5151 張竣傑 、5152 張俊凱 、5153 張文信 、5154 林嵐清 、5155 張文漢 、5156 林呂巧 ││5157 陳許彩雲 、5158張 陳素梅 、5159 曾羡美 、5160 邱碧貞 、5161 陳阿治 、││5162 張阿梅 、5163 林孟玉 、5164 吳麗君 、5165 邱愛妮 、5166 張舒婷 、││5167 林鄭素蘭 、5168馮 葉罔市 、5169 林素華 、5170 林文雄 、5171 章美娜 、││5172 李憲一 、5173 陳宜珮 、5174 邱佩青 、5175 林游玉蝦 、5176 李碧霞 、││5177林水同、5178黃秋燕、5179 許文章 、5180 謝旻展 、5181 李嘉倫 、5182 黃瑞芬 ││5183 李秋虹 、5184 吳佩蓁 、5185 林政榮 、5186 林黃阿甜 、5187 李志強 │││└───────────────────────────────────┘★附表一與附表二之投資總金額合計為新台幣545,606,400元。
附表三┌──┬─────┬──────────────┬───────────┐│編號│投資人│已領取之紅利、還本本金、其他│出處││││獎金等項目、金額(新台幣)││├──┼─────┼──────────────┼───────────┤│1│陳嘉嫻│紅利│警卷一第6頁│├──┼─────┼──────────────┼───────────┤│2│鄭登華│紅利36,000元│警卷一第10頁│├──┼─────┼──────────────┼───────────┤│3│蔡炳東│紅利979,200元│警卷一第17頁│├──┼─────┼──────────────┼───────────┤│4│陳德展│紅利430,000元│警卷一第30頁│├──┼─────┼──────────────┼───────────┤│5│劉香蘭│紅利1520,000元│警卷一第37頁│├──┼─────┼──────────────┼───────────┤│6│李玉成│紅利132,000元│警卷一第48頁│├──┼─────┼──────────────┼───────────┤│7│張莉苓│紅利5,000元│警卷一第56頁│├──┼─────┼──────────────┼───────────┤│8│王若樺│紅利│警卷一第66頁│├──┼─────┼──────────────┼───────────┤│9│戴淑慎│紅利約9,000元│警卷一第70頁│├──┼─────┼──────────────┼───────────┤│10│巫宇軒│紅利及本金100,000元│警卷一第78頁│├──┼─────┼──────────────┼───────────┤│11│汪何碧宜│紅利17,000元│警卷一第85頁│├──┼─────┼──────────────┼───────────┤│12│黃玉雪│紅利500,000元│警卷一第100頁│├──┼─────┼──────────────┼───────────┤│13│鄧桂蓮│紅利200,000元│警卷一第104頁│├──┼─────┼──────────────┼───────────┤│14│莊雅惠│紅利及本金67,000元│警卷一第116頁│├──┼─────┼──────────────┼───────────┤│15│王金玉│紅利18,400元│警卷一第126頁│├──┼─────┼──────────────┼───────────┤│16│卓怡伻│紅利及本金│警卷一第158頁│├──┼─────┼──────────────┼───────────┤│17│范對妹│紅利18,000元│警卷一第173頁│├──┼─────┼──────────────┼───────────┤│18│李錦雲│紅利及本金19,000元│警卷一第187頁│├──┼─────┼──────────────┼───────────┤│19│蔡嘒陵│紅利、本金及獎金389,000元│警卷一第208頁│├──┼─────┼──────────────┼───────────┤│20│洪金珍│紅利3,000元│警卷一第218頁│├──┼─────┼──────────────┼───────────┤│21│劉繡潔│紅利及本金1,000元│警卷一第227頁│├──┼─────┼──────────────┼───────────┤│22│廖木思│紅利1,000元│警卷一第234頁│├──┼─────┼──────────────┼───────────┤│23│翁婉純│紅利1,128,800元│警卷一第242、263頁│├──┼─────┼──────────────┼───────────┤│24│張蘇金秀│紅利│警卷一第278頁│├──┼─────┼──────────────┼───────────┤│25│陳秋月│紅利38,080元│警卷一第282頁│├──┼─────┼──────────────┼───────────┤│26│白東龍│紅利及本金2,000元│警卷一第294頁│├──┼─────┼──────────────┼───────────┤│27│林佩亭│紅利260,000元│警卷一第301頁│├──┼─────┼──────────────┼───────────┤│28│張錫輪│紅利及本金690,000元│警卷一第314頁│├──┼─────┼──────────────┼───────────┤│29│張惠珍│紅利220,000元│警卷一第321頁│├──┼─────┼──────────────┼───────────┤│30│王宜祥│紅利及本金291,600元│警卷一第330頁│├──┼─────┼──────────────┼───────────┤│31│王宏銘│紅利及本金227,232元│警卷一第341頁│├──┼─────┼──────────────┼───────────┤│32│王份│紅利及本金│警卷一第57頁│├──┼─────┼──────────────┼───────────┤│33│徐永林│紅利1,153,400元│警卷一第370頁│├──┼─────┼──────────────┼───────────┤│34│王舒綾│紅利及本金450,000元│警卷一第399頁│├──┼─────┼──────────────┼───────────┤│35│黃炎菊│紅利210,200元│警卷一第410頁│├──┼─────┼──────────────┼───────────┤│36│郭茂生│紅利3,000元│警卷一第432頁│├──┼─────┼──────────────┼───────────┤│37│陳黃桔庚│紅利300,000元│警卷一第441頁│├──┼─────┼──────────────┼───────────┤│38│羅阿粉│紅利22,000元│警卷一第474頁│├──┼─────┼──────────────┼───────────┤│39│鄒談秀滿│紅利及本金58,000元│警卷一第481頁│├──┼─────┼──────────────┼───────────┤│40│姜俐│紅利369,000元│警卷一第502頁│├──┼─────┼──────────────┼───────────┤│41│黃興晉│紅利16,200元│警卷一第513頁│├──┼─────┼──────────────┼───────────┤│42│彭驛翔│紅利及本金1,100,000元│警卷一第551頁│├──┼─────┼──────────────┼───────────┤│43│溫媚娜│紅利及本金約1,000,000元│警卷一第564頁│├──┼─────┼──────────────┼───────────┤│44│吳舜│紅利182,000元│警卷一第578頁│├──┼─────┼──────────────┼───────────┤│45│劉恙│紅利35,000元│警卷二第2、4頁│├──┼─────┼──────────────┼───────────┤│46│黃樟│紅利6,850元│警卷二第8頁│├──┼─────┼──────────────┼───────────┤│47│曾文良│紅利及本金約14,000元│警卷二第17頁│├──┼─────┼──────────────┼───────────┤│48│簡月薰│紅利約200,000元│警卷二第26頁│├──┼─────┼──────────────┼───────────┤│49│賴巧彗│紅利22,000元│警卷二第35頁│├──┼─────┼──────────────┼───────────┤│50│柯麗珍│紅利375,200元│警卷二第49頁│├──┼─────┼──────────────┼───────────┤│51│廖紀現│紅利70,000元│警卷二第61頁│├──┼─────┼──────────────┼───────────┤│52│吳念娥│紅利368,600元│警卷二第67頁│├──┼─────┼──────────────┼───────────┤│53│戴菁蓉│紅利295,200元│警卷二第82頁│├──┼─────┼──────────────┼───────────┤│54│楊榮釗│紅利15,200元│警卷二第91頁│├──┼─────┼──────────────┼───────────┤│55│賴潔筠│紅利180,000元│警卷二第98頁│├──┼─────┼──────────────┼───────────┤│56│黃宥紫│紅利約220,000元│警卷二第102頁│├──┼─────┼──────────────┼───────────┤│57│林上筑│紅利、本金及推薦獎金│警卷二第109頁、原審卷│││││七第126頁到庭結證│├──┼─────┼──────────────┼───────────┤│58│李秋玥│紅利│警卷二第143、208頁│├──┼─────┼──────────────┼───────────┤│59│王美雲│紅利99,880元│警卷二第211頁│├──┼─────┼──────────────┼───────────┤│60│卓立梅│紅利及本金500,000元│警卷二第224頁│├──┼─────┼──────────────┼───────────┤│61│蔡如玲│紅利3,000元│警卷二第246頁│├──┼─────┼──────────────┼───────────┤│62│李玉馨│紅利129,200元│警卷二第253頁│├──┼─────┼──────────────┼───────────┤│63│廖江玉│紅利198,600元│警卷二第260頁│├──┼─────┼──────────────┼───────────┤│64│陳惠珍│紅利及本金600,000元│警卷二第267頁│├──┼─────┼──────────────┼───────────┤│65│張惠蘭│紅利1,000元│警卷二第275頁、原審卷│││││七第132頁到庭結證│├──┼─────┼──────────────┼───────────┤│66│賴萬里│紅利18,000元│警卷二第282頁│├──┼─────┼──────────────┼───────────┤│67│陳銘智│紅利及本金約150,000元│警卷二第294頁│├──┼─────┼──────────────┼───────────┤│68│林宴君│紅利28,000元│警卷二第301頁│├──┼─────┼──────────────┼───────────┤│69│章仁郁│紅利及本金93,600元│警卷二第308頁│├──┼─────┼──────────────┼───────────┤│70│吳嘉芳│紅利175,000元│警卷二第316頁│├──┼─────┼──────────────┼───────────┤│71│廖方興│紅利360,000元│警卷二第324頁│├──┼─────┼──────────────┼───────────┤│72│黃淑青│紅利及本金62,400元│警卷二第333頁│├──┼─────┼──────────────┼───────────┤│73│周志祥│紅利1,000元│警卷二第339頁│├──┼─────┼──────────────┼───────────┤│74│吳林秀敏│紅利1,341,400元│警卷二第348頁│├──┼─────┼──────────────┼───────────┤│75│張麗絲│紅利509,000元│警卷二第371頁│├──┼─────┼──────────────┼───────────┤│76│王貴仁│紅利及本金3,600元│警卷二第388、393頁│├──┼─────┼──────────────┼───────────┤│77│張逸豪│紅利及本金約100,000元,業務│警卷二第406、412頁││││獎金約500,000元││├──┼─────┼──────────────┼───────────┤│78│鄭福裕│紅利及本金約11,200元│警卷二第415頁│├──┼─────┼──────────────┼───────────┤│79│蔡端惠│紅利118,660元│警卷二第426頁│├──┼─────┼──────────────┼───────────┤│80│徐武鑽│紅利及本金88,000元│警卷二第436頁│├──┼─────┼──────────────┼───────────┤│81│林濬哲│紅利260,000元│警卷二第444頁│├──┼─────┼──────────────┼───────────┤│82│郭秋華│紅利109,000元│警卷二第451頁│├──┼─────┼──────────────┼───────────┤│83│段安麗│紅利及本金150,000元│警卷二第458頁│├──┼─────┼──────────────┼───────────┤│84│廖馨蓓│紅利及本金約70,000元│警卷二第467頁│├──┼─────┼──────────────┼───────────┤│85│陳勇志│紅利11,000元│警卷二第475頁│├──┼─────┼──────────────┼───────────┤│86│蘇夷之│紅利及本金約1,700,000元│警卷二第481頁│├──┼─────┼──────────────┼───────────┤│87│王重昆│紅利及本金約172,000元│警卷二第494頁│├──┼─────┼──────────────┼───────────┤│88│蘇文英│紅利92,000元│警卷二第506頁│├──┼─────┼──────────────┼───────────┤│89│賴素玲│紅利255,000元│警卷二第518頁│├──┼─────┼──────────────┼───────────┤│90│黃億萍│紅利320,000元│警卷三第12頁│├──┼─────┼──────────────┼───────────┤│91│鄭秀卿│紅利及本金約310,000元│警卷三第18頁│├──┼─────┼──────────────┼───────────┤│92│羅婉毓│紅利及本金31,960元│警卷三第25頁│├──┼─────┼──────────────┼───────────┤│93│杜伊雯│紅利108,800元│警卷三第34頁│├──┼─────┼──────────────┼───────────┤│94│張有玲│紅利7,200元│警卷三第43頁│├──┼─────┼──────────────┼───────────┤│95│許碧月│紅利及本金l23,790元│警卷三第50頁│├──┼─────┼──────────────┼───────────┤│96│黃心蘭│紅利1,713,600元│警卷三第58頁│├──┼─────┼──────────────┼───────────┤│97│廖明忠│紅利1,688,000元│警卷二第75頁│├──┼─────┼──────────────┼───────────┤│98│蔡琅湖│紅利及本金280,000元│警卷三第83頁│├──┼─────┼──────────────┼───────────┤│99│鄭志貞│紅利11,000元│警卷三第99頁│├──┼─────┼──────────────┼───────────┤│100│陳家慶│紅利及本金180,000元│警卷三第107頁│├──┼─────┼──────────────┼───────────┤│101│李淵廣│紅利70,000元│警卷三第115頁│├──┼─────┼──────────────┼───────────┤│102│嚴翰傑│紅利2,200元│警卷三第123頁│├──┼─────┼──────────────┼───────────┤│103│葉林釵│紅利約16,000元│警卷三第131頁│├──┼─────┼──────────────┼───────────┤│104│謝碧霞│紅利及本金1,000元│警卷三第136頁│├──┼─────┼──────────────┼───────────┤│105│吳益堂│紅利及本金20,000元│警卷三第144頁│├──┼─────┼──────────────┼───────────┤│106│楊建和│紅利32,400元│警卷三第152頁│├──┼─────┼──────────────┼───────────┤│107│李碧華│紅利及本金7,000元│警卷三第159頁│├──┼─────┼──────────────┼───────────┤│108│陳誌忠│紅利及本金3,000元│警卷三第166頁│├──┼─────┼──────────────┼───────────┤│109│郭瑞達│紅利10,000元│警卷三第174頁│├──┼─────┼──────────────┼───────────┤│110│廖峰毅(即│紅利26,000元│警卷三第182頁│││廖柏荃)│││├──┼─────┼──────────────┼───────────┤│111│古淑梅│分得紅利約104,000元│警卷三第201頁│├──┼─────┼──────────────┼───────────┤│112│姚小萍│紅利約38,800元│警卷三第211頁│├──┼─────┼──────────────┼───────────┤│113│張江裕美│紅利262,400元│警卷三第221頁│├──┼─────┼──────────────┼───────────┤│114│陳永勝│紅利約33,000元│警卷三第230頁│├──┼─────┼──────────────┼───────────┤│115│張來好│紅利及本金300,000元│警卷三第238頁│├──┼─────┼──────────────┼───────────┤│116│何彥儒│紅利及本金約48,000元│警卷三第251頁│├──┼─────┼──────────────┼───────────┤│117│吳春珠│紅利224,600元│警卷三第260頁│├──┼─────┼──────────────┼───────────┤│118│陳素娥│紅利約60,000元│警卷三第282頁│├──┼─────┼──────────────┼───────────┤│119│廖顯臣│紅利1,400元│警卷三第289頁│├──┼─────┼──────────────┼───────────┤│120│吳素圓│紅利│警卷三第307頁│├──┼─────┼──────────────┼───────────┤│121│陳劉菊春│紅利及本金約43,510元│警卷三第336頁│├──┼─────┼──────────────┼───────────┤│122│吳麗雪│紅利及本金22,000元│警卷三第317頁│├──┼─────┼──────────────┼───────────┤│123│蔡忠宸│紅利1,000元│警卷三第327頁│├──┼─────┼──────────────┼───────────┤│124│楊甘妹│紅利│警卷三第345頁│├──┼─────┼──────────────┼───────────┤│125│鄭貴珠│紅利及本金10,000元│警卷三第363頁│├──┼─────┼──────────────┼───────────┤│126│賴萬枝│紅利約18,000元│警卷三第371頁│├──┼─────┼──────────────┼───────────┤│127│鄭寶宮│紅利52,000元│警卷三第378頁│├──┼─────┼──────────────┼───────────┤│128│連世罕│紅利約49,000元│警卷三第386頁│├──┼─────┼──────────────┼───────────┤│129│黃美園│紅利105,400元│警卷三第399頁│├──┼─────┼──────────────┼───────────┤│130│朱玉鈴│紅利2,200元│警卷三第415頁│├──┼─────┼──────────────┼───────────┤│131│彭美珠│紅利11,500元│警卷三第422頁│├──┼─────┼──────────────┼───────────┤│132│官菊英│紅利5,200元│警卷三第429頁│├──┼─────┼──────────────┼───────────┤│133│廖昭君│紅利約50,000元│警卷三第436頁│├──┼─────┼──────────────┼───────────┤│134│胡慧儀│紅利及本金約83,800元│警卷三第444頁│├──┼─────┼──────────────┼───────────┤│135│楊文綺│紅利204,600元│警卷三第462頁│├──┼─────┼──────────────┼───────────┤│136│楊韻珊│紅利及本金約1,482,000元│警卷三第472頁│├──┼─────┼──────────────┼───────────┤│137│洪銘遠│紅利2,200元│警卷三第482頁│├──┼─────┼──────────────┼───────────┤│138│廖秀惠│紅利約55,000元│警卷三第488頁│├──┼─────┼──────────────┼───────────┤│139│鍾曾義│紅利及本金265,000元│警卷三第499頁│├──┼─────┼──────────────┼───────────┤│140│黃鈺勛│紅利1,000元│警卷三第503頁│├──┼─────┼──────────────┼───────────┤│141│陳慧進│紅利及本金約4,000元│警卷三第511頁│├──┼─────┼──────────────┼───────────┤│142│蔡蘇心榆│紅利24,000元│警卷三第518頁│├──┼─────┼──────────────┼───────────┤│143│游美里│紅利及本金約7,200元│警卷三第517頁│├──┼─────┼──────────────┼───────────┤│144│蔡易珍│紅利及本金約30,000元│警卷三第536頁│├──┼─────┼──────────────┼───────────┤│145│陳瑋瑜│紅利及本金約1,350,000元│警卷三第545頁│├──┼─────┼──────────────┼───────────┤│146│王茉蓁│紅利及本金927,500元│警卷三第552頁│├──┼─────┼──────────────┼───────────┤│147│李韻琴│紅利31,200元、推薦獎金4,000│警卷三第559頁││││元││├──┼─────┼──────────────┼───────────┤│148│楊英│紅利及本金約6,700元│警卷三第569頁│├──┼─────┼──────────────┼───────────┤│149│陳向杰│紅利3,600元│警卷三第576頁│├──┼─────┼──────────────┼───────────┤│150│彭明慧│紅利5,200元│警卷三第583頁│├──┼─────┼──────────────┼───────────┤│151│黃琦媜│紅利5,200元│警卷三第594頁│├──┼─────┼──────────────┼───────────┤│152│林水同│紅利19,000元│警卷三第610頁│├──┼─────┼──────────────┼───────────┤│153│吳晉州│紅利及本金90,000元│警卷三第618頁│├──┼─────┼──────────────┼───────────┤│154│蔡景菘│紅利及本金約52,000元│警卷四第2頁、原審卷七│││││第154頁到庭結證││││││├──┼─────┼──────────────┼───────────┤│155│王淑婉│紅利及本金約120,000元│警卷四第9頁│├──┼─────┼──────────────┼───────────┤│156│鐘文智│紅利30,000元│警卷四第16頁│├──┼─────┼──────────────┼───────────┤│157│楊琼│紅利3,600元│警卷四第23頁│├──┼─────┼──────────────┼───────────┤│158│潘林秀玉│紅利及本金約50,000元│警卷四第30頁│├──┼─────┼──────────────┼───────────┤│159│陳宏銘│紅利及本金60,000元│警卷四第37、38頁│├──┼─────┼──────────────┼───────────┤│160│紀宏儒│紅利10,000元│警卷四第45-1頁│├──┼─────┼──────────────┼───────────┤│161│王啟禎│紅利及本金約335,000元│警卷四第60頁│├──┼─────┼──────────────┼───────────┤│162│羅烽樑│紅利約162,000元│警卷四第70頁│├──┼─────┼──────────────┼───────────┤│163│樓海渼│紅利7,000元│警卷四第79頁│├──┼─────┼──────────────┼───────────┤│164│廉千慧│紅利│警卷四第86頁│├──┼─────┼──────────────┼───────────┤│165│黃進澂│紅利2,200元│警卷四第92頁│├──┼─────┼──────────────┼───────────┤│166│曾水發│紅利9,000元│警卷四第99頁│├──┼─────┼──────────────┼───────────┤│167│陳永輝│紅利及本金約21,600元│警卷四第112頁│├──┼─────┼──────────────┼───────────┤│168│吳輝煌│紅利及本金│警卷四第119頁│├──┼─────┼──────────────┼───────────┤│169│陳郁雯│紅利│警卷四第133頁│├──┼─────┼──────────────┼───────────┤│170│許宗傑│紅利36,000元│警卷四第141頁│├──┼─────┼──────────────┼───────────┤│171│郭麗敏│紅利及本金約100,000元│警卷四第149頁│├──┼─────┼──────────────┼───────────┤│172│謝古權│紅利69,600元│警卷四第165頁│├──┼─────┼──────────────┼───────────┤│173│鄒彩潤│紅利約500,000元│警卷四第175頁│├──┼─────┼──────────────┼───────────┤│174│蔡金換│紅利及本金40,800元│警卷四第182頁│├──┼─────┼──────────────┼───────────┤│175│蔡文萍│紅利約85,400元│警卷四第192頁│├──┼─────┼──────────────┼───────────┤│176│杜郭錦秀│紅利9,200元│警卷四第199頁│├──┼─────┼──────────────┼───────────┤│177│顏良有│紅利約2,869,700元│警卷四第208頁│├──┼─────┼──────────────┼───────────┤│178│楊靜怡│紅利2,200元│警卷四第294頁│├──┼─────┼──────────────┼───────────┤│179│羅魏良璧│紅利及本金約10幾萬元│警卷四第301頁│├──┼─────┼──────────────┼───────────┤│180│林文祥│紅利35,000元│警卷四第312頁│├──┼─────┼──────────────┼───────────┤│181│陳光隆│紅利24,000元│警卷四第334頁│├──┼─────┼──────────────┼───────────┤│182│陳素月│紅利及本金6,600元│警卷四第338頁│├──┼─────┼──────────────┼───────────┤│183│廖梅椿│紅利及本金約50,000元│警卷四第345頁│├──┼─────┼──────────────┼───────────┤│184│洪銓陽│紅利7,000元│警卷四第352頁│├──┼─────┼──────────────┼───────────┤│185│江其賢│紅利及本金約250,000元│警卷四第359頁│├──┼─────┼──────────────┼───────────┤│186│林美香│紅利及本金7,000元│警卷四第373頁│├──┼─────┼──────────────┼───────────┤│187│張江敦美│紅利│警卷四第381頁│├──┼─────┼──────────────┼───────────┤│188│胡存智│紅利及本金│警卷四第395頁│├──┼─────┼──────────────┼───────────┤│189│李淑惠│紅利及本金約35,000元│警卷四第401頁│├──┼─────┼──────────────┼───────────┤│190│黃麗珠│紅利48,600元│警卷四第410頁│├──┼─────┼──────────────┼───────────┤│191│單大民│紅利1,000元│警卷四第446頁│├──┼─────┼──────────────┼───────────┤│192│林瓊蓮│紅利及本金約100,000元│警卷四第452頁│├──┼─────┼──────────────┼───────────┤│193│劉碧玲│紅利24,000元│警卷四第459頁│├──┼─────┼──────────────┼───────────┤│194│鍾幸宜│紅利及本金約11,000元│警卷四第465頁│├──┼─────┼──────────────┼───────────┤│195│許昭德│紅利49,200元│警卷四第479頁│├──┼─────┼──────────────┼───────────┤│196│陳筱婷│紅利275,600元│警卷四第495頁│├──┼─────┼──────────────┼───────────┤│197│林峻毅(即│紅利1,610,200元、推薦獎金│警卷四第506頁、原審卷│││林盈村)││七第201頁廖柏荃到庭結│││││證│├──┼─────┼──────────────┼───────────┤│198│陳敏青│紅利及本金約260,000元│警卷五第3頁│├──┼─────┼──────────────┼───────────┤│199│蔡淑苓│紅利及本金約43,200元│警卷五第11頁│├──┼─────┼──────────────┼───────────┤│200│郭秀鳳│紅利及本金約51,200元│警卷五第16頁│├──┼─────┼──────────────┼───────────┤│201│賴叔珍│紅利及本金約21,600元│警卷五第23頁│├──┼─────┼──────────────┼───────────┤│202│陳力心│紅利及本金約64,000元│警卷五第34頁│├──┼─────┼──────────────┼───────────┤│203│林育鴻│紅利及本金約20,000元│警卷五第40頁│├──┼─────┼──────────────┼───────────┤│204│陳子涵│紅利及本金約41,480元│警卷五第44頁│├──┼─────┼──────────────┼───────────┤│205│王忻絨│紅利及本金約10,000元│警卷五第49頁│├──┼─────┼──────────────┼───────────┤│206│王永村│紅利約132,400元│警卷五第56頁│├──┼─────┼──────────────┼───────────┤│207│黃怡萍│紅利300,000元│警卷五第60頁│├──┼─────┼──────────────┼───────────┤│208│賴錦治│紅利6,600元│警卷五第67頁│├──┼─────┼──────────────┼───────────┤│209│蔡智賢│紅利及本金15800元│警卷五第77頁│├──┼─────┼──────────────┼───────────┤│210│徐敏娟│紅利3,421,600元│警卷五第84頁│├──┼─────┼──────────────┼───────────┤│211│彭明暉│紅利247,400元│警卷五第100頁│├──┼─────┼──────────────┼───────────┤│212│曾泓凱│紅利及本金500,000元│警卷五第107頁│├──┼─────┼──────────────┼───────────┤│213│徐沛蓁│紅利130,000元│警卷五第116頁│├──┼─────┼──────────────┼───────────┤│214│李美珠│紅利5,200元│警卷五第136頁│├──┼─────┼──────────────┼───────────┤│215│陳建智│紅利及本金約680,000元│警卷五第140頁│├──┼─────┼──────────────┼───────────┤│216│楊仲康│紅利及本金約2,000元│警卷五第150頁│├──┼─────┼──────────────┼───────────┤│217│陳淑貞│紅利及本金約240,000元│警卷五第161頁│├──┼─────┼──────────────┼───────────┤│218│關麗娟│紅利5,200元│警卷五第166頁│├──┼─────┼──────────────┼───────────┤│219│黃文彬│紅利10,990元│警卷五第170頁│├──┼─────┼──────────────┼───────────┤│220│陳心華│紅利及本金約70,000元│警卷五第174頁│├──┼─────┼──────────────┼───────────┤│221│葛行玫│紅利及本金約360,000元│警卷五第180頁│├──┼─────┼──────────────┼───────────┤│222│林永森│紅利│警卷五第185頁│├──┼─────┼──────────────┼───────────┤│223│陳建志│紅利3,500元│警卷五第189頁│├──┼─────┼──────────────┼───────────┤│224│洪寶環│紅利│警卷五第194頁│├──┼─────┼──────────────┼───────────┤│225│林愛媛│紅利5,600元│警卷五第198頁│├──┼─────┼──────────────┼───────────┤│226│蕭幼英│紅利150,000元│警卷五第202頁│├──┼─────┼──────────────┼───────────┤│227│鄭珮萱│紅利1,120,000元│警卷五第214頁│├──┼─────┼──────────────┼───────────┤│228│劉雅婷│紅利300,000元│警卷五第224頁│├──┼─────┼──────────────┼───────────┤│229│宋劉受珠│紅利及本金│警卷五第228頁│├──┼─────┼──────────────┼───────────┤│230│林淑娟│紅利│警卷五第238頁│├──┼─────┼──────────────┼───────────┤│231│張美貞│紅利約11,200元│警卷六第12頁│├──┼─────┼──────────────┼───────────┤│232│張宸華│紅利及本金約1,000元│警卷五第249頁│├──┼─────┼──────────────┼───────────┤│233│張昌平│紅利3,981,800元、獎金及車馬│警卷二十二第7頁、原審││││費│卷七第48、49頁到庭結證││││││├──┼─────┼──────────────┼───────────┤│234│謝華霖│紅利約1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15頁│├──┼─────┼──────────────┼───────────┤│235│邱順嬌(即│紅利、推薦獎金│警卷二十二第201頁、原│││邱澤理)││審卷七第135頁到庭結證│├──┼─────┼──────────────┼───────────┤│236│王聖裕│紅利約10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111頁│├──┼─────┼──────────────┼───────────┤│237│劉素秋│紅利3,600元│警卷二十二第120頁│├──┼─────┼──────────────┼───────────┤│238│謝雅玲│紅利106,000元│警卷二十二第136頁│├──┼─────┼──────────────┼───────────┤│239│洪桂卿│紅利435,600元│警卷二十二第158頁│├──┼─────┼──────────────┼───────────┤│240│盧泀妡│紅利610,100元│警卷二十二第171頁│├──┼─────┼──────────────┼───────────┤│241│梁志強│紅利35,000元│警卷二十二第191頁│├──┼─────┼──────────────┼───────────┤│242│邱玉玲│紅利51,000元│警卷二十二第209頁│├──┼─────┼──────────────┼───────────┤│243│葉文堂│紅利421,000元│警卷二十二第215頁│├──┼─────┼──────────────┼───────────┤│244│黃俊哲│紅利70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220頁│├──┼─────┼──────────────┼───────────┤│245│范鈞皓│紅利,推薦獎金,後全數歸還。│警卷二十二第235頁、原│││││審卷七第143、144頁到庭│││││結證│├──┼─────┼──────────────┼───────────┤│246│古志勝│紅利36,000元│警卷二十二第240頁│├──┼─────┼──────────────┼───────────┤│247│呂蘭若│紅利44,000元│警卷二十二第251頁│├──┼─────┼──────────────┼───────────┤│248│潘啟豐│紅利68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255頁│├──┼─────┼──────────────┼───────────┤│249│古金松│紅利136,000元│警卷二十二第260頁│├──┼─────┼──────────────┼───────────┤│250│古春蘭│紅利36,000元│警卷二十二第266頁│├──┼─────┼──────────────┼───────────┤│251│周佳霖│紅利56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372頁│├──┼─────┼──────────────┼───────────┤│252│李怡慧│紅利約18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333頁│├──┼─────┼──────────────┼───────────┤│253│陳弘國│紅利18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336頁│├──┼─────┼──────────────┼───────────┤│254│趙秀卿│紅利及本金約672,000元│警卷二十二第445頁│├──┼─────┼──────────────┼───────────┤│255│李泰毅│紅利21,000元│警卷二十二第389頁│├──┼─────┼──────────────┼───────────┤│256│周仕堂│紅利121,000元│警卷二十二第394頁│├──┼─────┼──────────────┼───────────┤│257│賴育延│紅利99,000元│警卷二十二第413頁│├──┼─────┼──────────────┼───────────┤│258│黃雅羚│紅利11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416頁│├──┼─────┼──────────────┼───────────┤│259│何志元│紅利15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419頁│├──┼─────┼──────────────┼───────────┤│260│王建登│紅利2,00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422頁│├──┼─────┼──────────────┼───────────┤│261│范文齊│紅利12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425頁│├──┼─────┼──────────────┼───────────┤│262│廖莉榛│紅利40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428頁│├──┼─────┼──────────────┼───────────┤│263│張珮甄│紅利及本金24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431頁│├──┼─────┼──────────────┼───────────┤│264│鄭婷尹│紅利34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435頁│├──┼─────┼──────────────┼───────────┤│266│羅玉旻│紅利83,800元、推薦獎金及組織│警卷二十二第464頁、原││││獎金│審卷七第198頁到庭結證│├──┼─────┼──────────────┼───────────┤│266│徐勝彥│紅利2,133,800元│警卷二十二第頁│├──┼─────┼──────────────┼───────────┤│267│賴玟銨│紅利156,000元│警卷二十二第471頁│├──┼─────┼──────────────┼───────────┤│268│邱菊廷│紅利及本金約70,000元│警卷六第3頁│├──┼─────┼──────────────┼───────────┤│269│楊陳仲仙│紅利約46,800元│警卷六第8頁│├──┼─────┼──────────────┼───────────┤│270│尤碧鑾│紅利及本金約100多萬元│警卷六第19頁│├──┼─────┼──────────────┼───────────┤│271│王賴妙美│紅利及本金約18,200元│警卷六第48頁│├──┼─────┼──────────────┼───────────┤│272│羅麗技│紅利4,000元│警卷六第57頁│├──┼─────┼──────────────┼───────────┤│273│梁來玉│紅利2,200元│警卷六第62頁│├──┼─────┼──────────────┼───────────┤│274│徐國螢│紅利約119,000元│警卷六第66頁│├──┼─────┼──────────────┼───────────┤│275│賴來足│紅利約96,000元│警卷六第71頁│├──┼─────┼──────────────┼───────────┤│276│劉懿瑩│紅利40,800元│警卷六第101頁│├──┼─────┼──────────────┼───────────┤│277│葉欽炎│紅利及本金約138,600元│警卷六第109頁│├──┼─────┼──────────────┼───────────┤│278│曾芳怡│紅利及本金約77,000元│警卷六第117頁│├──┼─────┼──────────────┼───────────┤│279│陳致浩│紅利222,200元│警卷六第126頁│├──┼─────┼──────────────┼───────────┤│280│陳淑鳳│紅利約140,000元│警卷六第475頁│├──┼─────┼──────────────┼───────────┤│281│張荔荔│紅利及本金約1,204,000元│警卷六第500頁│├──┼─────┼──────────────┼───────────┤│282│劉峰佳│紅利及本金約604,800元│警卷六第504頁│├──┼─────┼──────────────┼───────────┤│283│廖明良│紅利及本金約700,000元│警卷六第528頁│├──┼─────┼──────────────┼───────────┤│284│林寶春│紅利2,014,400元│警卷六第618頁│├──┼─────┼──────────────┼───────────┤│285│朱文一│紅利2,200元│警卷六第647頁│├──┼─────┼──────────────┼───────────┤│286│粘雅涵│紅利約1,944,000元│警卷六第683頁│├──┼─────┼──────────────┼───────────┤│287│林慧菊│紅利及本金940,000元│警卷六第689頁│├──┼─────┼──────────────┼───────────┤│288│吳佩珊│紅利及本金約260,000元│警卷六第696頁│├──┼─────┼──────────────┼───────────┤│289│許秀怡│紅利及本金約34,000元│警卷六第702頁│├──┼─────┼──────────────┼───────────┤│290│張高誌│紅利及本金約260,000元│警卷六第707頁│├──┼─────┼──────────────┼───────────┤│291│施文潔│紅利及本金約110,000元│警卷六第712頁│├──┼─────┼──────────────┼───────────┤│292│蕭予宸│紅利及本金226,626元│警卷六第716頁│├──┼─────┼──────────────┼───────────┤│293│曾淑惠│紅利及本金約560,000元│警卷六第733頁│├──┼─────┼──────────────┼───────────┤│294│梁素娟│紅利約3,000,000元│警卷六第155頁│├──┼─────┼──────────────┼───────────┤│295│李惠蘭│紅利1800,000元│警卷六第187頁│├──┼─────┼──────────────┼───────────┤│296│梁葉妹│紅利50,000元│警卷六第198頁│├──┼─────┼──────────────┼───────────┤│297│劉黃月春│紅利及獎金│警卷六第218頁│├──┼─────┼──────────────┼───────────┤│298│莊瑪麗│紅利約29,600元│警卷六第247頁│├──┼─────┼──────────────┼───────────┤│299│陳怡靜│紅利及本金約350,000元│警卷六第258頁│├──┼─────┼──────────────┼───────────┤│300│詹昌玶│紅利及本金約1,900,000元│警卷六第369頁│├──┼─────┼──────────────┼───────────┤│301│邱意純│紅利及本金約28,000元│警卷六第417頁│├──┼─────┼──────────────┼───────────┤│302│刁瑞銘│紅利及本金約200,000元│警卷六第424頁│├──┼─────┼──────────────┼───────────┤│303│蔣彩萍│紅利及本金約138,600元│警卷六第433頁│├──┼─────┼──────────────┼───────────┤│304│潘靜怡│紅利及本金約855,000元│警卷六第439頁│├──┼─────┼──────────────┼───────────┤│305│張蕙蘋│紅利1,587,600元│警卷六第443頁│├──┼─────┼──────────────┼───────────┤│306│林哲玄│紅利│偵卷十七第25頁│├──┼─────┼──────────────┼───────────┤│307│王啟禎│退股金1,309,702元│偵卷十七第94頁│├──┼─────┼──────────────┼───────────┤│308│徐擁珵│紅利1,250,000元│警卷二十二第230頁│├──┼─────┼──────────────┼───────────┤│309│陳禮監│推薦獎金│原審卷七第154、155頁證│││││人蔡景崧到庭結證│├──┼─────┼──────────────┼───────────┤│310│謝茹茵│紅利約7,000元│偵卷十七第頁│├──┼─────┼──────────────┼───────────┤│311│陳岱偉│紅利│偵卷十七第18頁│├──┼─────┼──────────────┼───────────┤│312│蘇浩偉│紅利約100,000元、推薦獎金│原審卷七97.6.9.審理筆│││││錄│├──┼─────┼──────────────┼───────────┤│313│汪建和│紅利約2,000,000元、組織獎金│原審卷七第28頁到庭結證││││及推薦獎金││├──┼─────┼──────────────┼───────────┤│314│吳美娟│紅利│偵卷十七第102頁│├──┼─────┼──────────────┼───────────┤│315│王玉菁│推薦獎金│原審卷七第37頁到庭│││││結證│├──┼─────┼──────────────┼───────────┤│小結││89,346,360元││└──┴─────┴──────────────┴───────────┘以上各欄位僅記載紅利、本金或獎金而未記載金額者,表示其僅有領取紅利、本金或獎金,而其金額不詳。
附表四:(沒收)┌──┬───────────────┬──┬────┬────┬───┐│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提出人│備註│├──┼───────────────┼──┼────┼────┼───┤│1│聯合生技公司會員申請書│12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5箱│├──┼───────────────┼──┼────┼────┼───┤│2│庫存明細表│2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3│委託代轉所得申請書│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4│會員佣金收入資料│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5│人事資料│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6│現金收入簿│2本│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7│照片│2張│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8│重覆消費名單│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9│會員名冊│3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10│會員合約書│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11│獎金明細資料│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12│會員所得資料│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13│營運日報表│3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14│會員收款證明│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15│發票│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16│聯合生技公司存摺│27本│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17│存款憑條│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18│總分類帳│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19│客戶簽單│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20│大宗入戶匯款單│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21│合約編號│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22│營運計畫書│1份│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23│磁片│13片│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24│合約書管制表│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25│文宣資料│1份│張簡清欽│林碧霞│第4箱│├──┼───────────────┼──┼────┼────┼───┤│26│台中營運處日報表│2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27│聯合生技業績表│3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28│信託資金存入通知函│24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29│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4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30│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3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31│營運企劃書│14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32│聯合公司集團資料│1冊│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33│會員申請書│18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34│ 易富 資融公司資料│7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35│聯合公司產業共同發展合約書│9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36│貸款相關資料│3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37│雜記資料│4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38│蘭花相關資料│1份│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39│精英業務檢討會議│4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40│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8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41│台新銀行繳息資料│1冊│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42│易富資融貨款資料│1份│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43│聯合生技公司資金相關資料│1份│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44│雜記資料│1份│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45│易富資融貨款資料│1份│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46│易富資融貨款資料│1份│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47│易富資融貨款資料│1份│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48│易富資融貨款資料│1份│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49│聯合生技公司相關資料│1份│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50│獎金明細表│17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51│獎金明細表│23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52│獎金明細表│24頁│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53│繳息資料│1本│曾致堅│曾致堅│第1箱│├──┼───────────────┼──┼────┼────┼───┤│54│筆記本│1冊│汪建和│汪建和│第1箱│├──┼───────────────┼──┼────┼────┼───┤│55│聯合生技相關資料│1冊│汪建和│汪建和│第1箱│├──┼───────────────┼──┼────┼────┼───┤│56│輔導組織圖│1冊│汪建和│汪建和│第1箱│├──┼───────────────┼──┼────┼────┼───┤│57│會員申請書│1冊│汪建和│汪建和│第1箱│├──┼───────────────┼──┼────┼────┼───┤│58│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會議資料│1冊│汪建和│汪建和│第1箱│├──┼───────────────┼──┼────┼────┼───┤│59│身分證影本及帳戶往來明細資料│1冊│汪建和│汪建和│第1箱│├──┼───────────────┼──┼────┼────┼───┤│60│易富資融申請人資料│1冊│汪建和│汪建和│第1箱│├──┼───────────────┼──┼────┼────┼───┤│61│雜記紙│1冊│汪建和│汪建和│第1箱│├──┼───────────────┼──┼────┼────┼───┤│62│組織圖結構表│1冊│汪建和│汪建和│第1箱│├──┼───────────────┼──┼────┼────┼───┤│63│合約書│1冊│汪建和│汪建和│第1箱│├──┼───────────────┼──┼────┼────┼───┤│64│聯合公司相關資料照片│5張│汪建和│汪建和│第1箱│├──┼───────────────┼──┼────┼────┼───┤│65│合約書及會員申請書│6頁│王酋錦│王酋錦│第1箱│├──┼───────────────┼──┼────┼────┼───┤│66│合約書及會員申請書│2份│蘇浩偉│汪建和│第1箱│├──┼───────────────┼──┼────┼────┼───┤│67│蘇浩偉支票影本│6頁│蘇浩偉│汪建和│第1箱│├──┼───────────────┼──┼────┼────┼───┤│68│匯款申請書│3頁│蘇浩偉│汪建和│第1箱│├──┼───────────────┼──┼────┼────┼───┤│69│合約書│1冊│陳琦樑│汪建和│第1箱│├──┼───────────────┼──┼────┼────┼───┤│70│蝴蝶蘭投資相關資料│1本│陳琦樑│汪建和│第1箱│├──┼───────────────┼──┼────┼────┼───┤│71│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會議資料│1份│陳琦樑│汪建和│第1箱│├──┼───────────────┼──┼────┼────┼───┤│72│信託資金存入通知函│8頁│陳琦樑│汪建和│第1箱│├──┼───────────────┼──┼────┼────┼───┤│73│委託代工合約│2頁│陳琦樑│汪建和│第1箱│├──┼───────────────┼──┼────┼────┼───┤│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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