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42號上訴人即被告延平郡王府法定代理人 沈銘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大樹 因101年度訴字第642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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