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大富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芳超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複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被上訴人 王智源
王金萬 鄭美雲 王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93號不當得利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093號不當得利事件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楊志勇法官李行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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