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29號聲請人 張清發富創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富創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張清發為富創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富創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富創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張清發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清發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富創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之同意書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蘇炫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