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華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偉 訴訟代理人 陳勇昌 被告 顏嬿玲汎美強 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顏嬿琳 即汎美強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顏嬿玲即汎美強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依商業登記抄本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經原告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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